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統一投保患尿毒症保險拒賠

2021-01-10 新京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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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統一投保患尿毒症保險拒賠

保險公司指原告帶病投保拒擔責,經過調解同意支付患者10.5萬元

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報 分享: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單位統一購買了「太平保險」重大疾病險,結果發現尿毒症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投保人劉先生為此索賠15萬。昨日,海澱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保險公司當庭以願意支付10.5萬達成調解。

  職工投保三年後查出尿毒症

  原告劉先生27歲,是大興區一家電纜廠的車間操作工。根據其起訴狀,2008年4月,劉先生到電纜廠入職三個月後,單位在北京太平養老保險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為原告投保「太平盛世團體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為劉先生本人,保險期限一年,之後每年都續保。

  2011年10月26日,劉先生因身體不適到北京協和醫院急診治療,被診斷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

  劉先生稱,治病的經濟壓力大,從2012年4月他就向太平保險申請理賠,太平保險以他不符合投保條件,在合同生效日前曾患有疾病為由拒絕理賠。而後他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對方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5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

  昨日保險公司的兩位代理人也直「喊冤」,他們出示證據稱,保險公司到協和醫院調取資料,才知道劉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高血壓、慢性腎功能不全,在2006年6月曾入院治療過13天。

  太平保險認為,劉先生這種情況屬於帶病投保,因此有權拒絕承擔責任。

  但太平保險的代理人當庭表示,考慮到原告身患重病,家庭經濟困難,同意調解。最後,雙方達成調解,原告一方要求支付12萬元,被告還價10.5萬元,原告表示同意。約定在一周內完成支付。

  ■ 釋疑

  免責條款應明確「說明」

  據海澱法院法官宋碩介紹,日常訴訟中老百姓最關心的就是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以醒目方式提示投保人閱讀相關免責條款,例如以加大、加黑的字體對投保人予以提示,用以區別其他條款。

  此外對於保險公司而言,由於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先決性以及保險術語專業、晦澀,保險公司應主動對投保人負「說明」義務,該項義務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詢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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