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生產經營類和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四種類型。其中公益一類簡單來講就是完全承擔公益服務和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不僅承擔公益服務職能,還承擔部分生產經營職能。兩者的差別,不僅是其承擔的職能不同,其改革的方向也截然不同:公益一類是保留的對象,是改革以後事業單位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不嚴謹地來講甚至可以說是唯一的形式;公益二類在改革中是必須剝離改革,公益類職能和職能相近的單位進行整合,生產經營類職能改企。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它有三個特點:一是承擔應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務或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務;二是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三是不開展經營活動和收費服務費用,其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規範由國家確定。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相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同樣有三個特點:一是主要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者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務;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一是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於2020年底前完成,目前行政類改革方案基本已定,在短期內即將完成,生產經營類也陸續正在進行,今明兩年,主要進行的就是生產經營類徹底改企,自收自支編制、自定自籌類編制撤銷不再使用。同時,公益二類剝離改企,公益服務職能和行政輔助、支持保障職能,配合公益一類綜合改革,職能相近的單位不斷進行精簡整合,實行政事分開、事企分開,通過綜合改革達到精簡機構、精簡人員編制,優化服務、提質增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