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學校是由專業人員和內容構成的教育組織,只有具備高度專業知識背景和經驗的人,才能實現對其進行有效監督。《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完善督導制度和監督問責機制」。國務院隨後頒布了《教育督導條例》,關於督學專業性的要求包括:「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這兩點要求言簡意賅地呈現了我國督學的工作職責——「督」和「導」。在「督」的方面,其專業性表現為依法治教;在「導」的方面,其專業性表現為掌握教育規律。
我國教育督導政策中對督學專業權威要求的提升,一方面是因為受到世界範圍內教育督導制度改革大趨勢的影響;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實現督學專業權威的提升,使其工作重心從傳統的以控制、檢查為主走向現代的以服務、指導為主呢?
第一,法治賦權。通過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指令向督學賦予具有一定強制性的專業權威。一是從法律上授予督學進入各種辦學機構開展教育督導活動的權力。在此過程中,督學可以獲得與工作相關的各種信息與數據,可以與學校及教師協商對學校管理和教學進行觀察和調研等。二是從法律上賦予督學影響教育決策的權力。督學應與教育決策者和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保持密切接觸,參與決策過程和重大問題討論。除剛性法令規定外,還要在相關行政制度中賦予督學一定的彈性權力,以確保將強制性專業權威與非強制性專業權威更好地結合使用,保證教育督導活動的質量。
第二,確立嚴格的發展制度。嚴格的制度是促進教育督導工作科學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將督學隊伍的發展納入專業化軌道的有力途徑。在統一規定各級督學的任職條件、聘任辦法和資格證書標準的基礎上,加強專兼職人員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督學的選任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先實踐、後任命」的原則,並注意按照政策變遷和實踐需要加強職後繼續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督學在工作中面臨的問題,以提高其工作實效性。
第三,搭建交流平臺。應搭建起交流平臺以鼓勵和促進教育系統中不同主體表達自身的教育觀和管理理念。通過搭建督學與被督導對象之間現實和虛擬的交流平臺,在督導檢查前,實現與學校、教師的信息溝通,以便雙方切實了解和掌握工作計劃與安排。因為只有與督學有意義地持續互動,被督導對象才有可能心悅誠服地接受督導結果。同時,督學可以邀請同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所負責區域中的校長、教師、家長以及其他社會相關人員參與督導,力求形成具有認識上一致性的督導意見。這種在特定工作環境下,有意識促進主客體交流的做法實現了專業價值觀和實踐原則的高度統一,並最終將實踐內容轉化為專業行為準則。
第四,督學專業分工。督學的工作龐雜,一般需要具備領導能力、組織能力、財政能力,了解學校與公眾的關係、教師評估、有效的經濟預算,具備激勵、矛盾解決能力,同時具有學生成績檢測和評估、課程開發和教學計劃等方面的技能,而教育政策與管理、教學管理和價值與道德規範也是督學必備的重要素養。因此,一個人往往難以承擔所有的任務,分工已經成為專業化發展的重要趨勢。在現代學校制度背景下,督學所有的任務都分成了高度專門化的工作,每位督學都應履行這些責任。此外,督學還應是一個學段或是一個教育領域中的專家,要在評價手段、工具和方法的科學性上進行進一步研發。
教育督導政策是我國教育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一環,在此過程中,督學一方面要樹立對自身專業權威的自信,另一方面要樹立教育督導工作的公信力。在良好制度環境的保障下,督學只有持續增強自身的專業權威性才能夠更好地適應發展的需要,更有效地發揮自身職能。
(作者單位:哈爾濱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中國教育報》2020年05月14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