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女兒萱萱(化名)由爸爸撫養,媽媽則擁有探望權。由於萱萱每每被媽媽接走住幾天再送回來後,情緒都十分不穩定,不願離開媽媽,爸爸便不再讓孩子媽媽過來探視。近日,翔安法院順利執結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成功化解了夫妻離異後因探望孩子意見不一引發的矛盾糾紛。
與母親待幾天後,孩子不願離開
2014年,經人介紹,洪某與彭某相識相戀,並於2015年登記結婚,2016年女兒萱萱出世了。2018年,雙方因感情破裂,在翔安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離婚,並約定萱萱由父親洪某撫養,母親彭某有探望權。但後來,彭某因無法順利探望萱萱,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是怎麼回事呢?執行法官通過調查了解到,由於洪某平時工作繁忙,沒有時間陪伴萱萱,萱萱平時多由家裡老人照顧。「剛剛回來時不僅不叫爺爺奶奶,怎麼叫喚她都不理人,後來還經常亂發脾氣。」洪某說,一開始他有根據調解書確定的探望時間讓彭某探望萱萱,但每次探望結束後,萱萱都會哭鬧,表示不願意離開媽媽。
為孩子考慮,雙方同意變更撫養權
其間,執行法官至雙方家中了解實情,並積極組織雙方至法院座談,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切入點耐心疏導教育、做通做足雙方思想工作。考慮到萱萱年紀小,適應能力差,執行法官建議前期先減少彭某的探視頻次。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從拒絕溝通到主動溝通,並接受法官建議,籤訂了和解協議。
協議約定在萱萱入學前,彭某一個月只探望兩次,一次兩天,入學後再按照原調解書確定的探望方式執行。本以為事情到這裡就收場了,但沒想到,減少探望次數後,萱萱從母親那回來後依然會哭鬧,並表現出非常明顯的依戀母親情結。
「你們雖然離婚了,但是孩子身上流的依然是你們的血,做父母的要多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聽完執行法官一番真心誠意的釋法說理後,2019年,彭某和洪某協商一致,決定變更萱萱撫養權。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萱萱變更為母親彭某撫養。
【法官說法】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探望權由於其特殊性,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難點。為避免紛爭,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應儘可能採用明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以保證探望權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產生誤解。該案的審執,充分考慮雙方實際,一開始變更探望方案,保障了彭某的探望權,後又變更撫養權,都是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翔法宣)
【來源:廈門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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