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江蘇的徐先生和妻子等人一行入住成都一家酒店後,妻子的手錶和鑽戒被酒店員工盜了。很快,當事員工被警方擋獲,手錶找回了,蹊蹺的是:鑽戒不見了。酒店表示,他們協助警方調取了監控,也查看了多處位置,確實沒有見到被盜竊的鑽戒。
按照徐先生的說法,鑽戒大約10年前購買,當時花費了2.38萬元,他們於是向酒店方提出3萬元的賠償,「這麼多年,鑽戒有增值。」不過,他也表示,因為年代久遠,票據不在了,當時的店也沒開了,而消費記錄也很難查到。
酒店方提出,希望徐先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但在徐先生看來,訴訟費時費力、結果未知,他說,他們原計劃9日離開,但因為關於賠償與酒店方協商十餘天仍無果,一度爆發肢體衝突致妻子「輕度會陰部軟組織挫傷」,至今仍「滯留」。
事發:
手錶、鑽戒被酒店員工盜竊
11月7日,江蘇的徐先生和妻子等人一行來到成都,入住怡萊精品酒店(成都新會展中心店)。為什麼住這家?徐先生說,這家酒店隸屬於華住集團,「以前經常住他們旗下的酒店,體驗還不錯。」他們開了四間房,定了2夜,準備9日離開。
8日中午,徐先生一行到樓下吃飯。「我妻子有個習慣,會把鑽戒套在手錶帶子上,放在床頭櫃。」他說,吃飯的時候妻子發現忘記拿帶手錶和鑽戒,「我當時勸她不用擔心。」飯後他們一行沒有回酒店,「跟合作夥伴談事去了。」直到晚上9點過回到房間,「發現手錶和戒指不見了。」
按照徐先生的說法,他們找了酒店工作人員詢問,得到答覆是「沒有看到」。之後,他們撥打了110報警。很快,當天進入他們房間收拾的一位女子被警方擋獲。
徐先生給記者展示了一份受案回執,回執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石羊派出所出具,上面寫著:「你於2020年11月8日報稱的張*(注,徐先生妻子姓名)被盜竊一案我單位已受理。"
徐先生的妻子被盜竊的受案回執
蹊蹺:
消失的鑽戒
「手錶找到了,在員工宿舍床那裡,但是鑽戒沒有找到。」徐先生告訴記者,涉事員工曾帶著民警去過幾處地方,但都沒有找到鑽戒。按照徐先生的說法,這枚鑽戒於大約10年前購買,當時價格2.38萬元,「買給老婆的,裡面肯定是有一定意義。」另外,在他看來,10年後鑽戒應該考慮到增值,「我們向酒店提出,要求賠償3萬元,或者把那枚鑽戒找到。」
戴在徐先生愛人手上的戒指
21日下午,酒店一位經理向記者介紹,當事員工系10月19日入職,其承認盜竊了徐先生妻子的手錶和鑽戒,「我們也協助警方查看了監控,找了很多處地方,沒有找見那枚鑽戒。」經理表示,如果賠償,按照公司要求,也需要徐先生方面提供價值證明,她舉例,例如消費小票,「或者能證明購買行為的店鋪員工,或者刷卡記錄。」
不過,徐先生有些無奈:「有誰能把購買小票存放十年的?」他介紹,當時購買的店也沒開了,自己也記不清是現金還是刷卡消費的,「即使是刷卡,我有很多卡,那段時間流水也多,也很難查清。」
衝突:
十餘天協商無果,爆發肢體衝突
成都市高新分局石羊派出所辦案民警沒有向記者透露案情。酒店方表示,當事員工已被羈押,酒店曾找到其家屬,「我們開始協商,讓家屬湊一些,我們湊一些,湊夠賠償的費用。」但這個方案並沒有行通。至於原因,在她看來,一方面,因為員工家境並不好,另外徐先生的要價有點高,「還提了精神損失、誤工費等等。」
關於精神損失、誤工費,徐先生稱,他們確實考慮過,畢竟從11月9日到21日已近半個月,「但我們沒有提過,因為最基本鑽戒的損失都沒協商下來。」雙方在派出所幾度協商,也沒有結果,20日下午,在酒店大堂雙方一度爆發了肢體衝突。「我妻子被對方一名男子踢了」,他提供了一份妻子在事後就醫的診斷:輕度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徐先生的妻子在去醫院後的診斷證明
事發後,石羊派出所受理了徐先生妻子關於「被毆打」的報警。酒店經理表示,事情發生經過的監控視頻已經全部提交給警方,「當時起因是因為徐先生他們用手機鏡頭懟著我們的臉拍攝,我們沒有工作人員打過她。」她表示,現場與徐先生的妻子發生衝突的男子是總公司的工作人員。
徐先生提供的截圖,妻子被對方踢的瞬間
「該負的責任我們會負責的。」酒店前述經理告訴記者,事發後徐先生一行一直待在酒店,「我們按照優惠的價格算,他們也欠了我們八千多的房費了。」他們數次和徐先生提出,希望對方能走訴訟的途徑,但並不為徐先生接受。徐先生直言,自己來自外地,訴訟途徑對他們來說費時費力,「結果是個未知數,即使勝訴了,還要考慮執行的情況。」他反問:非要起訴了,酒店才能解決問題嗎?徐先生表示,自己現在的訴求是:酒店方賠償鑽戒的損失,打人者道歉。
律師:
酒店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作為酒店方,本身就有安全保障的責任,同時實施盜竊的又是酒店員工,「所以說酒店在管理方面存在著重大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邢連超表示,具體到這起事件中,雖然鑽戒沒有找到,但只要能夠基本證明丟鑽戒和偷鑽戒的事實存在,那麼酒店方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考慮需要對鑽戒的價值進行評估,因為到鑽戒不見了,可以憑當時的購買票據,也可以有一些其他的證明,例如戴鑽戒的照片、視頻等等,「如果可以估計出鑽戒的價值,其賠償的訴求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酒店方來說是有責任的。」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顧客的財產損失是可以要求酒店方承擔賠償責任。」而即使員工承認偷了,顧客也可以向酒店方主張賠償。另外,徐先生要求賠償是需要提供遺失物品價值的證明。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案中旅客按規定向酒店支付了房費,雙方就形成了消費合同關係,旅客據此享有人身財產受安全保障的權利,旅客的財物在酒店這一特定場所被盜,酒店方面是有過錯的,其違反了法定義務,構成了違約。他表示,旅客可以依法向酒店索賠,追究酒店的違約責任,要求其為自己的財物被盜損失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不過,劉秀也表示,本案的難點在於消費者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鑽戒價值,因為鑽戒本身下落不明,最終賠償的金額只能由法院酌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具體可以參考相同品牌、相同規格鑽戒的當前市場價值並考慮正使用時間對鑽戒成色的影響等因素來確定。
紅星新聞記者 彭亮
圖據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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