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忠
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沁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396名員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華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中389人投保有華悅團體定期壽險附加險,該附加險保險金額為每人10萬元。合作聯社工作人員在投保單位告知第六項「現在或過去有無被保險人患下列病……循環系統疾病(如高血壓等)」的詢問中,投保人在「是」和「否」處均打了「√」。
2016年1月,被保險人丁長海因突發性腦出血死亡。根據丁長海生前的住院記錄,顯示其生前患有高血壓2級疾病。丁長海的家人事後提出索賠申請,不料保險公司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的拒賠決定。為此,丁長海的家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的爭議在於投保人是否違反了如實告知的義務。本案中,投保人為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其為389名員工投保團體險,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各異,投保人很難對389人是否患有疾病作出回答,其在保險單詢問中的「是」和「否」處均打有「√」,視為意思表示不清楚。對於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並作出了「初審合格」的結論,由此可以看出就該詢問無論作出何種回答,均不影響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也就是說,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與保險人評估風險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認定被告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無效,判令保險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保險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