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政府正在進行《上海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制訂工作。為加快建立覆蓋本市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的精神,本市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今年,市政府將「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列入市政府實事項目之一。現將《上海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希望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就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
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社會法規處,郵編:200003
電子郵件地址:fzbshc@shanghai.gov.cn
二、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9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農村居民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適用範圍)
具有本市戶籍的年滿16周歲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或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除外。
第五條(主管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農委、市人口計生委、市公安局等部門以及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等工作,切實履行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管理、財政投入等方面的責任。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經辦機構)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經辦機構」)、鄉鎮(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村(居)委會協辦人員協助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二章 登記繳費與個人帳戶
第七條(登記)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攜帶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人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參保人出現死亡等情況的,其遺屬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進行註銷登記。
第八條(個人年繳費標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年繳費標準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個檔次。
個人年繳費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九條(個人繳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按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每年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參保人一經選定並繳費,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十條(繳費補貼)
區縣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具體為:年繳費標準為500元的,補貼200元;年繳費標準為700元的,補貼250元;年繳費標準為900元的,補貼300元;年繳費標準為1100元的,補貼350元;年繳費標準為1300元的,補貼400元。
補貼標準根據個人繳費標準的調整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作相應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補助與資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一定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也可以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村集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當年度或上年度繳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總額不超過相應年度個人年繳費標準的最高檔次。
第十二條(對繳費困難群體的補助)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區縣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可以為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其中,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由區縣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除重殘無業人員外)個人應當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每人每年繳納400元,其餘部分由區縣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個人補繳辦法)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未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參保人未滿60周歲,可以補繳歷年沒有繳費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
補繳實行按年繳費,繳費標準為辦理補繳手續時當年繳費標準的最低檔次。
補繳不享受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帳戶)
區縣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補助與資助,繳費補貼及對繳費困難群體的補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帳戶養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個人帳戶查詢)
區縣經辦機構定期向參保人免費寄送個人權益記錄單。參保人也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鄉鎮經辦機構查詢、核對本人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
參保人繳費期間因戶籍在本市各區縣間發生轉移的,原區縣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的申請,將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經辦機構,由新戶籍所在地區縣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七條(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
第十八條(養老金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
(一)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300元。
(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135元。其中,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155元。
前款基礎養老金包含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55元。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再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參保人個人帳戶對應項目的儲存額餘額中相應扣除,其個人帳戶使用完畢,由區縣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基礎養老金調整)
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基礎養老金的財政分擔)
基礎養老金中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除中央財政對本市給予的補助外,由市級財政補足。在此基礎上,市級財政對區縣再按照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補助。其中,50%由市級財政根據領取基礎養老金人數計算補助到各區縣,另外50%由市級財政根據領取基礎養老金人數及每年市對區縣轉移支付方案確定的區縣財力困難係數計算補助到相關區縣。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區縣財政補足。
區縣人民政府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部分,資金由區縣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養老金的領取)
參保人應當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二條(喪葬補助費)
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準分為1200元、2400元、3600元3個檔次,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資金由區縣財政承擔。
第二十三條(清算)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繼承。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可以按國家規定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覆核)
區縣經辦機構要對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生存覆核。領取養老金人員出國(境),本人不能辦理覆核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具證明其生存的證書。
沒有通過覆核的,區縣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養老金,待其補辦相關手續後,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部分構成。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級管理,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政府補貼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金監督)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鄉鎮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舉報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騙取養老金人員的法律責任)
以欺詐、偽造證明證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冒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區縣經辦機構應當封存相關的個人帳戶,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養老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騙取養老金的法律責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市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的其他法律責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或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金的轉移銜接)
原參加《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銜接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餘額計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帳戶中的集體補貼部分本息餘額計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集體補助部分。
區縣按照《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規定結餘的統籌基金和調劑金轉入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部分,單獨記帳、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養老保險待遇的轉移銜接)
各區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原參加《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領取基礎養老金,如其按照《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個人帳戶養老金除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高出部分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與其它制度的銜接)
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銜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財政分擔)
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區縣財政承擔的資金,可由區縣和鄉鎮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年×月×月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廢止。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海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草案)》
背景情況介紹
一、基本情況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今年,市政府將「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列入市政府實事項目之一。為從制度上更為有力的確保新農保辦法的實施,保障農村居民的參保權益和切身利益,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規範。
(一)國家明確要求建立新農保制度
已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相結合。國務院《指導意見》對新農保制度的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帳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基金監督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本市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框架內,結合農村發展實際,完善新農保立法。
(二)老農保不適應農村發展實際和新農保政策要求
1996年,本市出臺《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開始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老農保」)。在十幾年的運行過程中,老農保制度已經過了相應的完善,以適應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對照此次國家新農保規定,現行的一些內容尚不符合新政策的要求,需要進行調整。
(三)有必要總結本市新農保試點經驗
新農保工作試點,首先從浦東新區、松江區和奉賢區開始,並逐步擴大試點,2011年底實現本市新農保全覆蓋。在全市試點的基礎上,有必要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根據國家整體推動的要求,將對試點工作的指導轉變為新農保制度的構建,明確農村居民的權利義務,切實保障參保人的權益。
二、《上海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根據國家規定,《上海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明確新農保的參保範圍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年滿16周歲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但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或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除外。
(二)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籌集主要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三個方面。1、個人繳費:本市個人年繳費標準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五個檔次,並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2、政府繳費補貼:將區縣人民政府年繳費補貼標準定為每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繳費補貼標準根據個人繳費標準的調整情況作相應調整。3、集體補助。
(三)養老金待遇
國家規定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在基礎養老金方面,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市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含中央規定的每人每月55元)分為兩大類三個檔次: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為每月30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60至64周歲參保人為每月135元,6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為每月155元。市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在個人帳戶養老金方面,新農保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四)法律責任
《辦法(草案)》規定了騙取養老金待遇的法律責任、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兩類。
對騙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規定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養老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工作人員,區分騙取養老金行為和其它職務上的違法行為,分別作了規定。對前一類違法行為,由市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後一類違法行為,由市或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或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五)相關制度銜接
《辦法(草案)》對新老農保制度銜接中的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和養老金待遇等問題做了相應規定。1、明確老農保繳費年限視作新農保繳費年限。2、老農保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餘額計入新農保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帳戶中的集體補貼部分本息餘額計入新農保個人帳戶中的集體補助部分。3、各區縣新農保試點後,原參加過老農保的人員,按照老農保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除個人帳戶養老金外)高於按新農保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高出部分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銜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財政資金分擔
《辦法(草案)》對涉及區縣財政承擔的資金,明確可由區縣和鄉鎮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