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長達六年的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塵埃落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集團的「五糧液」、「五糧春」商標侵權,並判令濱河集團賠償五糧液集團損失900萬元。
上遊新聞(微信爆料號:shangyounews)記者發現,除了「九糧液」、「九糧春」外,還有「七糧液」、「大午糧液」」等也都成為五糧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商標侵權。
律師表示,此次「五糧液」勝訴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範案例,而且對於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 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被判侵權,賠償五糧液集團損失900萬元。
「九糧液」、「九糧春」被最高法判定侵權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後,通過審理,於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
五糧液集團不服該一審判決,於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於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五糧液集團向最高院申請再審。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最高院於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是「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糧液」、「九糧春」,其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五糧液集團的代理人劉一宏律師舉據,稱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申請註冊用於第33類即白酒類商品上的「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與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被商標局駁回;濱河公司還在白酒類商品上申請註冊並使用了「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濱河九糧王」、「濱河九糧醇」等商標,並且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也與五糧公司的產品較為近似,反映了濱河集團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濱河集團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濱河集團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
▲ 濱河九糧液官方網站首頁。
濱河九糧液官網未出現突出字體
7月26日上午,上遊新聞記者在濱河九糧液官方網站發現,「關於我們」一欄介紹稱,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84年,現為中國白酒工業100強。旗下品牌有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九釀濱河、濱河酒、國風葡萄酒等甘肅名優酒。濱河牌商標為甘肅省著名商標。
在其產品展示一欄,有濱河九糧液系列、濱河九糧春系列等。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其新品「冰河九糧液」,包裝字體一樣大,並沒有出現「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三字較為突出的情況。
「大午糧液」「七糧液」曾被判侵權
上遊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除了「九糧液」外,還有「七糧液」、「大午糧液」」等也成為五糧液的被告,最後被法院判商標侵權。
上遊新聞記者在中國商標網,以「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進行搜索,檢索到3090件商標,包括「一糧液」、「二糧液」、「三糧液」、「四糧液」、「五糧液」、「六糧液」、「七糧液」、「八糧液」、「九糧液」、「十糧液」、「千糧液」等。
除「三糧液」外都屬生效商標。此外,還註冊了「五琅液」、「五銀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數百種與「五糧液」類似的商標。這些商標絕大多數註冊於2006年3月31日。
2011年7月2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寶公司生產、銷售的「七糧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要求北京寅午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並賠償五糧液損失。法院認為,「七糧液」與「五糧液」構成近似,被告生產、銷售七糧液酒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寶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並賠償原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損失5萬元。
2012年7月,河北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在申請書法體「大午糧液」商標時,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大午酒業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經淄博市中院審理,認為「大午糧液」標識中的主要部分「午糧液」,與「五糧液」的商標讀音完全相同,相關公眾在聽到「大午糧液」時,極易與「五糧液」產生混淆,使公眾誤認為兩者在來源上有特定聯繫。據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糧液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判決大午酒業賠償五糧液集團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費用100萬元。
隨後,大午集團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經山東省高院審理,2016年7月13日,該院維持淄博市中院一審做出的原判。
▲ 最高法對「九糧液」、「九糧春」侵權五糧液做出的終審判決。
制止惡意摹仿混淆行為震懾侵權
針對五糧液集團的智慧財產權訴訟,全國人大代表、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嘉認為,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了民事、刑事和商事的各種特點,複雜程度較高,因此要儘快完善智慧財產權強保護法律制度,逐步提高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地位。
李嘉表示,要借鑑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法定賠償制度,儘快提高我國智慧財產權侵權法定賠償的上限;在現有商標故意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基礎上,增加專利和著作權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此外,針對一些界限不明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李嘉建議,探索建立和推廣「技術調查官」制度,形成技術陪審、技術鑑定、技術調查、技術諮詢制度等四位一體的技術調查認定體系,同時,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文聯副主席餘開源表示,名牌本身,就是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這就讓一些沒有正當競爭意識的企業動了「搭便車」的腦筋。
五糧液集團代理律師劉一宏表示,此次「五糧液」勝訴既是一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又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範案例,而且對於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本案的意義在於制止惡意摹仿、混淆行為,震懾眾多侵權人,維護公平和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內著名品牌。
上遊新聞見習記者 李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