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之前 應先制止批評

2020-09-03 南方日報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將從9月1日起施行,校園安全再添一重保障。8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制定出臺和準備實施情況、涉及的熱點問題進行介紹和回應。

廣東率先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一直頗受關注。在發布會上,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教師教育懲戒權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後懲戒的程序,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南方日報記者 餘嘉敏

教育懲戒▶▷可由各地各學校根據實情確定

近年來,由於家長及學生維權意識增強,許多學校出現了老師對學生的「調皮搗蛋」不敢管、不願管的現象。「熊孩子」的行為如何得到制止和適度的管教成為令學校、老師和家長都頗為頭疼的問題。

今年4月,條例經表決通過,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並用專章規定具體內容。

李大勝表示,去年6月23日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此次條例規定教師教育懲戒權,就是為了貫徹意見有關要求。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中小學校的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4種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教師有了懲戒權,應該怎麼使用?發布會上,李大勝表示,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權要遵循一定條件和程序。他提醒,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程序上應該先制止、批評後懲戒。

對於「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範圍如何界定,省教育廳安全保衛處副處長張光峰在會後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列舉的4種行為是在調研中發現比較常見的,除此外,可被懲戒行為和懲戒措施,各地各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可能會有些老師會覺得操作性不是太明確。」對於條例規定不夠具體細緻,張光峰解釋稱,全省各地以及學校、學生之間的差異比較大,如果行為及措施規定太明確,可能存在不好落實的情況。

此外,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該規則的規定比較細緻,具體措施留待教育部規定出臺後遵照執行更好。

對於社會上一些擔憂懲戒範圍過大、懲戒措施過於嚴厲的聲音,李大勝也強調,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禁止「校鬧」▶▷勸阻無效學校應當報案

發生校園安全事故,通常容易導致學校與學生家長及有關各方的紛爭,「校鬧」行為也層出不窮,不僅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也嚴重影響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

為了防治「校鬧」,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表示,條例從三方面明確了校園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機制,分別是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安全事故糾紛調節機制和明令禁止「校鬧」行為。

黃偉忠介紹,條例規定學生在校園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學校應當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對於情況緊急、傷情嚴重的,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治療,通知監護人或其他近親屬,並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在安全事故糾紛調解階段,黃偉忠提到,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學校事故糾紛調解組織,高校之間也可以加強合作,聯合建立安全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校鬧」行為,條例明令禁止。黃偉忠介紹說,對於所列的「校鬧」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條例明確學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護現場,公安機關接到學校報案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李大勝表示,下一步,省教育廳將進一步健全突發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機制,建立相關處置標準和規範,妥善處理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爭議,協調公安機關等部門嚴厲打擊「校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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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制止批評、後懲戒」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底線
    >「先制止批評、後懲戒」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底線王營近日,有媒體獲悉,《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將自9月1日起施行。對此,廣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廣東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後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但懲戒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教不嚴,師之惰。嚴管是為了厚愛,教育懲戒的原點和終點都是教育,懲戒只是教育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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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時不得實施體罰此次,廣東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方式,賦予教師必要的懲戒權。《條例》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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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省正式賦予教師懲戒權,教育懲戒權這次是真的來了
    該《條例》對教師行使懲戒權作出了一些規定,要求教師應遵守「先制止和批評、後懲戒」的程序也就是說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教師應先制止和批評,如果上述措施沒有效果,可以實施懲戒的程序,但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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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贊同進行教育懲戒這一觀點,因為讚賞教育並不是萬能的,我們應該把教育懲戒權還給教育,還給教師。但有的教師在管理學生的過程中,卻運用了體罰,他們認為教師體罰就是教育懲戒,實際上這種觀念是錯誤地,混淆了教師體罰和教育懲戒的概念。教師進行體罰,你已經違法了。
  • 修改教師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
    事實上,在廣東對「教育懲戒權」立法之前,已有地方進行過相關立法。2017年3月20日,《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其中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
  • 懲戒教育應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則
    (6)因材施教是教育懲戒藝術性的最高要求。  教育難就難在對不同的學生不能採取完全一致的教育方法,教育懲戒也不例外。為了儘量做到因材施教,在懲戒之前,我們要仔細思量幾個問題:這是一個怎樣的學生?家庭對他的教育狀況如何?該如何教育像這樣性格特點的孩子?如果實施這種懲戒,效果將如何?我們儘量要做到三思而後行,切不可莽撞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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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福音:教育局頒發了 《中小學生違規行為懲戒辦法》,於2020年九月十日(教師節)正式開始實施。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孩子如果在學校調皮搗蛋,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以前,學校、老師不敢管,不能管的情況將會一去不復返。
  • 【教育熱點】教育懲戒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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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相關的法規,學校和老師不得對「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中小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暫行辦法: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班主任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對違規學生進行處分、批評教育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規則懲戒學生
    根據《徵求意見稿》,教師可以對學生實施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徵求意見稿》具體有什麼內容?如何反饋意見?  第三條 (概念界定)  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 中小學生懲戒實施辦法9月10日起實施,批評、跑步是合法的
    第二條 懲戒是教師和學校依據一定的規範,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教育方式。第三條 實施懲戒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適時、適度、適機地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懲戒產生對立和怨恨情緒,增強懲戒質效。
  • 教育懲戒的學問
    精彩導讀 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用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 申素平:教育懲戒立法研究
    教育懲戒是教育中多個學科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對學生行為進行合理教導以助其人格養成是教育的重要內容。我國教育學界對懲戒問題的研究由來已久,對教育懲戒的意義、對象、形式和程序都有較為深入的探討,承認懲戒為教育之必要手段並應使其受到法治規範成為主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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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下月施行,明確教師懲戒學生界線
    教師教育懲戒權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職權。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定的行為。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後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 中小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辦法「批評、跑步、責令休學」合法的
    第二條 懲戒是教師和學校依據一定的規範,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教育方式。第三條 實施懲戒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適時、適度、適機地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懲戒產生對立和怨恨情緒,增強懲戒質效。
  • 教育部: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時 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
    不能為了懲戒而懲戒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這一規定明確了教育懲戒是在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單獨賦予學校、教師一種權力。
  • 中小學教師對學生「教育懲戒」規則或已不遠,家長該如何面對?
    《規則》對教育懲戒的定義是: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二、教育懲戒等同於懲罰嗎?從定義可以看出,教育懲戒與懲罰是有本質區別的。
  • 教育部徵求教師懲戒規則意見: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
    據司法部網站11月22日消息,教育部當天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規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採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