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
當前,科技進步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已接近60%,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得到逐步落實。這一過程伴隨著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保障和推動。從理論、歷史、現實等維度考察,智慧財產權制度都對創新驅動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在新時代,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對創新驅動發展的意義更加凸顯,開始成為與智慧財產權專有權並肩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支撐體系。智慧財產權制度之於創新驅動的最重要動力機制即在於激勵創新,其實現路徑也有多種方式,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進行相應變革。
智慧財產權制度與創新驅動發展
智慧財產權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並與一定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從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其之所以產生就是基於通過專有權保護激勵創新的需要,同時客觀上為專有權和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之間劃分各自保護範圍。可以說,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的歷史就是智慧財產權專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之間此消彼長、不斷博弈的歷史。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最終目的在於促進知識的廣泛利用和傳播,從而推動科技文化和經濟社會的進步發展。為確保這一最終目的的實現,智慧財產權制度設計了兩條實現路徑:一條是通過對智慧財產權人專有權利的保護從而運用利益激勵促進創新、再創新以及知識的傳播利用;另一條是通過對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的保護保障社會公眾對知識的充分接近和使用,從而使創新和再創新可以獲得充足的養分,促進知識的廣泛傳播利用,保障創新和再創新的可持續性。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制度主要是由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和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兩大支撐體系構成,這兩大支撐體系從不同角度維護了智慧財產權制度價值目的的實現,推動了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智慧財產權制度中的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是指智慧財產權專有權保護範圍以外的知識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沒有納入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保護內容的知識產品、已過智慧財產權專有權保護期限的知識產品,以及智慧財產權專有權人放棄權利保護的知識產品等。對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而言,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與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是激勵創新從而驅動發展的方式不同。以往,學術界更多地從智慧財產權專有權的角度研究其與創新驅動發展的關係,而對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的關注不足。實際上,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對於創新驅動發展也意義重大,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
具體而言,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之於創新驅動發展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養料土壤。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旨在使創新能夠有充分的、可持續的公共知識成果加以使用,能夠使社會公眾得以自由接近已有知識成果,並從中借鑑靈感、吸取養分乃至直接使用。二是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外驅力。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的存在有效驅動了創新,為創新驅動發展營造了寬鬆的、低成本的環境。三是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補充保障。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利的私權屬性和絕對性使得其對創新的實現可能由於某些原因而難以發揮效用,而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則為這一可能提供了補充,保障了創新的實現,使得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對創新的激勵不會停止。
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創新驅動發展的動力機制:激勵創新
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現實考察。現代產權經濟學認為,經濟的增長關鍵在於有效率的經濟組織,而這離不開有效的、適當的個人激勵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制度通過賦予智慧財產權專有權人以壟斷性的產權,保障了其基於該壟斷性產權可以在他人使用其知識成果時不僅能夠收回成本、獲取收益,還能有效抵制可能存在的他人搭便車行為。這種制度保障使得智慧財產權成為創新者的目標追求,從而激勵創新者不斷創新以獲取更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從當前各國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智慧財產權制度不僅普遍存在於各國、在法律制度體系中佔有特殊重要的位置,而且在激勵創新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可以說,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激勵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智慧財產權的擁有數量和對智慧財產權成果的創新、運用、管理、保護能力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創新實力的核心因素。智慧財產權制度已經成為當代社會各國維護技術優勢、激勵創新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手段與保障。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卡米爾·伊德裡斯(Kamil Idris)就曾經指出,「智慧財產權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有力手段」。在我國,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創新驅動發展作為面向未來的一項重大戰略實施好」。為了實現創新驅動發展這一戰略目標,我國配套實施了許多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智慧財產權制度。近年來,我國多次修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規定,以適應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創新的需要。
商業化激勵是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內在動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智慧財產權人對知識產品權利的享有不再滿足於僅佔有,而是對其運用有了更多的需求。智慧財產權制度從知識產品的無形性等特殊屬性出發設計了一系列旨在保護知識產品使用和傳播的法律規定,使知識產品能夠更好地運用於市場中實現商業化,以獲取最大化的經濟利益。知識產品的運用與市場活動密切相關,與經濟利益緊密相連,且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離不開制度的保障。智慧財產權制度正是基於智慧財產權人對知識產品運用的這一內在需求,對知識產品的商業化予以保障,使這種商業化更加順暢、有效,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大收益。同時,智慧財產權制度在進行制度設計時,也對知識產品的商業化進行了一些條件限制,使得創新者的知識產品商業化可以獲得最大的制度保障從而獲取最多的經濟利益。這一制度設計的目標就在於給予創新者以知識產品商業化的激勵,使創新者比一般社會公眾擁有更多的優先權、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從而促使社會公眾爭做創新者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創新的激勵不僅體現在保護知識產品正向運用和商業化上,而且體現在對知識產品商業化侵權行為的約束上。智慧財產權制度在設計一系列保護知識產品運用和商業化行為的同時,還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對侵權行為規定了打擊措施。這種規範不僅是對知識產品商業化的利益保護,也是對市場競爭公平合理秩序的維護,從而保障了知識產品商業化目標的有效實現。智慧財產權制度就是通過正反兩方面的規範,為知識產品的商業化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給創新者和潛在創新者提供有效的商業化激勵,使創新成為一種內在需求。
再創新激勵是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動態效果。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行為的外部性是不可避免的存在。這種外部性可能是積極的外部性,也可能是消極的外部性。智慧財產權的行使行為作為市場活動中經濟行為的一種,其不可避免也會產生外部性的問題。從社會效用的角度來說,如果智慧財產權專有權趨於絕對,那麼不僅會限制他人對知識產品的使用,而且會使這種使用始終處於高成本之中,進而損害他人乃至社會的利益。法律制度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就需要充分考慮這種外部性從而作出合理選擇。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應對這一外部性時選擇了將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確認為與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同樣重要的支撐體系之一,以抵消智慧財產權專有權行使行為可能產生的消極外部性,糾正因外部性存在而導致的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使用不便及可能引發的市場失敗問題。智慧財產權制度通過規定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使創新成果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進入公有領域而為社會公眾所自由接近和使用,這樣既滿足了創新者基於其創新行為獲取利益的需要,又使創新者不至於躺在已有創新成果上睡大覺而怠於繼續創新,同時還為社會公眾提供了創新的養料。
結語
總的來說,智慧財產權制度始終在尋求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和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之間的最佳平衡,其通過對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的確認激勵創新者和社會公眾在既有創新成果基礎上進行再創新,從而進一步豐富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制度關於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的規定使創新進入了一個良性循環軌道,推動對創新成果的專有權利保護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不斷充實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利保護內容,並不斷充實智慧財產權共有知識池的內容。與有形物領域可能出現的「公地悲劇」現象不同,知識產品因其具有無形性,對其的反覆、多次使用非但不會減損其價值或效用,反而可能更激發其價值。因此,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使得已有知識產品的效用發揮得以最大化,可以使其成為激勵再創新的重要源泉。縱觀史上歷次科學技術的飛躍,都離不開已有知識成果的積累和對已有知識產品的利用。創新、再創新已經成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而智慧財產權制度則為這一機制的實現及其預期目標達成提供保障和激勵。
(作者:馮曉青,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下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問題研究」首席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