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如意十之八九,遇到糾紛也是常有的事情。那麼遇到糾紛該如何解決呢?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民事糾紛的四種解途徑。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就是協商。但是和解屬於雙方的協商,這個不同於調解,調解是三方主體進行,由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但是和解與調解也有相同點,無論是和解還是調解其結果都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存在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用只是主持,不能強制。和解的結果大部分人認為應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我們立法對於和解目前不太清新,不同地方和解的效力也不一樣。以後小編會和大家詳細論述。
訴訟外調解。我們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為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所謂的合同效力,舉個簡單的例子,小明與小毛打架造成小毛受傷,這時候小明與小毛之間是侵權關係,後來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並達成了書面調解協議。這個時候小明與小毛之間就是合同關係。如果小明未履行調解協議,小毛為了要回自己的損失起訴到法院,這個時候訴訟的案由就是合同糾紛了,而不是侵權糾紛。雙方之間的侵權法律關係在達成調解協議的那一刻已經消滅了。
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增強,老百姓也越來越多的選擇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是訴訟是一個專業的法律活動,需要專業的知識才能很好的掌控。以後的文章中,小編會儘量的用平實的需要講述更多的法律小知識,訴訟小常識給大家,讓訴訟不再深奧,讓法律更鮮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