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除了極少數財政能力較好的省比如江蘇,在局部範圍內給事業單位發放了車補外,其餘絕大部分省市的事業單位都沒有享受貨幣化車補,而是採用實報實銷的方式解決。事業單位沒有車補待遇已經是既成事實,無需再作討論。
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自2014年啟動,行政機關先行改革,並於當年底完成,全國公務員首次享受到貨幣化車補待遇。發放的標準,在中央國家機關層面,按照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發放。地方依據中央國家機關標準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標準,發放額度略有浮動。比如科級標準,很多地方區分為科級和科員兩級發放,科級發放750元,科員600元。
事業單位公車改革相對滯後,但在2018年前,也全部完成了改革。由於事業單位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性質比較複雜,各地採取了差異化的改革方式,期間關於呼籲事業單位發放車補的呼聲不絕於耳,也僅僅是停留在呼籲層面,最終基本上沒有落地。從公開披露的信息來看,目前全國僅少數幾個地方給予部分事業單位發放車補,比如湖北省,對省屬的非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以及省屬各部門所屬的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了公務員交通補貼,科級及以下幹部標準在300-500之間;江蘇也給予了部分事業單位車補待遇,標準也在500元以下。由此可見,即便給予事業單位車補待遇,一般也低於公務員。其餘地方,一律未發放車補。
公務員有車補,而事業單位沒有,很多事業人因此覺得做同樣的事,沒有享受同等待遇,很不公平。特別是鄉鎮事業機構,基本上是事業編當公務員用,同樣的崗位不同的待遇,確實比較傷士氣。然而,這也是迫不得已之舉。國家推行公務用車改革,目的是為了精兵簡政,減少經費支出,節約財政成本。在我國,公務員有700萬人左右,而事業單位是公務員的三倍之多,如果給事業單位人員發放車補,會帶來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不僅不會減輕財政壓力,反而可能增加成本支出。事業單位的人數龐大擺在那裡,如果按照公務員標準發放貨幣化車補,勢必給地方財政造成巨大壓力,不僅沒有實現提質增效的目的,反而可能成為包袱,與車改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發放的標準不好制定。事業單位人數眾多是一方面,機構和編制性質複雜是另一方面,如果發放車補,是按編制財政供養方式比如全額、差額、自收自支來發,還是按實際貢獻來發,標準的制定就是一大問題,不患寡而患不均,發放車補可能還會造成矛盾,與其這樣,不如不發。
這是事業單位遲遲無法兌現車補的客觀原因。當然,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雖然事業單位沒有車補是既成事實,但這幾年來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也在逐步調整,比如對基層事業人員特別是鄉鎮事業編,下一步可能會給予車補待遇。5月5日,甘肅印發《關於推進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對鄉鎮體制改革和激勵鄉鎮幹部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就明確提出,要根據實際情況參照鄉鎮公務員標準對在鄉鎮工作的事業編制幹部發放交通補貼。這是一個好的導向,個人認為值得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