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生子」遇到離婚糾紛,怎麼辦?
10月23日,市婦聯、市法學會、市婚姻家庭研究會主辦的「紀念《婚姻法》頒布70周年暨《民法典》婚姻家庭權益保護研討會」在上海市婦女兒童服務指導中心(巾幗園)舉行。
研討會上,就提及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專家點評認為,採用人工方式生育雙胞胎系雙方共同商議,雙方系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父母。本案中,法院著重考慮雙胞胎子女的特殊性,沒有按平均原則安排直接撫養人,妻子爭取到兩個子女的撫養權。
離婚時被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起訴
2005年董女士與丈夫登記結婚,婚後發現丈夫的精子基本無存活率,經夫妻共同決定,董女士通過借精生子的方式,在2013年誕下一對龍鳳胎。
然而,隨著子女的出生、家庭日益增加的開支、雙方老人的介入、兩代人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男方長期在外工作的性質等綜合因素,夫妻雙方的矛盾逐漸升級。
2018年,丈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至此,董女士深知這段婚姻已無法挽回,但希望能夠爭取到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同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耗時一年,經過數次庭審與證據交換,通過本次案件審理,董女士不僅爭取到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同時將男方隱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追回並依法分割。
「借精生子」屬於比較新穎的婚姻家庭類糾紛。對於這一案例,與會專家點評認為,案例中男女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且系雙方共同商議,採用人工方式生育雙胞胎,所以,法律身份明確,雙方系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父母,享有相應的親權。
法院也充分考慮了雙方的撫養環境和條件,以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為指導,著重考慮雙胞胎子女的特殊性,一事一議,沒有過於教條主義地按平均原則安排直接撫養人,這是司法為民的最本真體現。
針對本案中男方在離婚過程中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專家透露,2021年起實施的《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從立法角度給出了一個更為明確的法律指引,相信對有這類非法企圖的當事人會起到震懾作用,也會將婦女權益保護力度提高一個層級。
專家:建議設立專門機構處理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訴訟
本次研討會共收到85篇徵文,分別從總則研究、婚姻家庭權益、兒童權益保護等方面著手,全面回顧總結婚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促進和諧家庭建設的歷史成就,展望民法典新時代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發展前景,共評選出優秀論文14篇。
在下午的分組討論中,多名論文獲獎者與參會的領導、專家、專業人士就獲獎論文進行分享與點評。
在「婚姻家庭權益」分論壇中,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助理李琦分享了論文《對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實踐重難點問題和解決路徑的思考》。分享中,李琦對我國婚姻冷靜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可能面臨的重難點問題進行預判,同時在總結我國離婚冷靜期試點經驗並借鑑韓國、英國「離婚熟慮期」「反省和考慮期」制度做法的基礎上提出個人意見和建議。
李琦認為,設置甄別制度(明確離婚冷靜期的具體使用對象、條件及除外情形)更有利於保護家暴、重婚等受害者及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增加、完善離婚冷靜期的調解與諮詢制度,能促進冷靜期真正發揮「冷靜」作用;細化操作方法可更好地指導實踐中對該制度的適用。
上海徐匯區律師界婦聯副主席葛珊南在點評中特別強調了民政部門要考慮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訴訟。葛珊南指出,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提出的離婚通過調解意義不大,建議設立專門的機構處理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訴訟,不僅要設立冷靜期,還需要和當事人雙方進行溝通,其中涉及到離婚後撫養人的品行、經濟狀況等方面,都會對孩子的成長和心理產生巨大影響。
葛珊南還指出,論文中提到的一些措施和觀點很有創新性和現實意義,但是實踐難度大。例如,甄別制度的實施中如何讓行政部門的登記人員來考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分居;如何甄別冷靜期是否會加劇一方的痛苦等。
此外,葛珊南希望論文中提到的調解和諮詢配套措施、細化操作方式等方面能引起民政部門重視。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