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首先適用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只有在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會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但是這一情況並不具有絕對性,如果用人單位進入這一程序,則勞動者不需要進入勞動仲裁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直接啟動訴訟程序。這個條件就是用人單位進入企業破產程序。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關於職工債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所欠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會保險等不需要勞動者單獨做債權申報,而是作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經過調查後列出清單予以公示。勞動者如果對公示結果存在異議,則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拒絕更正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上述程序中並不存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其實勞動者此時也不能對用人單位實施財產保全。因為企業一旦進入破產程序,財產的處置將統一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推進,債權人不可以輕易通過單獨的司法程序獲得清償。
儘管如此,勞動者如果要對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用人單位發起勞動爭議訴訟,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1.先對管理人的公示結果提出異議;2.管理人拒絕更正的,再提起訴訟。對於上述操作要點,勞動者需要完成以下取證:1.獲得向管理人公示結果提出過異議的證據;2.獲得管理人拒絕更正的證據。當然,拒絕更正的證據有兩種,一種是管理人直接表達不予更正的證據,另一種是管理人雖然未表達拒絕更正,但實際並不更正。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啟動訴訟程序之前,要首先完成上述操作。否則,即便完成了法院立案,經過一番審理後仍然要被駁回訴請。不僅如此,破產清償程序仍然會照常進行。所以勞動者千萬不要在這個小程序上犯錯誤。
不僅如此,勞動者還需要清償,上述操作雖然省去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但用人單位往往也已經資金不足。勞動者要建立合理預期,不要對該部分工資類債權基於太大期望。當然也不能對自己該爭取的權益直接放棄。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了職工債權屬於優先清償者的地位。即便是最後按照比例給予勞動者適當的補償,如果勞動者提出的債權數額較大,仍然有希望獲得相對較大的權益補償。
不僅如此,從操作實踐來看,能夠進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算的用人單位,雖然已經陷入了資不抵債的狀況,但是往往還存在部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的資金。只不過這些資金需要經過法定的破產清償程序完成清償。這裡再次奉勸勞動者,權益維護儘可能不要等到用人單位進入破產程序在操作。因為你要拿到的是支持生活的資金而非僅僅是一份支持你權益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