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依據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國有參股企業增資的行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進行股東會、董事會發表意見並進行表決,並未明確要求評估備案、進場交易。
但是,在實踐中,各地方政府往往對於國資監管有更高的要求。例如山東省國資委發布的《省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指引》適用範圍為省屬企業及其控制的子企業,但同時也明確國有參股公司進行相關行為時行為時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在股東會、董事會上提議並表決同意進行資產評估。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
適用範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國有參股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公司治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後,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公司法規定實物出資都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實物出資首先需要一定的批准文件以及驗資說明,除此之外可以根據各股東之間的協議而定。
(一)設立企業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批准的企業)。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擬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委託代理人文件,股東會會議紀要,董事會會議紀要。
(四)股東,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股東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資產負債表。
(五)投入資本明細表。
(六)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以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和材料物資等實物出資應提供資料:
1、填寫實物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如實填寫,所有內容填寫齊全,內容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由企業籤名或驗收籤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2、實物中應辦理過戶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籤署,並承諾在6個月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籤章」欄,由全體股東籤字蓋章。
3、以房屋、建築物(只能用做企業工作場所)出資:提供房屋、建築物的產權證、平面圖、位置圖;若房屋在一年內購買,提供購房發票作為作價依據;若購買時間超過一年,應提供房屋,建築物名稱、坐落地、建築結構、竣工時間、已使用年限等資料;
4、以機器設備、材料、運輸設備出資:提供時間在一年以內的購物發票、貨物運輸單、提貨單、保險單、車輛行駛證;發票內容與實物清單及移交表內容要一致;提供廠家或銷售商出具的銷售貨物,已收到貨款,註明付款方式的銷售證明,並加蓋廠家或銷售商的公章;購買時間超過一年的,需由評估機構評估,提供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實物資產屬國有資產的,提供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已得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證明。
6、出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權屬說明及未設定擔保等事項的書面聲明。
7、若實物存放在企業租用的地方,應提供租賃協議及貨物入庫清單;若存放在別的單位,應提供存貨所在地單位出具的證明。
以上就是關於法律中規定關於實物出資所必須準備的一些材料。
省屬企業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東代表、董事必須提議並表決同意進行評估,但具體是否評估有省屬企業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1)根據已有案例[(2018)藏民終21號],明確認定國有參股公司增資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16)》;(2)就未經評估的國有資產交易合同效力問題,最高院的主流裁判意見比較明確,即關於國有資產轉讓須經評估的強制性規定是管理性的,而非效力性的,如不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之無效情形,交易合同即為有效。案例如:聯大集團有限公司與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3)民二終字第33號]、羅玉香與日本株式會社遼寧實業公司、遼寧海普拉管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119號]、中國華電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與天津國恆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15)民申字第715號]
在法學界,多認為強制要求國有參股公司進行資產評估與國有股東的參股地位不符,不符合資本的多數決原則,若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的受損失最大的應該是持股比例最高的非國有股東,國有股東有相對充足的權利保護和救濟措施保障其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