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協議規定,合同期內離職的要給學校支付培訓費數千元。
大學生在培訓學校上班2個月,因工資分文未發憤而離職 試用期內是否有工資?雙方有分歧
是學校撒謊還是老師任性辭職?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記者 馮耀華 文圖
核心提示
小陶、小裴等4名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在去年底籤約了南寧市青秀區一家英語培訓學校。上班兩個月後,因為工資遲遲不到位,小陶等人憤而離職。離職後的小陶等人,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追討工資,結果工資還沒討回,學校反而對她們提出了索賠要求,理由是她們的任性離職給學校教學造成了損失。目前,幾位女生已全權委託律師為自己維權。糾紛究竟是怎樣發生的?這件事給我們帶來什麼樣的啟示?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反映
上班兩月拿不到一分工資 不得已離職
廣西民族大學大四學生小陶和小裴於2016年參加了學校的一場招聘會,通過面試來到了南寧青秀區皇家培訓學校工作,成為培訓輔導老師。2016年12月11日,雙方正式籤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
籤約後,小陶等人就到培訓學校上班,開始在學校接受崗前培訓。春節正月初八收假回來後,小陶等人繼續回來上班,每天給培訓班的孩子上課。
小陶告訴記者,為了到這個培訓學校上班,她們幾個新入職的老師在外租了房子,借錢生活。但一連工作兩個月後(有的老師已工作3個月),學校都沒有要發工資的意思,這讓她們的生活難以維繫下去。
「面試時,他們跟我們說過,即使是試用期上班,也是有工資領的,每個月1500元—1800元,我們這才跟他們籤約。」後來,4位老師向主管的副校長提過工資發放的事,但對方總是含糊其辭。迫於生活壓力,小陶、小裴等4人決定離職,她們找到主管的負責人,口頭提出離職,一直未獲明確回應。在此情況下,小陶等人從2月14日起不再上班,以郵件的形式給培訓學校寄去了書面辭職信。
不料,就在小陶等人剛離職不久,就接到了培訓學校負責人給她們發來的簡訊,簡訊裡稱小陶等人不來上班屬於曠工,不但要通知她們就讀的學校,還要每天罰款100元,還要賠償因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曠工滿2-3個月還會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