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清遠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民事糾紛的解決

2020-08-21 清遠中公教育

【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民事糾紛的解決》,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人身關系所涉及的民事權益而發生的爭議。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制度有和解、訴訟外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

一、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從而消滅爭執行為。 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沒有其他第三方介入進來。比如二狗欠翠花10萬塊錢,自己私了了就叫和解,沒有別的人別的組織介入進來幫助他們哪一方——故也稱為私立救濟。如果當事人能達成和解就能很好的化解矛盾。

二、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組織下,就民事糾紛進行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民事糾紛協議的行為。訴訟外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和行政調解。 訴訟外調解有第三方介入,這個第三方主要是一些社會組織,不包括法院。由調解組織進行說和、調停,從而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員調解,比如說二狗打了翠花一耳光,二狗陪給他1000元,翠花不幹,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可以從中調解,使二狗翠花達成陪2000的協議。

行業調解主要指一些專門的領域內發生民事糾紛,醫療糾紛、交通肇事、證券糾紛等等。

行政調解,主要指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民間糾紛進行調解。比如二狗開車闖紅燈,刮蹭到行人翠花。翠花指定不幹,找來警察,在警察的組織下,二狗翠花達成協議賠2000元錢。

經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確實出現一方不執行調解協議內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30日內找雙方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一旦被確認就具有了執行力。——「調解協議類似於合同,本身無強制執行力,對於不執行的我們可確認,也可訴訟」——我們可以看出來,有社會組織介入,所以稱為社會救濟,設立訴訟外調解其實也是為了緩解法院的壓力。

三、仲裁

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民商事仲裁是指民商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民商事糾紛提交第三方(通常為仲裁機構),由第三方對民商事糾紛予以裁斷的行為。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仲裁,也是說雙方產生糾紛,由第三方也就是仲裁委員會介入進來進行裁斷。一般我們說的仲裁委它性質實際上屬於社會組織,我國仲裁委大概了解一下,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設立,最低設立在設區的市一級,在區、縣一級是不設立仲裁委的。我們這塊兒主要說的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民商事仲裁它主要是由《仲裁法》去規定,主要針是糾紛雙方事先一致同意出現糾紛就找某某仲裁委,形成一個仲裁協議,從而出現糾紛拿著仲裁協議去找事先約定的仲裁委進行糾紛裁斷。而勞動仲裁,有些小特殊,它是屬於在行政部門下設的,專門有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法》去規定,主要針對勞動爭議無需要仲裁協議。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這也是為了減輕法院壓力。——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屬於社會救濟。

四、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強制性、終局性、權威性、嚴格程序性的特徵。它也有第三方介入進來,只不過這個第三方有點特殊。是國家審判機關,所以又稱為公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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