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
9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主辦、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的第四屆長白破產法論壇在大連順利舉行。論壇主題為「疫情背景下的企業重整拯救」,重點研討「府院聯動的經驗與借鑑」和「重整制度的應用與完善」兩個議題。本屆論壇專家學者、實務達人濟濟一堂,交流中碰撞出思想火花。小編在此擷取嘉賓發言精華,摘選觀點精要,分期編發,以饗讀者。(以下內容根據現場發言記錄整理)
▶
第一議題:破產前沿與府院聯動(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付金聯:
疫情發生以來,多行業遭到衝擊,大量中小企業陷入危機,破產審判壓力空前。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布指導意見,著力挽救仍具經營價值的瀕危企業,完善府院協調機制。在疫情背景下充分發揮破產挽救功能要注意以下幾點:1.充分認識破產制度在「六穩」「六保」中的重要作用;2.柔化重整程序的剛性期限;3.發揮管理人作用,提高破產案件審理質效;4.依靠府院聯動機制,進一步提升破產審判效果;5.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破產審判質效。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曙光:
在破產企業重整拯救中要注意政府過度介入市場帶來的風險、專門審判人員素質數量不足、潛在的重大市場風險等問題,要認識到政府政策的有限性和短期性,主動對接市場化改革;要適度調整重整制度框架,引導投行等專業人士進入管理人隊伍;要將片面追求保市場主體轉變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契機;要對司法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強化破產入口識別,把控節奏,有所取捨;要推進上市公司的強制退市,平衡好改革目標和短期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副庭長王富博:
府院聯動不是新思路,已有近十年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但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成效難謂顯著。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法官對破產重整的規律性、特殊性認識不清,缺乏與政府溝通的主動性;另一方面政府對破產認識也不充分,存在汙名化傾向,避之不及。為此,要深化對府院聯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要增強法院的主動性,特別是法院領導幹部要以上率下;要調動政府的積極性;要確保府院聯動的持續性;要鍛造審判隊伍的專業性。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郭雲峰:
府院聯動是破產法實施的國際現象和基本規律,中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中國更需要府院聯動。在具體的聯動模式上,法院實施+政府保障的協同型模式更具可行性。參考俄羅斯經驗,建議規定政府機關為破產管理人法定參與主體,並明確聯動方式,取消清算組轉任的管理人產生方式,明確墊付職工工資等費用的政府機關具有代位求償權。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瀋陽分所主任雷蕾:
在重大破產重整中,建立政府+中介機構的清算組模式可更好發揮作用。對一般破產重整,則需要建立常態化的府院聯動協調機制。要建立完善企業破產的配套制度建設,包括信用修復、涉稅、管理人報酬等方面的問題。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龍光偉: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在確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推動設立破產管理機構、重構個人破產和解制度、嚴格破產欺詐責任、實行破產信息登記公開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在實施配套措施上完善了個人破產條例的配套規則,加快了個人破產信息化建設,推動確立破產管理機構,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實踐效果良好。
來源:第二巡迴法庭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