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再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動
在考試中治安調解是事業單位考試裡面經常會出現的考察內容,比如我們經常會見到這樣的題目:甲飼養了一條寵物狗,因該狗經常在夜間長吠,鄰居乙多次要求甲採取措施,甲因此懷恨在心,某晚甲在小區內遛狗,見乙的女兒回家,甲驅使寵物狗將乙的女兒咬傷。乙要求公安機關裁決甲賠償其女兒的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經濟賠償,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那麼在碰到這種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解決?如何選出正確答案?我們需要知道涉及治安調解的具體理論。
首先,明確能夠進行治安調解的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但是,必須明確的是,是不是所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都能夠進行調解,顯然不可以,那麼我們就要明確哪些屬於治安調解的範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裡、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噪聲、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所以,在學習的過程中,考生需要明確掌握哪些可調,哪些案件行為不可調,才能明確做出選擇。
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故回到一開始出現的題目甲飼養了一條寵物狗,因該狗經常在夜間長吠,鄰居乙多次要求甲採取措施,甲因此懷恨在心,某晚甲在小區內遛狗,見乙的女兒回家,甲驅使寵物狗將乙的女兒咬傷。乙要求公安機關裁決甲賠償其女兒的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經濟賠償,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由於該案件為民事糾紛,民警可以先進行調解,但是公安機關無權裁決甲賠償乙女兒的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經濟補償,公安機關可告知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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