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制止批評、後懲戒」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底線
「先制止批評、後懲戒」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底線
王營
近日,有媒體獲悉,《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將自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各類主體職責、校園及周邊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與培訓、教育懲戒、突發事件應對、「校鬧」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為廣東省學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其中,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被列為條列內容之一。
2019年,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懲戒規則》),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以立法方式規範教育懲戒權的行使,為教師手中的「戒尺」提供了精準的刻度,確保了教育懲戒在恪守法度的同時,傳遞育人的溫度。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為有效糾正學生不良行為,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廣東通過立法回應社會各界呼籲,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強化對有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糾正,加強對學生違法行為的處理。廣東省立法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是對教育部《懲戒規則》的具體回應。
但是,現實告訴我們,教育懲戒的確又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多方受益;運用失當,則會多方受害,其中受害最嚴重的教師和學生。去年,山東日照五蓮縣一名老師因用課本抽打逃課學生被解聘;河南欒川學生因20年後當街毆打當年對他進行體罰的老師,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陝西商丹縣一名老師被曝光長期辱罵一名13歲的學生,隨後丟了教師資格並公開道歉;緊隨其後,安徽一地兩次師生間的衝突,居然把老師給逼得跳了江……
「先制止批評、後懲戒」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底線
這一系列觸目驚心的事實,讓教師談「懲戒」而心有餘悸,這其中原因可能很多,但教師沒有把握好握好教育懲戒的「度」,不問青紅皂白,把對學生的體罰當成了懲戒,隨意在學生身發洩情緒,是導致這把「懲戒之劍」落在了教師頭上原因之一。對此,廣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廣東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行使教育懲戒權應該遵守「先制止批評、後懲戒」的程序,行使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但懲戒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教不嚴,師之惰。嚴管是為了厚愛,教育懲戒的原點和終點都是教育,懲戒只是教育的手段之一。為此,《懲戒規則》規定懲戒「應當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規律,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制定教育懲戒的具體方式、標準、程序,以及教師選擇懲戒措施,都應服務這一目的,遵循育人原則,防止為了懲戒而懲戒,防止濫用懲戒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要讓教師「手持戒尺、眼中有光、心中有愛」。
「先制止批評、後懲戒」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底線
「先制止批評、後懲戒」不僅規定了教育懲戒實施的順序,也為實施教育懲戒劃定了底線,體現教師對學生的尊重和教育懲戒的溫度。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學生犯了錯誤,教師可以先進行批評教育,若批評教育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可以不進行懲戒;若學生犯錯行為較嚴重,造成了不良後果,批評教育達不到預期的教育效果,則可以按照必要的程序,對學生實施懲戒。如此一來,就可以有效避免教師因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而隨意體罰學生的現象。
由此可見,教育懲戒應著眼於「戒」,而不是「懲」 ,懲戒不等於懲罰,更不等於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變相「體罰」和「心罰」,是通過教師的「懲」,達到讓學生「戒除」不良行為的目的。在學校教育中,「懲戒」與「體罰」僅一步之遙,不顧學生身心健康、學生思想沒有產生觸動、不能讓學生「知恥而後勇」,這樣的懲戒無論程度深淺,都應歸入體罰之列。因此,教師在實施懲戒教育時,應把握好其中的度。「先制止批評、後懲戒」就是實施教育懲戒的最低限度,通過批評,能讓學生知道為什麼錯了,錯在哪裡?通過懲戒,可以讓學生吸引教訓,提醒自己今後不在犯類似的錯誤,痛改前非,從而就較好地發揮懲戒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