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全省公安政治工作調研座談會在蕪湖召開,其間,為深入推進《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學習宣傳,省廳專門邀請省人大常委會監司工委副主任潘法律作輔導解讀,並對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部署要求。
潘法律副主任詳細介紹了立法背景,就《條例》出臺的意義、主要內容及實施中需要重點把握的8個方面問題進行深入解讀和提醒,對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準確把握、深入領會《條例》要義,依法高效、全面實施《條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會議要求,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對安徽公安事業長遠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改進加強全省輔警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界定、招聘、使用、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人員,不屬於輔警。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人民警察帶領下按照規定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一)窗口服務、信息採集與錄入、接線(信)查詢等管理服務工作;(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通訊保障、視頻監控等專業技術工作;開展前款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人民警察帶領下依法協助開展下列工作:(二)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安全,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一)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特種行業、禁毒、移民、邊防檢查、出境入境等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協助進行盤查、堵控、監控、看管;(四)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五)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協助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二)案件調查取證、鑑定報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輔警應當遵紀守法,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忠於職守,文明執勤,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四)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六)從事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九)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用人計劃、招聘條件和程序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輔警用人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輔警招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四)國家和省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輔警被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可以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先行墊付。輔警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輔警因工死亡,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輔警履職或者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製造、販賣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購買、持有、使用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