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澤剛
備受關注的劉某國姦淫4歲幼女致其重傷案,落下了法槌。
據媒體報導,12月2日上午,哈爾濱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法院方面表示,劉某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使用特別殘忍手段姦淫年僅四歲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處重傷的特別嚴重後果。以強姦罪判處劉某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4歲幼女下手,致其在ICU躺到現在,劉某國獲死刑,是罪有應得,也在公眾預期之中。而這樣的依法嚴懲,也是以典型個案的警示效應,宣示法律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近年來,無論是韓國的「素媛案」、「N號房」事件,還是國內時有發生的性侵兒童案表明,強姦案已明顯呈現被害人低齡化的特點,對女性權益尤其是幼女的保護急需引起重視。
中國女童保護基金會發布的《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僅2019年一年中國媒體公開報導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就有301起,受害人數達807人,年齡最小的僅為4歲。
其實,多年來,強姦幼女案一直引發輿論與司法的關注。2013年10月,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強調,「要從嚴懲治、從嚴執法」,嚴懲性侵幼女、校園性侵等犯罪行為。
強姦罪是嚴重侵害女性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不僅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權,而且會對被害女性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此外,基於現有輿論生態,還可能會對被害者的社會關係帶來毀滅性打擊。
而當被害人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時,強姦犯罪勢必對幼女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成長帶來不可逆的負面影響,這也反映出犯罪人違背人倫人性,進一步顯示其主觀惡性大,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必須嚴懲不貸。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一條款為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提供了法條依據,即強姦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加重結果時,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於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具體到本案,首先,被害對象系四歲的幼女,這樣的被告人必須嚴懲,再則,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三處重傷,一處達九級傷殘,足以認定犯罪行為構成強姦罪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情形。加之被告人兩次刑滿釋放,且不思悔改,綜合其主客觀危害,法院判處死刑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應當看到,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強姦案件適用死刑的確非常少見。從刑罰適用趨勢看,死刑的發展方向以限制和減少適用為主,我國政府已籤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多年來,我國對於死刑的適用也是跟隨刑法發展的國際趨勢,一直採取減少、限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明確減少死刑的罪名,以達到控制死刑數量,體現對生命權利的保護和人權的保障。
但基於我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殺人、強姦等暴力犯罪嚴重影響公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加上民間普遍存在著傳統的報應主義心理,對極惡罪行判以死刑,也是對世道人心的慰勉。
因此,對罪行極其嚴重的姦淫幼女犯罪施以極刑,既是嚴懲,也是威懾,決非司法的一時衝動。
某種程度上,也正是法律與人心對惡的敏感,強化著社會對於正義的基礎共識。而「被嚴懲」,本也是每份極惡的應有下場。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