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湘西李某出獄後累計姦淫14名幼女被判死刑

2020-09-10 易點快報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之六:被告人李軼強姦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軼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滿釋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軼採取帶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錢、送小人書等手段,先後將14名6至7歲的幼女誘騙至湖南省古丈縣某山坡、某農貿市場樓梯間及其父在該縣某單位的單元房等處,實施姦淫26次。其中,李軼於2011年五六月間,6次進入古丈縣某小學校園內,從教室裡或操場上,先後將8名小學一年級女生誘騙至其父單元房內姦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裁判結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軼以誘騙的方法姦淫幼女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李軼曾因姦淫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繼續針對幼女實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李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軼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誘騙無知幼女實施性侵害的嚴重犯罪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姦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聯合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實施強姦行為的、多次實施強姦犯罪的、有強姦犯罪前科劣跡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李軼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在近兩年時間內強姦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歲的幼女,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法院依法對李軼判處死刑,充分體現了嚴懲嚴重性侵害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中,被告人李軼性侵14名幼女,持續時間長,犯罪次數多,其中有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學一、二年級的學生,大多數學生被侵害後,並未意識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師反映,也未向家長訴說,凸顯了我國目前對兒童性別意識及人身安全意識教育的缺位;被告人李軼多次自由出入校園甚至進入教室,將小學女生騙出實施姦淫,凸顯了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本案多名被害人的家長明知李軼有性犯罪前科,卻疏於防範,凸顯了家長在對孩子監護看管上的疏忽;李軼之前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獄後仍居住在經常接觸到幼女的社區,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管,亦給其再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機。本案再次啟示我們,應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強化家長、老師的安全防範意識,切實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園;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性犯罪前科人員的監管,共同築牢家庭、學校、社會三道防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來源:北大法寶案例與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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