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趙雨萌
近日,昆明市一家維也納國際酒店某孕期住客,凌晨4點突遇陌生男子用房卡強制刷開房門,住客受驚嚇導致先兆流產,該網上視頻再次將酒店住客安全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據上述採訪視頻,蔣女士躺臥在酒店大堂,並稱自己與親屬入住酒店後,凌晨4點有陌生男子拿門卡刷開房門,自己因此受驚,羊水破了,要求酒店給予承諾賠償。事件發生後,該酒店工作人員陪同蔣女士到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孕22周先兆流產、水樣物流出、陣發性腹痛。
該酒店負責人稱,涉事男子是頭天住在這的住客,當日工作人員在與該住客確認是否續住時未聯繫到本人,因與其單位是協議公司,該男子單位領導告訴工作人員要退房,「我們就把房退掉了,但是晚上這個客人三四點鐘又回來了。」
有網友猜測,涉事男子退房時門卡未歸還,仍能刷開蔣女士的房門是否與此有關?調查中記者也發現,在各大社交媒體平臺,不少網友均表示曾有退房時誤將客房門卡帶出酒店的經歷,但對於門卡是否會自動失效,會否影響下一住客辦理同樣存在疑慮。
對此,界面新聞記者隨機致電了深圳的兩家維也納國際酒店的前臺工作人員詢問上述問題。當記者問詢是否要將誤帶出的門卡郵寄還酒店時,兩家酒店均表示:「忘了就算了,太麻煩了沒必要。」
其中一家前臺工作人員稱,按正常退房流程住客必須要交還門卡,但即便住客未及時歸還,到其退房時間也會自動失效,「也就是說,在下一住客辦理入住時酒店會製作新房卡,上一住客的門卡隨即自動失效。」他解釋說。
既然不是因為忘歸還門卡的緣故,那該男住客又是如何用已失效的門卡刷開的蔣女士房門?
界面新聞檢索到,涉事酒店為錦江酒店集團旗下的維亞納國際酒店愛琴海店。據維也納有限公司官網,公司創始於1993年,總部位於深圳,屬於國內中檔商務連鎖酒店品牌,包括維納斯皇家酒店、維也納國際酒店、維也納酒店、維也納智好酒店、維也納3好酒店、維也納好眠國際酒店6大主力品牌。2016年,維也納酒店有限公司被錦江酒店集團收購。
12月21日,界面新聞記者聯繫到錦江酒店(中國區)公共關係與品牌營銷中心總經理陳煜,詢問該事件原委。
對於網友提出的因涉事男住客未交還門卡導致卡未失效的說法,陳煜予以否認。
按她的說法,當時工作人員核實其退房申請後,門卡就已經自動失效。之所以能刷開蔣女士房門,是因為該男住客凌晨4點再次返回酒店之後要求前臺人員重新刷卡,這時門卡才重新獲得權限,「系前臺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陳煜稱。
關於雙方的最終協商結果,陳煜表示,酒店已經與蔣女士達成和解,目前蔣女士情況良好,並表示將不再進一步追究此事。
按規定酒店客房本應是一房一卡,但記者在調查時發現,蔣女士遇到的事情並非個例,在社交媒體和投訴軟體平臺也有不少用戶曾遇到過與蔣女士類似的情況,而這其中還不乏獨自租住的女性住客群體。
旅行達人許昕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她曾在旅行時連續兩晚遇到過客房房門被陌生人刷開的事情。據她回憶,第一晚被陌生人刷開後,酒店提出可以為其換房並免除當晚房費,為不影響旅行心情,許昕表示接受。但次日晚間,許昕卻再次經歷同樣的事情,酒店對此解釋為工作人員操作失誤並最終予以金額賠償。
「(接受賠償)實屬無奈之舉,不過連續兩晚半夜進來人著實嚇人,事後很長一段時間裡我都有些精神衰弱。」她苦笑稱。
彭安也與許昕一樣有過類似經歷,因職業需要她經常出差,住酒店是常事。但自從有過某次住酒店睡夢中遇到陌生男子刷開房門的經歷後,現在出差「住酒店」成為她住宿意願排行裡的最末一項,「我寧願到朋友家裡『擠一擠』」,彭安無奈地說。
事實上,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俗稱為酒店開重房。事後酒店方也多以免房費或賠償金額作為最終處理方式,而由於通過法律訴訟時間成本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也只能無奈接受這樣的結果。
酒店門卡問題真的成為「灰色地帶」了嗎?遇到此種情況消費者可以依照哪些法律條例為自己維權?
從事旅遊法律諮詢的李志軒向界面新聞介紹,酒店開重房從結果上看類似於「一女二嫁」。因酒店管理的疏忽或過失,給涉事男住客重新刷房卡而導致的最終後果,受害人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李志軒介紹,具體到相關法律條款,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對民事權益做了界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此外,消費者還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以及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李志軒補充道,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的,消費者可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
如果酒店的行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該對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來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屢禁不止的酒店門卡問題,不斷挑戰著住客的安全心理防線。顯然,門卡對於住客來說,特別是女性住客,既是客房的門鎖,也是提供安全感的「心鎖」。既然如此,酒店方就應加強對住客信息的核驗工作,從根源上杜絕此類問題發生,莫讓住客安全感的「心鎖」生了鏽。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許昕、彭安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