中國基金報記者 楚深
一起證券期貨類新型犯罪案件曝光,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竟然長期被木馬病毒「偷窺」!
在該案中,在長達12年的時間裡,被告人控制2000多臺計算機信息系統,利用木馬病毒,窺視多家基金公司交易指令後參與股票交易,獲利180多萬元。
利用木馬病毒窺視基金交易指令12年
據人民法院報報導,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朱某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內幕交易罪抗訴、上訴一案。被告人朱某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遼寧管轄。
此前,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朱某海違反國家規定,製作並使用木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的數據。
獲取交易指令後,朱某海利用相關股票交易牟利,並獲利不少。
法院一審查明,在這12年時間內,朱某海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474臺,利用從多家基金公司計算機系統內非法獲取的交易指令,進行相關股票交易牟利,總計獲得違法所得183.57萬元。
這12年時間裡,A股市場經歷了巨幅波動,2005年最低上證指數只有不到1000點,2007年最高6000多點,2015年最高點也有5000多點。
如此長時間,多家基金公司交易信息被人非法竊取,細思極恐。
此外,在2009年,被告人朱某海利用木馬病毒從一家大券商非法獲取了《某某網絡1號備忘錄——關於長寬收購協議條款》等多條內幕信息,在相關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對應敏感信息相關的股票交易,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1.97萬元。
網友熱議:
也是人才,可惜用錯了地方!
這個新聞一出,引發多方評論。
有網友說:也是個人才,可惜用錯了地方。有網友說,買個房也能掙那麼多,安全,又安逸。還有網友說,12年才180萬,還挺慘的。
另有一些網友評論說,造假啥時候也這麼處罰力度;還有網友說,十倍罰款?對老鼠倉和內幕交易怎麼不這麼狠?
一審被判三年一個月,罰款1800餘萬
檢察院提出抗訴
在一審中,葫蘆島中院以被告人朱某海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內幕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1809.8萬元。
但本案並未隨著一審宣判而告一段落。
一審宣判後,檢方提出了抗訴。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海所犯內幕交易罪行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對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
而與此同時,被告人朱某海也提出了上訴,主要理由是罰金數額(1800多萬)過高、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與內幕交易罪應屬牽連犯而擇一重罪處罰。
在遼寧省高院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上述爭議焦點、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充分發表了意見。本案系證券期貨類新型犯罪,案件疑難、複雜,遼寧高院將擇期宣判。
內幕交易最高可處十倍罰款
在本案中,朱某海涉嫌多個罪名。
首先來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再來看內幕交易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因此,刑法規定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刑期可達10年。
證券法對於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也在加大,內幕交易最高將處以十倍罰款。今年起施行的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曾有基金技術人員侵吞十萬被判刑
今年上半年,監管部門還通報了一起技術人員侵佔基金公司帳戶資產的案例,而該案也堪稱「離奇」。
今年5月,監管層下發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顯示,一家基金公司的運營部清算員工通過手工修改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系統中劃款憑證和虛增贖回款金額等方式,將清算帳戶沉澱資金劃至其個人網銀。
這一行為直接構成了《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監管層對該員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指導基金業協會對該員工採取加入黑名單的紀律處分措施,十年內不得基金從業、不得重新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部分綜合自《人民法院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