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近代以來的人類思想史上產生過重要影響。法國大革命喊出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很大程度上來源於洛克,西方盛行的「三權分立」學說最早也來自洛克。
革命導師馬克思對洛克有過高度評價,稱他為「一切形式的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
洛克對財產問題頗為關注,奠定了為私有財產進行辯護的根本立場。無論是出於批判還是學習的目的,都值得對洛克的這一思想加以了解。
01 勞動是私有財產的根據在西方宗教思想背景下,人們以往認為財產只能歸君主。用中國人的話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為什麼會這樣想?因為上帝創造了世界,又創造了第一個人亞當,上帝把世界賜予亞當,於是,世界就是亞當的。通過長子繼承制,亞當將世界的所有權傳給後世君主,於是,世界就是君主的。
但是,洛克不同意這種君權神授、君主所有的觀點。他提出,世界是人類共有的。上帝是把世界給了亞當,但不是只給亞當一人,而是給全體人類。
既然世界歸人類共有,私有財產何以可能呢?洛克的回答是:勞動構成了私有財產。
洛克是勞動價值論的創始人,認為「正是勞動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
勞動使自然界的公共對象轉化為個人財產,賦予了私有財產排他性。
比如,張三種麥子、打麵粉,最後做成一碗麵條,那麼,這碗麵條的所有權就是張三的。因為這是張三的勞動創造,只有張三有權擁有,其他任何人無權擁有。
02 人對於自身人格擁有絕對支配權在洛克看來,人對於自身人格的所有權是一種自然權利。這種權利只需要自我的確認,根本無需他人的同意。
從這種觀點看,那些在人身依附關係中沒有獨立意志的人,那些認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還謝主隆恩」的人,那些習慣了跪著不願獨自站起來的人,本質上是沒有人格的人。
所有的順從與臣服,都經過了順從臣服者的同意,都是對自己人格的放棄。
洛克在《政府論》一書中說:「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這裡的人身,也同時就是指「人格」(person)。
人之所以對於他的財產具有所有權,是因為這些財產是經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的成果;人之所以對自己勞動獲得的產物擁有所有權,是因為勞動是自己人格的行動;人之所以對自己人格的行動及其產物擁有所有權,是因為人對自己的人格具有所有權。
所以,洛克指出:
「雖然自然的東西是給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為或勞動的所有者,本身就還具有財產的基本基礎。」
換言之,人對自身人格的所有權,決定了人對於物、對於財產的所有權。
小結洛克對私有財產的論證由兩個層次構成:一是勞動原則,個體勞動創造的財產決定了財產歸個體所有;二是自我所有原則,人擁有自己的人格及其產物,這是一種自然權利。
這種從「自我所有權」到「勞動原則」再到「私有財產」的論證,為私有制奠定了根本的哲學基礎。
它一方面具有思想解放的意義,促進了現代社會的興起;另一方面也為勞動剝削埋下了伏筆。這是因為,自我所有權雖然不可剝奪,卻可以讓渡。
只要擁有自身人格的人同意,就可以出賣自己的勞動及創造的價值。儘管洛克無意為僱傭勞動辯護,但是後來西方社會經濟發展卻畢竟導致了不平等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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