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2020-12-13 青島全搜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司法部指導法學研究工作的職能,加強對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部級科研項目)的規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級科研項目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方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三條  部級科研項目聚焦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提供有效理論支持。部級科研項目堅持以應用對策研究為主、基礎理論研究為輔,注重網絡法學、人工智慧法學、數據法學等新興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推動法學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第四條  部級科研項目管理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強化工作監督制約,面向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法學類社團,競爭擇優立項。

第五條  部級科研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申請人(批准立項後為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報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經費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級科研項目設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專項任務項目。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部級科研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和行政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擬訂部級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二)擬訂部級科研項目中長期規劃及年度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南或指引; 

(三)組織部級科研項目的申報、評審、審批、管理及成果驗收,指導部級科研項目的成果鑑定和科研項目成果推廣;

(四)負責部級科研項目經費的申報、評審、撥付及監督管理; 

(五)承辦與部級科研項目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八條  司法部設立部級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與評審委員會。專家諮詢與評審委員會由各領域法學專家和相關法治實務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共同組成。參與評審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其職責如下: 

(一)參與草擬部級科研項目中長期規劃; 

(二)參與起草年度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南或指引; 

(三)對部級科研項目進行評審立項,對項目經費額度提出建議; 

(四)參與部級科研項目重點項目的成果鑑定及推廣工作。

專家諮詢與評審委員會專家應當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擬訂部級科研項目指南或指引,應向社會廣泛徵集意見建議,注重聽取司法部部內相關單位及相關法治實務部門的意見建議,將徵集的項目建議提交專家會議進行評議。

根據專家會議評議建議,結合年度全面依法治國重點熱點難點問題,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擬訂年度課題指南或指引,按程序報司法部分管部領導批准後,以司法部公告形式向社會發布。

司法部研究建立課題管理信息化平臺,逐步實現網上發布課題指南、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評審。

第十條  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及法學類社團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可以申請部級科研項目: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人員須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已取得博士學位;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法學類社團的人員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本科以上學歷; 

(三)原則上有不少於三人參加的課題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報部級科研項目的條件:

(一)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

(二)近三年內存在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

(三)近三年內受過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

第十二條  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向司法部提交《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申請評審書》)一式六份和成果概要。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申請評審書》籤署審核意見,並加蓋科研管理部門公章。

第十四條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項目評議與審批

第十五條  部級科研項目的評審分為形式審和實質審。 

形式審指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項目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即資格審查,由政府法制研究中心進行。 

實質審指將已通過形式審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會議,由專家對課題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創新性,以及是否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具有實際價值,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預期目標完成的可能性及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實質審又分為初審和覆審兩個程序。

實質審過程中,應當有相關法治實務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實質審應當經過公布候選項目背景材料、專家打分等評審步驟。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遇到評審本人申請或本單位申請的項目時,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部級科研項目申請的評審工作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一)課題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理論價值或實踐意義; 

(二)課題選題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三)課題組成人員合理,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一定數量的相關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資料準備;

(四)經費申請比較合理。

第十八條  根據專家會議提交的立項建議,在核定項目經費額度後,並經司法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司法部批准立項並向申請人發出《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籤署《項目合同書》並報送司法部。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立項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項目合同書》經雙方籤署後,即為正式立項。司法部對立項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部級科研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兩年。項目起始時間從立項公布之日計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為一個項目管理年度。

部級科研項目主持人應當按照要求,有序開展部級科研項目研究工作,不得無故拖延。

第五章  課題結項與成果推廣

第二十一條  部級科研項目成果通過鑑定驗收為結項。如不能及時完成項目者可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詳細說明申請延長研究期限的理由,報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請最多可提出兩次,每次延期時限為半年。 

遇有項目主持人亡故等情況,可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提出變更項目主持人申請,報司法部核准備案。變更項目主持人的項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項公布之日計算。 

部級科研項目成果形式有:學術專著、編著、譯著、教材、教學參考書、學術論文、研究報告、調查諮詢報告、工具書。

第二十二條  課題成果發表或出版時,應統一註明「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字樣。發表或出版後,應向司法部提供成果一式三份。 

著作類成果要求為正式出版物,學術論文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研究報告類成果要求具有省部級單位採用證明。

第二十三條  重點項目完成後,項目主持人應當如實填寫《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鑑定結項報告書》(以下簡稱《結項報告書》),經所在單位或委託單位審驗蓋章後,將《結項報告書》、待鑑定成果一式三份報送司法部。

第二十四條  部級科研項目的成果鑑定,由申報單位在司法部指導下組織專家進行。

專家應具有正高職稱,且不少於5人,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少於五分之三,應當有相關法治實務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專家參加。

重點項目成果鑑定應以會議形式進行,其他項目成果鑑定可以會議或者書面形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部級科研項目鑑定結果分為三個等級:一級在80分(含80分)以上;二級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級為未通過鑑定。

第二十六條  專家諮詢與評審委員會形成的部級科研項目鑑定結果應按程序報司法部分管部領導確定,重點項目的鑑定結果必要時可提請司法部部長辦公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部級科研項目通過鑑定後,項目主持人應如實填寫《結項報告書》並報其所在單位,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應將《結項報告書》、三套最終成果報送司法部。

第二十八條  鑑定驗收結果為不通過的,可限期修改補正。經限期修改補正後仍未能通過鑑定驗收的,部級科研項目合同終止,剩餘經費應按原渠道收回,項目主持人3年內不得申報部級科研項目。

第二十九條  通過鑑定驗收並提供最終成果後,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結項證書》。

第三十條  司法部不定期公布部級科研項目結項情況。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部級科研項目成果績效評價的運用,注重課題成果的轉化運用、宣傳推廣,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益。  

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價值科研項目成果可通過簡報等形式摘報有關領導和部門,或送司法部部內相關單位參考。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二條  部級科研項目經費來源分為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委託單位資助及申報單位自籌等渠道。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項目經費由司法部統一撥付,一次核定經費總額,分兩次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予增補。 

委託單位資助項目和申報單位自籌經費項目參照上款辦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經費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管理,實行專款專用,項目主持人具體負責經費的各項開支,並對不當開支承擔賠償責任。項目經費開支需符合課題承擔單位相關財務規定。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司法部對部級科研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開題和課題進展情況實施抽查。

第三十五條  司法部裝備財務保障部門加強對部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指導、跟蹤和審計。

第三十六條  司法部對部級科研項目進行年度清理,對於立項5年以上仍未結項的,作撤銷項目處理,並向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在司法部官網進行公示。被撤銷項目的項目主持人3年內不得申請部級科研項目。

第三十七條  部級科研項目主持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部暫緩撥付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特別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部級科研項目:

(一)不按照部級科研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違規使用、侵佔、挪用資助經費的:

(五)存在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部級科研項目評審中,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幹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中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部級科研項目評審中,參與評審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談話提醒、不再聘請或者通報其所在單位: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當利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根據全面依法治國及司法行政工作實際需要,司法部可設立重大委託課題,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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