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後感情破裂又閃離,抑鬱症母親能否爭到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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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2018年1月,王紅和劉明在網路遊戲中相識,並很快開始約會。同年4月,王紅意外發現自己懷孕,於是兩人迅速登記結婚並舉行了婚禮。
然而,在遊戲世界中配合默契的兩個人在現實生活中卻有許多問題。結婚後不久,王紅髮現劉明脾氣很暴躁。當他心情不好的時候,他會對懷孕的自己實施家庭暴力,甚至用言語威脅自己和胎兒的生命。同年9月,由於性格不合,感情基礎缺乏,雙方分居。
分開後,劉明仍然無視懷孕的王紅,王紅不得不獨自承受懷孕期間的一切困難。
2019年1月,他們的兒子小凱出生了。意外的是,在孩子出生20天後,劉明帶著家人衝到月子中心,搶走了孩子,並拒絕讓王紅來探望。還沒來得及享受初為人母的喜悅,王紅又一次遭受了沉重的打擊。
在短短一年的時間裡,王紅經歷了懷孕、結婚、分居、分娩和失去孩子的痛苦。她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無奈之下,她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結束這段婚姻。
整個訴訟過程耗時近一年,雙方都在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但經過各方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考慮到王紅患有嚴重的抑鬱症,且孩子一直是由劉明及其父母撫養長大的。法院最終調解,孩子的監護權屬於劉明,王紅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可以每周探望兒子。
以案釋法:
從結果看,王紅為一時的衝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權問題時,首先考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審查的主要依據是直接撫養方式能否照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包括生活、學習等方面的考慮。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女性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客觀上她缺乏撫養孩子的能力。通過調解,法院允許雙方達成和解,男方直接撫養子女是比較合適的選擇。
我國現行婚姻法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因此,女方應該承擔一部分撫養費,並通過定期探望來履行母親的職責。
明年起實施的《民法典》,將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明確寫入第1084條的規定中:「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結婚生子絕不是兒戲。它需要以更加謹慎的態度對待和處理,同時,未成年人不應該被視作爭取利益的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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