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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即轉讓股權,可否追加老股東為被執行人?
,本文專門就老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即轉讓股權,可否追加老股東或新股東為被執行人這個問題和大家做一次分享。即便老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認繳出資期限未到,也屬於「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對這句話應當做如下理解:原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到A時間,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到B的,債權人有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B時間,但是已屆A時間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其認繳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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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未到期,公司債權人能否追加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在執行程序中應保持與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一致,「未繳納出資」包括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綜上所述,只要在執行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有未到期認繳出資的股東,執行法院應同意執行申請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的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追加為共同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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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否要求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承擔?
裝修公司申請追加肖某華、劉某珍、胡某平、林某靈為被執行人,法院經審查於2019年3月19日、5月15日作出裁定追加林某靈、劉某珍、肖某華、胡某平為被執行人,林某靈、劉某珍、肖某華、胡某平分別在200萬元、140萬元、360萬元、340萬元的範圍內對被執行人教育公司在民初1273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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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了:這種情形,認繳註冊資本加速到期!!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來源 | 民商案例參閱【裁判要旨】1.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無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於被執行人的股東,雖並未屆出資期限,仍可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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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喆律師原創:如何追加未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從《公司法解釋(三)》與《九民紀要》角度
現有一家公司X,設立時,僅有A和B兩位股東,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後,現只剩下現存股東D和E。假設每一次股權轉讓均未實際繳納出資,每次股東轉讓時的出資繳納期限均未到期。現X公司對外債務累累均無法執行到財產,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歷史股東、現存股東應當通過什麼方式被追加承擔公司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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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道|詳解「股東直索制度」:哪些情況下會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包括: (1)股東、出資人或發起人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 《變更追加規定》第17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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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九民紀要」關於認繳制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成為一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另外,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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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書」股東出資期限屆滿未履行出資,並在未取得債權人...
【裁判要旨】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出資義務,在未取得公司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大幅增加認繳出資額並延長出資期限,在無證據證明公司具有債務清償能力的情況下,上述行為客觀上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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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即轉讓股權,不能免除其出資義務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在認繳的出資期限未屆滿前轉讓股權的,應視為其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未屆滿的出資義務,但該轉讓行為及認繳期限未屆滿並不能免除其出資義務,應按照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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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合理地延長出資期限,債權人如何救濟?| 巡迴觀旨
二、現有路徑:債權人理論上可採取的救濟措施在不考慮公司人格混同、股東侵佔公司財產等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債權人認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通常可採取三種救濟措施:(1)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規定》」)第八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下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股東註冊資金不實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情形下,債權人可請求法院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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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一冉:出資未屆期股權轉讓中現股東與原股東認繳責任分配規則的適用
2.轉讓股東承擔責任在「寧選民與楊紅民、王新煜、王曉冬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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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現實中許多公司股東設置了很長時間的出資期限,在公司債務發生時,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導致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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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被法院裁定「終本」又無正常經營的,可認定系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從而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
對於被執行人的股東,雖並未屆出資期限,仍可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兩條法規是保盛公司提起訴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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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辦案手記|出資期限三十年,能否加速到期?
從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來看,原始股東羅某追加認繳出資至200萬元,其中31萬元已實繳,餘額169萬元於2040年11月前繳足,佔註冊資本的40%;原始股東黃某追加認繳出資至150萬元,其中29萬元已實繳,餘額121萬元於2040年11月前繳足,佔註冊資本的30%;新股東譚某認繳出資150萬元,於2040年11月前繳足,佔註冊資本的30%。目前,三位股東尚需認繳的出資期限均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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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未依法通知債權人,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關於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可加速到期的問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在我的微信公眾號「合同效力實務研究」寫的相關文章,如:《最高法院:你延長認繳出資期限就可以躲過執行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等】 但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執行程序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因此,要想找到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就要從「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角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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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律師-追加被執行人系列二: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前言今天給大家講解的是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第二講,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首先要了解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抽逃出資,然後才能正確的提交申請。01 抽逃出資的股東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0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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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可以躲避債務嗎?最高法判例告訴你
在某石公司財產尚不足以清償的情況下,某研究院申請追加股東某元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某元公司稱其根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認繳出資尚未到履行期限。【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定,某石公司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某元公司的相關出資信息經過工商登記確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某研究院基於公示公信效力產生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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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未到期,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被告高某堯、陳某平出資設立科技公司,被告高某堯認繳出資金額1000萬元,佔比20%,被告陳某平認繳出資金額4000萬元,佔比80%,認繳期限均為2060年8月25日。電器銷售公司與科技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後,電器銷售公司同意案外人科技公司向其支付欠款691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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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現XX公司對外債務累累均無法執行到財產,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歷史股東、現存股東應當通過什麼方式被追加承擔公司債務呢?》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中已經明確做出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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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律師-追加被執行人系列一:追加未足額出資的股東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一、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股東的法律後果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