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後,夫妻感情破裂,雙胞胎兄妹又該何去何從?閃婚閃孕後,夫妻分居,患上抑鬱症的母親能否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近年來,新型婚姻家庭糾紛,層出不窮……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70周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之年,亦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建立70周年。10月23日,上海市婦聯、市法學會、市婚姻家庭研究會主辦「紀念《婚姻法》頒布70 周年暨《民法典》婚姻家庭權益保護研討會」,在上海市婦女兒童服務指導中心舉行。
「借精生子」後夫妻離婚
雙胞胎兄妹何去何從?
2005年,董女士與先生登記結婚,婚後卻發現丈夫的精子基本無存活率。經夫妻共同決定,董女士通過「借精生子」的方式在2013年誕下了一對可愛的龍鳳胎。
然而,隨著子女的出生,家庭開支日益增加,雙方老人的介入、男方長期在外工作等綜合因素,夫妻雙方的矛盾逐漸升級。
2018年,丈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至此,董女士深知這段婚姻已無法挽回,但希望能夠爭取到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同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耗時一年,經過數次庭審與證據交換,通過本次案件審理,不僅女方爭取到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同時將男方隱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追回並依法分割。當收到判決後,董女士變得輕鬆了,雙胞胎兄妹也再也不會分開了。
專家點評:
「借精生子」屬於比較新的婚姻家庭類糾紛。本案中的男女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且系雙方共同商議,採用人工方式生育雙胞胎。所以,雙方系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父母,享有相應的親權。
法院也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撫養環境和條件,以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為指導,著重考慮雙胞胎子女的特殊性,一事一議,沒有過於教條主義地按平均原則安排直接撫養人,這也是司法為民的最本真體現。
此外,在本案中,男方在離婚過程中還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
明年起實施的《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從立法角度給出了一個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相信對有這類非法企圖的當事人會起到震懾作用,也會將婦女權益保護力度提高一個層級。
閃婚後感情破裂
抑鬱症母親能否爭到撫養權?
2018年1月,王紅(化名)和劉明(化名)在網路遊戲中相識,不久後兩人開始約會。同年4月份,王紅意外發現自己懷孕了,二人迅速登記結婚,並舉辦了婚禮。
然而,在遊戲世界裡情投意合的兩人,在現實生活中卻問題百出。婚後不久,王紅髮現劉明脾氣非常暴躁,心情不好時還會對懷孕的自己實施家暴,甚至還言語威脅自己及胎兒的生命安全。同年9月,雙方因性格不合以及沒有感情基礎而分居。
分居後,劉明依舊對懷孕的王紅不聞不問,孕期的種種艱難也只能由王紅一個人獨自承擔。
2019年1月,兒子小凱出生了。誰料,孩子出生後僅20天,劉明就帶著家人衝到月子中心,搶走了孩子,並拒絕讓王紅探視。還沒來得及享受初為人母的喜悅,王紅就再一次遭受了嚴重的打擊。
短短的一年,王紅經歷了懷孕、結婚、分居、產子以及被奪子的變故,她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無奈之下,她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來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
整個訴訟過程耗時近一年,雙方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針鋒相對。但通過各方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考慮到王紅有嚴重抑鬱症,且孩子又一直由劉明及其父母在撫養的實際情況。法院最終調解孩子的撫養權歸劉明所有,王紅支付每月1000元撫養費,並且每周可探視兒子。
專家點評:
從結果來看,小紅因一時衝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相關專家表示,法院在處理爭奪孩子的直接撫養權的問題時,首先考慮的是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主要察看的依據是直接撫養一方是否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包括生活和學習等各方面的考量。
本案中,由於女方患有嚴重抑鬱症,客觀上對孩子的撫養能力稍有欠缺。法院通過調解,讓雙方達成和解,由男方來直接撫養孩子,是較為合適的選擇。
我國現行婚姻法也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因此女方也應承擔一部分撫養費,並通過定期探視,盡到母親的職責。
明年起實施的《民法典》,將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明確寫入第1084條的規定中:「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以上這些新型婚姻家庭糾紛的案例,都體現了立法的調整和社會的進步。而《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更是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婚育不是兩個人的兒戲,
需要以更為審慎的態度對待和處理,
同時更不應以未成年人為砝碼!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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