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說:找大狀,中小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違反出資義務情形有哪些?》,是關於企業股權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導讀:股東在公司裡是有權利的一方,因此相關法律也要求部分股東需要向公司出資。那麼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違反出資義務情形有哪些?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9條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需要實繳的公司,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只有按法律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也就是需要股東實際完成出資的公司,比如證券公司,金融公司的股東,才會有招致行政責任的風險,如果上述情節非常嚴重的,還可能撤銷公司的登記或者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
3、對於實行認繳制的公司,由於法律沒有要求成立公司時必須實際繳納承諾的出資,就不存在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因此也就不會產生上述的行政責任。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為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事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德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1、貨幣
這裡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於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後,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並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智慧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智慧財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範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以上為《公司股東未出資承擔什麼責任?違反出資義務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內容,若您有企業股權相關的問題,歡迎在本文章 底部留言 或 私信找大狀,將竭誠為您服務!
摘自網絡,侵權請聯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