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曉青: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與企業創新發展——從中美貿易摩擦背景下...

2020-12-13 澎湃新聞

引子

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看似個案,卻深刻地反映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智慧財產權制度國際化,各國企業和產業之間圍繞核心技術及其產業開展激烈競爭的現實。核心技術的開發與運用離不開當代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與企業創新發展之間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繫。通過考察智慧財產權制度對企業創新的促進作用,結合華為的經驗,可以發現旨在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運用包括戰略運用,是企業獲取國內外增量利益和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保障。

一 引言

近年,中美貿易摩擦的戲劇性變化,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中美貿易摩擦中,智慧財產權問題尤其受到關注,這不但是因為美國毫無道理地指責中國竊取其智慧財產權並實行所謂強制性技術轉讓,而且是因為貿易摩擦背後反映了美國遏制「中國製造2025」、遏制中國崛起的霸權心態。最近,美國政府更是不惜動用國家力量對中國一個企業實施全方位打壓和封鎖,這在世界歷史上也是很罕見的事件。美國政府刻意制裁華為,表面上看是其指責華為的產品和設備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實則是其不甘心中國「冒出」了一個在通訊關鍵技術領域技術領先於美國和其他西方公司的華為公司,尤其是華為5G網絡正待在全球推行之際,一向以技術領先自居的美國明顯感到不適、進而感到不可接受。美國政府採取不合常理的手段打壓華為,無疑給中美貿易摩擦的解決蒙上了一層陰影,加深了中美之間的危機程度。美國政府制裁華為事件留給人們的啟發是深刻的,在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下和環境中,企業需要通過實施核心技術突破,衝出他國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為手段佔領國內外市場的重圍,並平衡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競爭背後的錯綜複雜的國家間關係。本文即擬以中美貿易摩擦背景下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作為研究對象,探討具有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價值追求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企業中的運用如何實現創新發展,特別是以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導向的核心技術突破,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的增量利益以及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二 華為被美國政府制裁對我國企業在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發展方面的啟示

華為被美國政府制裁事件的簡單回顧。2019年5月15日,華為被美國政府列入「實體清單」。美國政府將華為列入這一清單的原因,對外宣稱是「基於有合理原因懷疑華為參加了危害美國國家安全或者外交政策利益的相關活動」。根據該實體清單所實施的管制意味著華為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和技術需要從美國獲得許可;同時,華為在美國的供應商也被限制向其提供網絡運營設備和相關技術,華為及其分布在全球26個國家和地區的68家附屬機構均受到美國許可政策的限制。美國政府以所謂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為藉口,實際上掩蓋了其企圖通過打壓在全球通訊關鍵技術領域佔優勢的華為,防止其國內技術被趕超、市場被佔領的狹隘的單邊主義心態。對華為的管制,直接後果是影響甚至隔斷華為與美國供應商的合作。但是,當前的經濟是全球化時代的經濟,國內外經濟主體之間存在十分密切的相互依賴關係。美國政府採取對華為的管制措施一旦實施,勢必會打破全球供應鏈,最終也會危及美國企業自身的利益和市場。或許是基於這一考慮,美國商務部在2019年5月16日美國總統川普籤署管制行政命令後,又表示考慮縮減對華為的限制,以保障現有網絡運營和設備的正常運營。

事實上,美國政府通過國家行為對中國的特定企業採取「定點式」清除行動,開創了企業國際競爭、技術競爭被國家不正當幹預的惡劣先例。在當今經濟全球化時代,特別是在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普遍存在國內市場國際化和國際市場全球化的趨向。美國採取上述管制措施的做法,實際上是損人不利己的伎倆。以美國公司在我國的市場業務量為例,美國的高新技術公司在我國市場有巨大的利益。據文獻統計,美國高通、蘋果和因特爾公司在我國一年的業務超過1千億美元,並且在中國獲取了巨額利潤。如高通在全球的收入中,60%來自中國。不僅如此,這些跨國公司還通過全球供應鏈向我國華為、聯想等企業提供中間產品,獲取了巨額利潤。在美國政府採取不公平手段和方式力圖打壓華為公司後,我國政府也在制定相應的國家技術安全管控制度,不允許某些國家利用中國的技術反遏制中國發展,打壓中國企業。

華為被美國政府制裁事件的啟示。華為被美國政府納入管控名單中,並被美國政府操縱的一些大公司聲明隔斷對華為的供應,在華為佔優勢的5G技術即將在全球大規模推廣之際,美國政府大有一舉搞垮華為的架勢。然而,華為還是華為,在取得佔優勢的核心技術的前提下,華為通過5G領先技術在全球通訊產業中佔據的優勢勢不可擋。難怪在我國政府決定提前發放5G牌照時,原來充當美國政府搞垮華為的馬前卒——因特爾公司等都十分積極地表示願意與華為合作。由於如下所述技術優勢必須通過智慧財產權確權才能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競爭優勢,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背後,可以從智慧財產權方面加以分析與思考。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第一,擁有核心技術是企業獲得國內外市場競爭力的關鍵,但核心技術必須通過有效的全球專利布局才能真正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競爭優勢。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其實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華為領先於美國通訊企業巨頭而造成其巨大的擔憂和恐慌。開發核心技術是企業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目標和產物。由於技術積累的漸進性,核心技術突破需要漫長的時間和巨額的投入,一旦取得了核心技術突破,它往往意味著一個具有市場前景的巨大產業和具有競爭力的市場開始形成。因此,突破核心技術一直是近些年來我國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創新戰略,尤其是戰略性新型產業發展的重要目標。在當前我國總體上仍然存在較高程度的對外技術依存度的情勢下,在部分領域實施核心技術突破、扭轉技術上受制於人的被動局面具有更加現實的重要意義。

在通訊技術領域,5G時代前,我國總體上處於技術守勢,為此每年花費了巨額專利許可費。但在5G時代,華為積累的核心技術已經領先於美國等國家的企業。尤其專利技術通過標準化戰略進一步提升了專利權的保護強度和範圍,隨著以華為為代表的5G標準的確立,中國企業在國際通信技術和產業領域的話語權得到極大提升。以華為為例,在從端到端的5G領域,其從晶片、基站設備、網絡終端到專利技術標準,都處於競爭優勢行列。這些優勢技術的取得,是華為一以貫之實行核心技術突破和技術追趕戰略所產生的。同時,技術優勢是通過在全球有效地部署專利實現的。根據專利數據統計公司IPlytics公布的《誰領跑5G專利?》的數據,截止到2019年4月,在全球6萬多件5G標準必要專利中,華為佔據15%,居第一位,約佔中國企業的40%。特別是,華為擁有5G與微波結合的關鍵專利技術。正是佔優勢的技術及其有效的專利布局,才使華為獲得了相對於美國等國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

第二,國家技術競爭背後深刻地反映了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政治經濟貿易關係,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政治經濟學。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的重要動因,是其在5G技術領域的領先,動了「美國的奶酪」——挑戰了美國的傳統競爭優勢,在通信技術領域及其產業領域挑戰了美國長期以來的科技霸權和智慧財產權霸權。美國對華為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無端指責只是其轉移話題和視線的藉口而已。當然,如果硬要說華為技術產品對於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正如Digital Barriers公司執行長扎克·道夫曼發表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一樣,那也許是因為華為5G技術有可能阻止美國安全部門對全球的間諜行為。人們可能對於斯諾登事件還記憶猶新。這其實也反映了美國為了所謂國家利益,不惜採用損害他國利益的辦法實現其目的。同時,結合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美國總統川普的種種言論,典型地反映了美國在技術競爭和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十足的霸權心態和單邊主義狹隘思維。這裡不妨引用2019年6月川普在推特上的一則發言:「我期望5G抑或6G網絡能夠儘快地在美國建立。5G技術有很多優勢,我國的公司應當走在前面,不能反被他人領先。這一技術領域預示了未來技術發展趨勢,我希望美國在這方面競爭中勝出。在任何領域,美國應當成為引領者。特別是在這方面令人興奮的科技領域,更是如此。」筆者認為,川普上述觀點儘管一方面表明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家不甘於落後於他國,尤其體現在技術方面發展的落後,從這一點來說上述觀點無可厚非;但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和技術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今,尤其在相關產業領域原先處於技術領先地位的公司很難在技術革命和產業革命前始終保持絕對優勢。在網絡通訊5G領域,就是如此。本來,這也是技術競爭的正常現象。但是,美國政府不願接受這一事實,不願看到一項具有重大戰略價值和巨大產業前景的核心技術落後於來自發展中國家的中國企業。這也是美國不惜動用國家力量、操縱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和相關機構甚至學術團體全方位打壓和扼殺華為的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正如郭平先生在《金融時報》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一針見血地指出的一樣:「華盛頓已經意識到,在開發一項具有重大戰略價值的技術方面美國已經落後。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華為才受到了如此的攻擊。」美國政府無疑是擔憂華為5G技術在全球的推廣,會使得美國相關公司和產業在新一輪產業革命競爭中處於劣勢,因此,不惜採取多種手段阻止華為的崛起。通過打壓華為,美國不但能夠動搖華為在產業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支持美國相關企業和產業在5G標準競賽中佔據主動地位,而且還能損害其他國家因採用5G標準而獲的利益,從而在未來產業市場為美國企業佔據先機。郭平先生在上述報刊上發表的文章也反映了這一觀點。正如還有文章所評論的一樣:美國扼殺華為,「唯一可以解釋的是,美國不允許在關鍵通信技術領域出現一家遙遙領先於美國和西方公司的中國企業,華盛頓認為這樣的技術格局本身就是威脅」。

筆者認為,美國認為華為公司的崛起,挑戰了美國在通信技術及其產業領域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競爭優勢,其採取全方位圍堵和打壓的做法,深刻地體現了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政治經濟學的一面,即在技術競爭及其賴以獲得競爭優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美國仍然奉行的是強權政治。這對於正在崛起的中國和其他新興工業化國家來說是不公平的。眾所周知,二戰以後至今,美國一直是科技和人才強國,也是智慧財產權強國。總體上,我國和美國相比還存在很大的技術差距,我國實現技術追趕戰略還有漫長的路程。但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技術競爭也越演越烈,未來很多技術領域,美國當然也不能全部領先,在有些關鍵性的具有市場前景的領域,例如通信技術及其產業領域,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具有競爭實力的企業實現反超,並非不可能。前述5G技術及其未來產業的發展就是一個典型例證。對此,美國應當以坦然的心態加以接受才是。事實上,當代技術發展本來就是在你追我趕中取得不斷進步的。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美國政府仍然以技術優勢不可挑戰的知識霸權、技術霸權心態對待當代社會正常的技術和產業競爭行為。這其中是否體現了一種強權政治味道,值得令人回味。筆者認為,通過國家行為打壓其他國家的技術領先企業對本國企業和產業的競爭優勢,這不僅會在國際上開闢惡劣的先例,對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的公平競爭產生巨大的破壞性作用,嚴重損害其在國際競爭中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而且最終會損害實施打壓國家的企業和產業利益以及消費者的福祉。這是因為,當代世界經濟具有高度相互依賴性,任何國家採取違背市場規律和契約精神的手段參與技術和產業競爭,將「殺敵一千、自損八百」,這不僅破壞了國際技術和產業競爭的正常秩序,而且會助長強權政治,不利於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中和諧的國際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的國際技術和產業競爭秩序的構建。

進言之,像華為被美國政府打壓這樣的企圖通過國家行為打壓挑戰美國核心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國政府意在利用科技優勢來限制中國企業發展的真實戰略意圖」。而且,「美國對中國高科技企業定點式清除,助推了中國衝突的激烈程度,變成一場中美之間更加深刻的危機」。筆者認為,技術的發展及其產業的升級和轉型,是任何組織和力量都擋不住的。華為在聯合打壓下,企業發展固然會面臨一些困境,需要在產品和技術供應與合作、新市場開拓等方面克服諸多困難。例如,華為及其分支機構被列入「實體清單」後,美國供應商可能由於受到政府壓力而採取禁止向華為採購的斷貨措施。5月20日,路透社援引消息人士的話,聲稱谷歌宣布中止華為更新安卓系統。但是,也應看到,中國有句古話「置之死地而後生」,美國對華為的全面制裁,其目的不僅不可能得逞,反而還會加快華為自給自足和自主創新的步伐,從而可以將「壞事變成好事」,促成華為在未來更加激烈的技術競爭和產業競爭中擁有更大的優勢。何況,華為作為中國在自主創新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其發展也會得到政府、產業和其他企業的巨大支持,最近5G牌照的提前發放,就是一個重要的信號和舉措。相信華為憑藉在5G技術領域的技術優勢及其產業競爭中的優勢,能夠克服目前的困難,在新一輪的通信技術及其產業競爭領域穩操勝券。

簡單總結上述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筆者認為,從對我國企業和產業發展來說,以下兩點尤為重要:第一,核心技術突破是一個國家和企業發展擁有核心競爭力和國內外競爭優勢的關鍵。技術競爭也是「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在5G時代以前我國相關技術總體上處於劣勢,為此,我國支付了巨額專利許可費等費用。5G技術的突破,無疑為未來我國企業在新一輪的產業競爭中佔據主動和獲得競爭優勢奠定了關鍵技術基礎。第二,智慧財產權保護是維護技術競爭優勢的手段。在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日益國際化形勢下,技術本身的優勢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競爭優勢和市場優勢,而必須及時進行智慧財產權布局、實現智慧財產權化。華為其實不僅是技術領先型企業,同時還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戰略實施富有經驗的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戰略運用成為確保開發的先進技術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競爭優勢的關鍵。對此,下面將進行重點分析。

三 以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重要目標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企業中的有效運用是實現企業增量利益的保障

上述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表明上看來只是爭奪技術優勢和產業競爭優勢的競爭,與智慧財產權似乎沒有什麼關係,其實不然。從自主創新、技術創新的全過程、全鏈條來說,無論是從技術的開發,還是從技術開發成果的有效保護以及成果的有效運用、佔領市場和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來看,在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日益國際化的條件下,企業都需要通過智慧財產權制度對技術創新予以激勵、指引和保護。這裡其實隱含一個更重要的理論問題: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為何能夠實現企業增量利益、創新發展?對此,筆者不妨結合華為和其他公司的經驗,加以探討。

以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重要目標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是一種激勵創新、鼓勵對創造的投資以及促進創新成果商業化的法律制度。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是科學技術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在當代,智慧財產權制度已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政策機制與法律制度。就我國而言,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新時代還承載著更加重要的歷史使命,這就是通過該制度的有效建立和運行,成為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基本的創新動力機制、法律保障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在我國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以及強國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過程中,智慧財產權制度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智慧財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之間存在良性互動的關係,即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和激勵了技術創新,加快了技術創新速度,技術創新的發展和變革則促進了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善。僅從智慧財產權制度運用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看,它是企業實施創新戰略、實現核心技術突破和技術創新的關鍵所在。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企業創新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激勵。智慧財產權制度立足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通過對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成果進行確權,並對創新成果予以有效保護,以此激勵創新主體的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活動。智慧財產權制度本身是一種制度激勵機制,即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知識產品人為地設置為稀缺,通過賦予智慧財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專有權利,以此鼓勵人們投入時間、精力從事創新活動。設想一下,沒有智慧財產權制度,人們就不願投入更多精力和時間用於研究開發等創新活動,因為人具有自利性,在個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會存在「搭便車」的心理。這也正是產權經濟學、制度經濟學所分析的產權的激勵機制和效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激勵機制及其效用,實際上在當代我國諸多涉及創新和智慧財產權的政策和制度中均有體現。從企業層面來說,其需要在競爭中取勝。當代企業競爭愈演愈烈,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被公認為企業需要充分利用的競爭武器,因為誰開發了具有科技和市場優勢的技術,就可以通過智慧財產權保護誰在相關技術市場和產業領域佔據優勢。在當前智慧財產權保護日益加強、技術和產業競爭日益激烈的時代,企業技術開發和運用離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運用是不可想像的。前述華為之所以能夠憑藉5G技術取得競爭優勢、美國之所以要打壓華為,無非就是華為取得了受智慧財產權嚴格保護的領先技術、核心技術。也正是因為當代技術競爭激烈,而技術的開發和成果必須以智慧財產權充分有效保護為前提,當代國內外企業的技術競爭,本質上也是智慧財產權的競爭。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總理溫家寶同志也曾指出: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智慧財產權的競爭。

其二,對企業創新的投資,也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激勵。創新活動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通常需要承受失敗風險,如果沒有足夠的對創新投資的引入,很多重大發明創造,尤其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突破不可能實現。有些事關戰略性新型產業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甚至需要傾國家之力實施重點突破,我國的「863」計劃就是例證。由於創新存在風險和耗費資金巨大,因此,需要從制度激勵層面促進國家、產業、行業和企業加大投入。在這方面,智慧財產權制度也是一種對創新進行激勵的十分重要的投資機制。因為智慧財產權制度最根本的是確保創造者、投資者等對創新成果擁有專有性、獨佔性的產權。這樣就有利於調動和吸引企業等主體投資創新活動,從而促進更多更好的發明創造的出現。以華為為例,該公司十分重視對研發的投入,其每年用於研發的開支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在國內外企業中均居前列。正是因為華為對創新活動的巨額投入,也才使得華為有今天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突破,以及擁有在即將到來的5G時代產業中的巨大競爭優勢。

其三,創新成果商業化,也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激勵。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技術開發成果的獲得只是技術創新的一個關鍵階段,最重要的還是在進行智慧財產權確權的基礎上有效推進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在這方面,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有效運用也是一種十分重要的激勵機制。當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是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根本保障和國家創新系統的關鍵。這種技術創新體系的構建與機制運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實現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問題。當前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發展的瓶頸也在於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轉化不暢、轉化不力,我國企業要實現增利利益和創新發展,尤其需要將創新性成果實現商業化。創新性成果商業化也是檢驗技術創新是否成功的關鍵。推動創新成果的商業化,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激勵機制同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原因在於,智慧財產權制度賦予智慧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並不是一種已經實現的權利,而是一種憑藉獨佔性權利控制市場的機會,至於權利人能否真正通過利用其智慧財產權而控制市場,則需要權利人積極地將其創新成果通過產品化、市場化形式投入到商業性利用中。由於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創新性成果能夠獨佔市場,並且技術創新程度越高其獨佔市場的可能性更大,這樣智慧財產權制度就隱含對智慧財產權人創新成果商業化的激勵機制。特別是那些相對於競爭對手而言具有巨大市場價值和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在技術競爭和產業競爭日益激烈的新形勢下,智慧財產權人憑藉領先的技術能夠在新的產業領域更具有動力去實現商業化。其實,前述華為5G領先技術之所以需要儘快大規模地在全球範圍內實施,是因為華為依靠自身擁有的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在嚴密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下能夠在新一輪5G標準產業競爭領域佔據先機和優勢。華為將領先的5G技術在全球範圍內實施,無疑體現了現代企業利用先進技術贏得國際範圍內產業競爭優勢的規律和特點。相比之下,總體上技術先進的美國在這方面相對落後,其也發現了這一新的產業競爭領域被華為先佔將可能導致被動的局面,這也正是前述美國不惜動用國家力量全力阻止華為5G標準技術在全球實施的深層次原因。當然,這一做法並不具有正當性,只是它倒也能夠反映核心技術、技術領先與產業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需求之間的關係,使人們能夠看到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機制背後的殘酷的技術競爭及其產業聯動發展的關係。

以上主要是結合華為的實踐,探討立足於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鼓勵對創新的投資和促進創新成果的商業化的內在機制與原理。

在認識和理解上述原理的基礎之上,就我國企業而言,最重要的當然是:企業如何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創新發展、實現自身的增量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除了本文下一部分專門探討企業如何制定與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以外,筆者認為,當下企業的主要對策如下。

一是企業在研究開發等知識創新、技術創新活動中應當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指標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引,應將企業研發活動、科技創新活動與其智慧財產權管理有效結合,實現兩者的有效融合。筆者認為,從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角度看,企業立項和研究開發、新產品製造和生產、銷售等市場化活動,也可以看成是其智慧財產權管理的過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活動具有全過程性和全鏈條性,不能局限於其中的某一個環節和階段。這一特點要求企業在開展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過程中應當重視每一環節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將技術研發活動同時變成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的管理活動。例如,在立項和研究開發階段,應當具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指標。在研究開發階段,應當通過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和動態跟蹤,及時調整研究開發方向並對已有的階段性創新成果及時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在研究開發成果取得後,應進行大規模的智慧財產權確權,特別是應防止智慧財產權的流失。在新產品製造、加工和生產過程中,應當注意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確保生產、加工的新產品不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在產品銷售階段,一方面仍然應當注意防範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另一方面也應注意防範他人侵害自身的智慧財產權。此外,在整個企業研發和創新活動中,還應注意對實施主體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和智慧財產權流失的防範,尤其在涉及合作開發、委託開發過程中防範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

二是企業尤其是具有競爭實力的高科技企業應當具有核心技術突破的創新戰略規劃並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及時將獲得的技術成果進行智慧財產權確權和保護。如前所述,核心技術突破是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和贏得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所在。華為5G領先技術的開發,無疑為我國企業突破長期被西方發達國家封鎖了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樹立了榜樣。核心技術開發具有極大的難度,並且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產學研高度融合、政府和產業巨大支持才能夠實現。當前,我國政府特別重視企業和科研院所聯合攻關,實施核心技術突破。我國在不少技術領域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仍然需要取得突破,有些核心技術與西方國家差距還很大。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隨著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深入、國內創新環境的改善、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逐步構建以及我國整體的技術創新能力的提升,企業創新環境和能力建設也取得了很大進步。以華為為代表的5G技術的異軍突起,就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成果。隨著我國企業整體的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越來越多的產業領域已具備實施核心技術突破的能力和機會。因此,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變革面前,尤其是涉及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科技創新方面,我國企業也需要把握時機,與時俱進,在實施科技創新戰略規劃中,以核心技術突破為重點。同時核心技術成果的取得來之不易,需要企業及時通過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確權加以保護。過去,我國企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教訓,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日益嚴格的今天,我國企業應當大力強化智慧財產權作為企業重要無形資產的價值和觀念。

三是企業應注重創新成果的產品化、市場化和商業化,通過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時佔領市場和獲得市場競爭優勢。如前所述,企業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對於其實現技術創新和競爭能力的提升具有關鍵性意義。創新成果商業化與企業善於利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分不開的,企業需要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為創新成果的商業化提供法律保障。為此,企業應重視創新成果商業化問題,不斷提高新產品市場佔有率;同時需要通過及時的智慧財產權確權,防止創新成果失去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市場競爭力,因為在當今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下,只有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創新成果,才具有真正的市場競爭力並能夠形成市場競爭優勢。

四是企業應具有全球智慧財產權布局的意識,尤其是國際化的企業應當高度重視「兵馬未到、糧草先行」的策略,以智慧財產權為企業市場開拓保駕護航。智慧財產權具有地域性,對於我國國際化企業或者準備國際化的企業來說,市場則是全球性的。為解決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與市場全球性的矛盾,企業有必要根據其經營戰略的需要進行智慧財產權全球布局,以通過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使企業的產品在出口到國際市場時受到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避免受制於人的被動局面出現。這方面,我國企業是有過不少教訓的,比如,20世紀末、21世紀初出現的VCD出口受到進口國專利聯合打壓的事件。在當今世界貿易組織體制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別是我國作為世界上進出口貿易規模最大的國家,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走出去」。這樣,我國就必須樹立全球智慧財產權布局的意識,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領域及時布局,讓我國企業的出口商品「穿上專利的鎧甲」,從而憑藉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權的保護,確立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當然,我國也有很多企業尤其國際化企業在這方面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華為無疑是最典型的例子。近些年來,華為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等形式在國際上獲得了數以萬計的專利。尤其是上述5G技術領域,華為通過在美國等市場部署專利,為下一步開展5G標準的全球性產業革命奠定了堅實的法律保護基礎。可以設想,如果沒有華為在全球範圍密集的專利布局,特別是核心技術專利的部署,其5G技術無論多麼先進,在國際技術競爭面前也將失去競爭力。

五是企業應注重開展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規範化建設,有效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提高自身智慧財產權能力和增強文化氛圍。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我國企業中的有效運用,歸根到底還是首先要建構和完善企業內部自身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和組織體系,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工作機制,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效能。筆者曾在很多場合的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或戰略研討會或者高端培訓上指出: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基本建設是應做到從「三無」到「三有」,即由無制度、無機構和無人員到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專職或兼職機構以及配備相關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在制度建設上,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的各項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使自身智慧財產權管理步入規範化軌道;在組織建設上,企業應創建一定組織構架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小企業可以是兼職性質的,如隸屬於企業研發部或者法律部;在隊伍建設上,企業應當配備適當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中小企業也可以採用兼職管理人員的形式。

除了上述「三有」外,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參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實務的經驗,還有以下幾點也非常重要:其一,企業應當重視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企業智慧財產權文化屬於企業文化的範疇,是企業的軟實力,其對於企業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開展生產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很多成功企業的經驗看,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需要著重培養創新意識、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等。其二,企業應當為自身智慧財產權有效管理和運用提供必要資金。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活動顯然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支出,為此,應當在企業的財務預算和計劃中適當安排。企業需要改變的一個觀念是,將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投入當成額外的財務負擔而不願意投入。其三,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建立內部的知識管理系統、信息網絡管理系統等,進一步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技術創新的支持。

四 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及其有效實施:應對激烈技術競爭並取得競爭優勢的法寶

在華為5G技術開發以及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中, 事實上在留給我國企業的啟示以及回答企業如何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制度這一問題時, 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 即企業及時制定和有效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應對日益激烈的技術競爭並取得競爭優勢的法寶。這裡所謂智慧財產權戰略, 可以定義為:運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為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總體性謀劃。智慧財產權戰略不同於單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或管理, 也不同於單純的創新成果商業化問題, 而是企業具有全局性、長遠性的智慧財產權整體保護框架、思略和策略。從理論上講, 企業智慧財產權包括進攻型智慧財產權戰略、防禦型智慧財產權戰略以及攻守兼備型智慧財產權戰略。不同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 其採取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形式可能不同, 但無論如何, 任何類型的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具有一些共性的特點和要求。這裡, 僅以華為為例, 探討在防禦型智慧財產權戰略中企業如何才能做到未雨綢繆, 以前瞻性的眼光防範未來可能出現的巨大風險, 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始終立於不敗之地。

華為使用谷歌的安卓系統推廣其手機等產品有多年,而該系統是被谷歌作為免費產品供全社會使用的。此外,華為手機等通信產品需要的大量晶片也是從美國等全球供應商那裡獲得的。但是,像作業系統、晶片這樣的關鍵設施和部件,一旦因為形勢的變化而被限制使用或者即使能夠使用但成本太高而變得不可行,那麼華為在全球的產品生產與銷售將面臨巨大的風險。現在,隨著美國開啟對華為的制裁和圍堵,上述風險真的出現了。就作業系統而言,在華為面臨被美國政府納入管制清單之際,美國谷歌充當了馬前卒,宣布採取措施限制華為手機。可以設想一下,華為因為突然不能使用谷歌的安卓作業系統造成的後果。作業系統對於手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現實中蘋果iPhone的用戶選擇該品牌的重要原因在於其iOS系統。所以,當谷歌宣布對華為手機採取限制措施後,有人用「噩耗」兩個字形容此事對華為的影響。確實,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核心產品的核心技術掌握在競爭對手中,對方一旦「斷糧」,可能會造成企業災難性的後果。然而,華為早就考慮到了這一風險,很早以前就開始了替代性作業系統的研發,以做到有備無患,防止有朝一日被他人「斷糧」。據悉,華為已經開發出了自主作業系統,命名為「鴻蒙」系統。據報導,該系統與目前華為手機使用的EMUI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不僅如此,該系統還能夠兼容安卓系統,這樣使得平常習慣於使用安卓系統的華為手機用戶也能夠很快地適用該作業系統。此外,華為還為該系統申請註冊「鴻蒙」商標,以圖通過商標保護培植該作業系統的品牌信譽和品牌核心價值。筆者認為,華為在作業系統上的「備胎」行為,看似很簡單的技術儲備行為,實則深刻地體現了其高瞻遠矚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意識,特別是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意識。由此可見,在技術競爭十分激烈、錯綜複雜的今天,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多麼重要。此外,在晶片領域,據悉華為也採取了類似的戰略對策,以防企業產品的關鍵部件和設備受制於人。根據華為消費者業務總裁餘承東透露的信息,華為始終堅持培育和使用自己的晶片並逐漸打造其在該領域的核心能力。華為一貫重視智慧財產權戰略運作,這其實只是其中的一個典型案例而已。不過,由此也可以看出這些智慧財產權戰略在關鍵時候所發揮的扭轉企業乾坤的特殊意義與作用。

企業如何通過制定與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促進其增量利益和競爭能力提升?筆者認為,以下幾點應引起我國企業高度重視。

其一,企業應當具有智慧財產權戰略眼光和意識。智慧財產權戰略是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性質上屬於企業經營戰略和競爭戰略的範疇,並且服務於企業總體戰略。企業只有具備智慧財產權戰略意識,才能在戰略高度上,從全局性、長遠性方面考慮如何規劃企業的技術開發和創新。當前我國很多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意識尚待提高,才能適應日益複雜的競爭環境。

其二,企業應善於將技術創新過程與智慧財產權戰略有機結合,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引入智慧財產權戰略導向。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也是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營、保護和管理過程。企業技術創新與智慧財產權戰略之間也存在十分密切的聯繫,兩者有必要實現高度融合。

其三,企業需要重視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權變性和戰略柔性特點,根據環境變化及時進行戰略定位和實施對策的調整。現實中,一些公司甚至於很大的公司,由於沒有隨著技術和競爭環境的變化及時進行戰略調整,以至陷入重大損失甚至破產的境地,美國柯達公司就是如此。

其四,企業應善於利用智慧財產權戰略的一些常見的策略和經驗。企業需要學習智慧財產權戰略理論知識,以及研究和學習其他企業的經驗,逐漸掌握智慧財產權戰略並在企業實踐活動中靈活應用。

五 結論

在當代,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智慧財產權制度國際化,企業之間的技術競爭尤其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獲取與利用方面的競爭愈演愈烈。一些重大的技術領域,由於涉及國家產業發展和國際競爭地位,還被上升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的高度。當下5G技術及相關產業發展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華為在5G相關技術的領先優勢,最終成為美國政府動用國家力量實施聯合打壓的制裁華為事件的誘因。這深刻地體現了當前核心技術及其相關產業發展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極端重要的地位,以及美國不甘心在重要技術領域被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趕超的現實。同時由於當代技術發展和競爭是在日益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下運轉的,企業對旨在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運用對於企業實現增量利益和創新發展,特別是核心能力和競爭優勢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此,華為被美國制裁事件看似個案和偶然現象,卻從很多方面體現了企業未雨綢繆,有效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意義,反映了企業以自主創新為基礎獲得核心技術及其在產業發展中的運用對於提升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和國家整體競爭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轉自:《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9年第13期)

作者簡介:

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第三批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

本期責任編輯:張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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