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未到期,公司債權人能否追加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2020-10-18 律師說案

 正方觀點: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雖然未到期,但應當追加該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十項規定,股東擁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公司章程中的出資期限屬股東意思自治的範圍,理論上股東可以對出資期限進行任意修改。當公司有未清償的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公司股東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對出資期限進行修改不斷延長,理論上將不存在出資期限到期的問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未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是否包含分期繳納尚未到期的出資進行明確,但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中已明確「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法律詞句意思應當一致。因此,在執行程序中應保持與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一致,「未繳納出資」包括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綜上所述,只要在執行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有未到期認繳出資的股東,執行法院應同意執行申請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的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追加為共同被執行人。

反方觀點: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公司股東認繳出資未到期的,不應當追加該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認繳出資的制度旨在激發股東創業,促使公司自由化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不可避免的對債權人保護造成了減少,一般認為有必要規範股東認繳行為,特別是能否直接認定加速出資未到期的股東承擔出資責任這一問題上,認繳出資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創新,是公司法的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而加速到期無疑是對認繳制度的突破,且這種突破實質上是加重了股東個人的責任,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對相關條款做擴大解釋。

二、股東認繳的金額、期限都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作為一種公示文件,債權人應當知道這一事實,在交易過程中對此風險也應予以預見,故以保護債權人預期利益為由來論證加速到期的正當性,理論明顯不足,並且股東未出資的金額都有一定限額,如允許單個債權人通過訴訟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責任,那麼勢必會造成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公平,無法平等地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並不是只有通過訴訟來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對債權人利益予以救濟,例如可以通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來實現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等等。債權人可以通過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在理論存有較大分歧,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以訴訟方式通過突破認繳制度來判定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進而讓認繳未到期的股東承擔補充責任,法律依據不足。

針對上述中出現的完全不同的理論觀點,律小編現在給大家分享兩個案例,這兩個案例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分別是支持上述不同理論觀點的實務判例。

 實務判例(支持正方觀點):天津市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天津某記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判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津0104執異78號。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某建築公司稱,申請人與天津某記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南開區法院審理後,於2017年6月20日出具了(2017)津0104民初32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天津某記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工程款929萬元,但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義務,2017年7月21日,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案號為(2017)津0104執299號。鑑於天津某記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個空殼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三名被申請人系天津某記憶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分別認繳出資2670萬元、150萬元和180萬元,未實際出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名被申請人應當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償還責任。在聽證前,某建築公司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第三人天津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王某學的追加申請。為此請求:1、依法追加張某北為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2670萬元範圍內對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依法追加王某學為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150萬元範圍內對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依法追加天津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180萬元範圍內對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裁決理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某記憶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作為該公司股東的張某北尚未繳足出資,故其應當在被執行人某記憶公司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某建築公司申請追加第三人張某北為被執行人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裁定追加第三人張某北為(2017)津0104執2995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天津市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履行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320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實務判例(支持反方觀點)朱某來、杭州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浙0104執異4號。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朱某來稱,本案在執行中發現兩被執行人某公司、邵某均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某公司實行認繳註冊資本制。根據工商登記備案信息,該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1萬元,其中樓某亞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2500萬元,尚有人民幣1500萬元出資未到位,樓某玲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1250萬元,尚有人民幣750萬元出資未到位,沈某軍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1251萬元,尚有人民幣750萬元出資未到位,出資人對以上未到位的註冊資本均承諾於2031年11月13日前到位。因三被追加執行人至今未繳納未到位的出資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申請追加樓某亞、樓某玲、沈某軍為被執行人。

裁判理由:法院認為,公司出資人未到期的出資義務,除非發生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才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三出資人未繳納的出資並未到期,亦無法定的加速到期情形,不能認定屬於上述司法解釋中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申請執行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朱某來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

 律小編說案:上述的兩個案例中,事實部分僅出資期限和認繳的金額不同,其它事實部分幾乎完全一致,並且同樣都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卻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其爭議的焦點還是對於「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理解不同,究竟是否包含了認繳但尚未到期的出資,恰恰是這一點在相關的法律或司法解釋當中並不明確,所以在實踐中造成了實務適用上的混亂,各地法院適用同樣的法律依據,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所以,律小編認為,在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未明確的情況下,無論是執行人或者是被執行人,可以從對自己有利的立場上為出發點,在適用上可以盡力向法院爭取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最終法院可能會支持了你的訴求。

相關焦點

  •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否要求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承擔?
    導讀:公司經營不善,無力清償所負債務,債權人經過訴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也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法院裁定終止當次執行。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股東所認繳的出資是對公司的負債,雖出資尚未到期,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是否有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未到,能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後B公司查到,A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共有兩名股東,股東張某認繳出資600萬,股東李某認繳出資400萬元,認繳期限均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股東張某、李某為被執行人。》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認繳出資未到期,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這樣問題就來了,當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對外清償所負債務時,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又是對公司的負債,雖然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到期,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是否有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 未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承擔
    基於此,雖說股東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不須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公司債務就是公司債務,應當由公司負責償還,與股東個人無關」。[①]是故,不論是根據公司法理論還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公司債權人不能就公司債務直接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 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現實中許多公司股東設置了很長時間的出資期限,在公司債務發生時,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導致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解讀:「九民紀要」關於認繳制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九民紀要第6條: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另外,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 「未到期未出資的股東」是否提前承擔出資加速到期的責任?
    【律師解讀】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能否要求出資期限未到期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這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可以看出一二審法院針對該問題所持的態度截然相反。
  • 老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即轉讓股權,可否追加老股東為被執行人?
    (二)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九民紀要」第6條規定:「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認繳股東未實際出資 難逃公司債務清償責任
    中國法院網訊(李愛平 譚洋)在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認繳股東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出資範圍內的補充清償責任。5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等三名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 仲一冉:出資未屆期股權轉讓中現股東與原股東認繳責任分配規則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再審判決中認為:安徽控股在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轉讓股權,不屬於出資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安徽控股不應再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安徽控股尚有6930萬元的認繳出資因未到期而沒有繳納,在公司可能被判決承擔擔保責任、自身對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情況下,將股權轉讓給其提供擔保的債務人的全資子公司,從而全身而退,不承擔任何責任。
  • 執行程序中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除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外,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可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及《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通過各種手段抽逃出資的股東,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應對該債務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將抽逃出資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 股東不合理地延長出資期限,債權人如何救濟?| 巡迴觀旨
    (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股東依法延長出資期限、債權人行使到期債權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情形下,債權人能否主張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卻不無疑問。因此債權人就前兩種救濟措施要求追加延長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或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可能面臨被法院駁回的風險。三、實踐分歧:非破產情形下出資義務能否加速到期?
  • 公司破產,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結果只有一種
    法律知識要點: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就需要清理公司資產,用來清償對外的債務。但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股東的出資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為現在的認繳制,如果公司已經破產的,股東的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
  • 法官辦案手記|出資期限三十年,能否加速到期?
    案情焦點B公司不能清償A公司的到期債權時,B公司的股東羅某、黃某、譚某的出資義務是否加速到期,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出資義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文義來看,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判斷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需同時考慮其認繳承諾,若股東未違背認繳承諾,就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債權人自然無權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 北京高院案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特別情形
    債權人無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並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於萬眾公司的股東,雖並未屆出資期限,但由於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不申請破產的,均應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高院判了:這種情形,認繳註冊資本加速到期!!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來源 | 民商案例參閱【裁判要旨】1.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無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於被執行人的股東,雖並未屆出資期限,仍可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關於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眾所周知,資本充足原則是公司法最基本的原則,足額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法定義務,股東出資的不實行為會導致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降低,作為懲罰,相關股東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XX公司設立時僅有甲和乙兩位股東,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後,現存股東丙和丁。假設每一次股權轉讓均未實際繳納出資,每次股東轉讓時的出資繳納期限均未到期。
  • 楊喆律師原創:如何追加未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從《公司法解釋(三)》與《九民紀要》角度
    現有一家公司X,設立時,僅有A和B兩位股東,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後,現只剩下現存股東D和E。假設每一次股權轉讓均未實際繳納出資,每次股東轉讓時的出資繳納期限均未到期。現X公司對外債務累累均無法執行到財產,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歷史股東、現存股東應當通過什麼方式被追加承擔公司債務呢?
  • 【法官說法】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限制
    另外,無證據證明某建築公司股東存在惡意延長出資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也無證據證明某建築公司因存在到期債務不能清償,具備破產條件,故某建築公司及其股東不存在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情形,其股東不應承擔責任。該案判決後,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上訴人撤回上訴,該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 追加未出資股東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3個標準
    實踐中,存在一些股東超期未繳納註冊資本,或抽逃註冊資本的行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若股東存在未出資情形,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就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如果該股東存在配偶,債權人否基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要求追加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