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述
鄧女士為某公司財務經理,離職後索要正常工資反被公司狀告,該公司認為因鄧女士任職期間未認證全部發票導致其預先繳納了548342.2元稅費,並因其資金來源為公司借貸而得又損失利息49351元,要求賠償對應稅款和利息共計597693.2元;但鄧女士有證據已履行了工作交接手續,將未認證事項和日常認證情況緣由都已交接清楚,故法院不予支持該公司狀告。
公司將近60萬的賠償為何狀告無果?全因本案中財務人員離職時交接工作和交接資料做的好,完全可以稱得上是」交接範本「,從本案中也足以看出財務交接的重要性。
不僅是離職時期的員工需要辦理財務交接手續,新入職接手的、發生崗位或人員變動的財務人員同樣需要。接下來,一起來看下財務交接規定和注意事項:
交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主席令第二十四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交接的注意事項
提醒
財務交接工作做得好、交接資料也完整,那麼就可以合理清楚的劃分責任了,日後避免糾紛和職業風險。不管是新入職,還是離職的財務人員們都不能忽視這一重要的工作環節,這也是為了更好的開展工作和後續長遠的交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