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四種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

2020-09-27 錦盾律師事務所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種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種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

其處理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辦法和原則。依據糾紛處理的原則和辦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方式來論說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帶你了解四種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

一、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含自決與寬和。它是指糾紛主題依託自身力氣處理糾紛,以抵達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仰仗自己的力氣使對方遵守。寬和是指兩頭相互妥協和退讓。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氣度來處理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限制。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含調解(訴訟外調解)和判定。他是只依託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安排或調解人)出面臨糾紛的兩頭當事人進行調解說和,用必定的規律規範和品德規範勸導牴觸兩頭,促進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抵達處理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規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能。

判定是由兩頭當事人選定的判定安排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判定。判定不同於調解,判定判定對兩頭當事人有規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判定與調解相同,也是以兩頭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要糾紛的兩頭抵達判定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給判定,判定才可以初步。

三、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判定、施行等辦法處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發生的各種訴訟聯絡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發生的訴訟聯絡。

四、更多內容:

(一)寬和:建立於交涉、商洽的基礎之上

1.含義: 糾紛當事人通過協商,互相作出讓步,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2.優點

①最為經濟的解決糾紛方式;

②自願達成,有利於協議的履行。

3.缺點

①一方不願意時無從進行;

②可能對弱勢方不利;3)履行缺乏保障;

帶你了解四種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

(二)調解

1.意義: 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調解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或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2.種類:

①公民調解: 當事人所在地的公民調解委員會,抵達的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能,不作為強制施行的依據;

②行政機關的調解: 行政機關,無法律拘束力,不作為法院強制施行的依據;

③底層公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有必要施行,有異議則提起訴訟;

④判定安排的調解: 與判定書有同等規律效能,可申請強制施行;

⑤其他調解: 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律師等,不作為強制施行的依據;

(三)判定

1.意義:指當事人兩頭依書面協議的辦法,自願將膠葛交給第三者(判定安排或判定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的一種原則。

2.性質:半自願,半強制的辦法。判定協議的抵達表現了自願,判定安排有權對糾紛審理並作出判定則表現了強制性。

3.條件:一致的、清楚的書面協議。挑選判定則意味著丟掉訴訟,抵達了判定協議則排除了法院的統轄。與調解相同,判定也是引進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給予調解人對實際的決定權。判定具有民間性,是準司法性質安排。

(四)民事訴訟:國家公權力的介入

1.意義: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判定、施行等辦法處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訴訟聯絡的總和。

2.民訴中以提起訴訟者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一旦啟動,對另一方具有強制力。(這也使民事訴訟有別於其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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