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沈巋:大疫之下善待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2020-12-13 澎湃新聞
2月16日,在武漢雷神山醫院病房,新入院患者與醫護人員相互鼓勁加油。 新華社 圖

自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以來,在公共安全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鋼絲繩,應該如何走好,考驗著整個社會的智慧。在戰疫的關鍵時刻,在不確定的戰疫結束日到來之前的或長或短時段裡,這樣的考驗會持續存在。

令防控措施的決定者倍感棘手的是:新型冠狀病毒存在潛伏期感染和無(輕)症狀感染的特殊情形;甚至,是否存在糞口傳播和氣溶膠傳播的可能,醫學還在研究之中,尚不能確定。喻言之,這就好比敵人來勢洶洶,而防禦戰的指揮者和戰鬥人員卻根本不知道它們會在何處出現。

一時間,在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域皆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後,各地紛紛採取了極為嚴格的防控措施。據社交媒體的披露,在一種「嚴防死守」的氛圍中,出現了拒絕湖北人入住酒店、封村封路不讓進出、禁止外地務工人員返城、禁止外地租戶回小區、禁止醫務人員下班進小區回家、不戴口罩不得進入商場超市甚至不得在公共場所露面、小區出入必須憑證、直接闖進家門禁止打麻將等形形色色引發熱議的現象。

的確,面對突如其來的威脅和恐懼時,個體的或集體的自我保護是一種本能;面對可能致命的病毒來自熟悉或陌生的身邊人時,「拒人於千裡之外」是一種對抗風險的行為選擇,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

為了公眾健康安全而採取的防控措施,還是需要以科學、理性為基礎,不能盲目、無知地任意或過度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筆者希望從生存、人格尊嚴、人身自由、財產保護和隱私權等五個方面,探討在抗擊疫情的時候應該如何在公眾健康安全與個人權利之間實現「細節的平衡」。

一、生存權

大疫當前,許多人都會渴望生命,害怕死亡,不希望自己成為不幸的一員。由於新冠病毒疫情的暴發和迅速傳播,武漢不得已被封城。在剛開始的數日裡,醫療資源的緊張使得無數輕症、重症患者得不到及時隔離治療,無數密切接觸者被感染。他們的生存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在政府和各方的努力之下,據新聞報導,目前的病毒感染者都已基本得到收治。雖然有針對性的藥物尚未研發而出,病毒感染者的生命仍然受到威脅,在收治條件欠佳的地方,進一步的傳染風險仍然存在,但在人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最初的資源緊缺和決策遲滯帶來的患者生存危機和人道主義危機確實已有緩解。

只是,

生存權並不僅僅意味著生命權,它還指向相當的生活水準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我國於1997年籤署、2001年批准加入《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義務保障每個公民的相當生活水準權。當然,日常的生活保障與應急狀態下的肯定有所不同。可即便是在大災大難之中,政府也應盡力保證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所需。

因此,當來自疫區尤其是被封武漢的居民無法返回家鄉,被迫在他鄉滯留的時候,即使酒店旅館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拒絕為其辦理入住,也只能以根據政府命令、他們需要先行隔離觀察為由;已經啟動一級響應的地方政府應該至少為無處可去的他們提供相應的隔離場所,以確保其獲得基本的住宿,而不至於流浪街頭。

其他的生活需求以及醫學觀察在多大程度上予以保障,或許會有爭議,但與隔離相配套的基本食宿是不應該有任何異議的。

至於地方政府為此承擔的財政支出,中央政府應當予以考慮和支持。

二、人格尊嚴

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在抗擊疫情的過程中,政府以及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把人之為人的尊嚴放在首要位置。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在為防控伊波拉病毒提供指導意見的時候,就曾經明確指出,「接受政府公共衛生命令的每個人都應受到尊重和有尊嚴的對待」。無論我們面對的是已經感染病毒的患者,還是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或者是來自疫區者,我們即便可以依法要求他們接受隔離治療、隔離觀察,在他們拒絕時甚至可以依法強制,但是,我們應該始終銘記,他們的人格尊嚴是不容侵犯的。

如同我們絕不能容忍少數極端外媒用「China Virus」(中國病毒)來稱呼新型冠狀病毒,絕不能容忍在國外已經出現的歧視侮辱中國人乃至亞裔的言行,我們在國內也不應該用一種歧視性的態度和言語對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來自疫區者。因此,在需要隔離的時候,請給予起碼的善意和尊重,不要讓任何人產生對隔離的恐懼,以至於有些人寧願隱瞞行程、寧願家人被牽連感染也不願接受隔離。因此,當在武漢從事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的工人返回家鄉時,當在醫院裡不顧危險救治感染患者的醫護人員返回自己小區時,請不要以「他(她)身上可能有病毒、離他(她)遠點」的言論來對待他們。如果他們已經進行了有效的自我隔離,就應該以常人待之;如果他們尚未進行,可以友善地提醒他們。

當然,勇敢逆行者,在疫區、為抗擊疫情作出巨大貢獻的人,也請理解在回歸正常生活之前可能受到的區別對待,只要這個區別對待是合理的。2014年,為無國界醫生組織(Doctors Without Boarders)工作,志願前往非洲國家照顧伊波拉患者的美國護士Kaci Hickox,在返回家鄉緬因州的時候,也被地方政府公共衛生部門要求進行自我隔離,經過一場官司後,法院雖然減少了地方政府所欲採取的限制性措施,但還是要求她:第一,接受直接的行動監控;第二,外出旅行一定要與公共衛生部門協調;第三,一旦出現伊波拉病毒症狀,立即通知公共衛生部門。

三、人身自由

對於傳染病的防控而言,「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參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2條),應該是理想有效的原則。而在根據這些原則採取相應措施時,難免會對《憲法》第37條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人身自由——構成限制。《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的有可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有:1、隔離;2、封鎖;3、衛生檢疫;4、切斷傳播途徑的其他措施。具體法條可參見以下表格。

然而,人身自由是一項重要基本權利,是完整人格的必要組成部分,對於我們的生活、工作、旅行等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所以,《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律規定,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進行強制性的規定。換言之,

凡《傳染病防治法》未予明確規定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任何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都不能擅自做主。

因此,

在沒有被依法宣布為疫區、進而沒有依法被封鎖的區域,封村封路禁止通行、不讓外地車輛下高速是沒有依據的;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造成傳染病擴散可能的情形下封閉場所,如對所有小區實施封閉管理、必須憑出入證進出,沒有證件就不讓出小區買菜,是沒有依據的;不戴口罩禁止在公共場所出現,而不論該公共場所是否屬於人員密集的地方,也是沒有依據的。

好在有些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這些問題,發出指令要求改正。但仍然有不少地方還在繼續類似的違法現象。

四、財產權

傳染病防控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可能侵害,主要發生在政府根據防控需要進行徵用和徵收的場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款對此有明文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但是,

政府實施徵用、徵收必須遵循一個基本原則,即不得應急徵用或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正在或即將用於疫情防控的、不可或缺的物資。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2款也規定了政府「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目前,法律並未明確補償的標準,但

按照矯正正義的基本要求,補償應該儘可能做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一般。

因此,若徵用樓堂館所是為了收治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對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觀察的,那麼,補償就需要考慮:

(1)被徵用的不動產的經營性收入,當然在疫情暴發後經營性收入可能打了折扣;

(2)被徵用人為隔離治療、隔離觀察付出的其他人力、物力成本;

(3)徵用結束後,因為曾經被徵用、導致經營受到負面影響而承受的損失;等等。唯有公平、充分的補償,才能讓被徵用人不至於犧牲過大。

再者,

在徵用時,充分尊重和保護財產權的原則,不僅僅適用於被徵用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還應當適用於被徵用不動產的使用權人。

因此,當學生宿舍因為緊急收治或隔離觀察的需要而被徵用時,請政府和學校一定要認真整理和保管好學生放假離開宿舍時留下的物品,也請被收治的、使用學生宿舍的人,珍惜學生的公益真情,善待沒有及時整理而留下的學生物品,不得侵犯學生的個人隱私。

五、住宅權和隱私權

住宅不僅僅是我們的棲身之所,更是我們可以安居其中、不受外界幹擾的自由之所、隱私之所。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採取鎖門、封堵通道等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的,即便隔離本身是依法而為,此種方式也是對住宅權的侵犯;不問青紅皂白,闖進家門,對打牌、打麻將的所謂「聚集」活動進行驅散,更是嚴重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

此外,隱私權不限於住宅不受侵犯,還包括私人生活與私人信息受到保護,未經權利人允許,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曉、收集、利用和公開。在資訊時代、自媒體時代,個人隱私極易被侵害。所以,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無論是政府,還是其他任何組織以及個人,都必須認真保護好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任何文字和視頻的信息都不應該未經允許隨意暴露個人身份信息。當然,由於新冠病毒的特殊性和此次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政府未經個人同意,利用大數據技術收集和掌握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的行蹤,應該是合理的。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與基本權利保障的議題,絕不只限於以上這些,言論自由、知情權、勞動權等,也是需要認真探討的,限於篇幅,不能盡言。

大疫是對人性的大考,是對民族的大考,也是對制度的大考。我們敬佩堅忍、勇毅、無私、同情、互助、奉獻,卻也深知人性中不可根除之脆弱和醜陋。沒有一個個人是完美的,也沒有一個民族是完美的。但是,對美與善的追求必須得到細心呵護,而這份細心呵護必須在制度和制度的持續完善中得到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所獲得的文明進步,絕不能因為生物病毒的侵略而一時喪失殆盡,絕不能讓歷史上曾經出現的肆意蹂躪公民權利的現象重新滋生蔓延,造成民族和個人新的傷痕,成為一種似乎永遠無法根除的社會毒瘤。現代人類文明和價值要求我們善待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無論是自己的還是他人的,無論是日常的還是緊急狀態下的。

(本文原題為《新作首發|沈巋:大疫之下善待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作者沈巋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首發於微信公眾號「博雅公法」,澎湃新聞獲授權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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