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股東未實際出資 難逃公司債務清償責任

2020-11-06 清河縣普法

中國法院網訊(李愛平 譚洋)在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認繳股東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出資範圍內的補充清償責任。5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等三名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王某等三人經他人介紹認識楊某,四人於2017年共同成立了唐人街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出資認繳時間為2067年,目前四人均未實際繳納出資。

  2017年12月,唐人街公司與宋某籤訂了一份電子商務居間服務協議,宋某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了8萬元購車團購金後,成為公司VIP會員,享受公司居間服務。公司承諾宋某參與無憂團購車活動,在排單後6個月內可以獲得購車名額,如未及時兌現,將返還宋某雙倍的購車團購金。但最終公司卻未能兌現承諾,致使宋某未能獲取購車名額。

  無奈之下,2019年,宋某將唐人街公司、楊某及王某等三人訴至法院。

  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唐人街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向宋某雙倍返還購車團購金16萬元。楊某作為公司股東,利用個人帳戶收取宋某的購車款,且沒有證據證明最終購車款進入了公司帳戶,導致楊某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對公司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王某等三人作為公司股東,在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其認繳出資期限應當加速到期,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相關焦點

  • 認繳出資未到期,公司債權人能否追加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正方觀點: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雖然未到期,但應當追加該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當公司有未清償的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公司股東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對出資期限進行修改不斷延長,理論上將不存在出資期限到期的問題。
  •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否要求認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承擔?
    導讀:公司經營不善,無力清償所負債務,債權人經過訴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也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被法院裁定終止當次執行。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股東所認繳的出資是對公司的負債,雖出資尚未到期,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是否有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 認繳出資未到期,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這樣問題就來了,當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對外清償所負債務時,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又是對公司的負債,雖然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到期,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股東是否有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 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現實中許多公司股東設置了很長時間的出資期限,在公司債務發生時,股東的出資期限尚未到期,導致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執行程序中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除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外,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可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及《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通過各種手段抽逃出資的股東,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應對該債務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將抽逃出資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未到,能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後B公司查到,A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共有兩名股東,股東張某認繳出資600萬,股東李某認繳出資400萬元,認繳期限均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股東張某、李某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仲一冉:出資未屆期股權轉讓中現股東與原股東認繳責任分配規則的適用
    在認繳資本制下,未屆出資期限時,轉讓股東並無實際出資義務,即使是轉讓出資前的債務也不能追究轉讓股東的連帶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系惡意轉讓以逃避出資義務。期限利益是附著在股權之上的權益,隨著股權轉讓轉移至受讓人。但是,股權轉讓不僅僅是需要合同法來規範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行為更要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出資義務不僅僅是合同法的義務,更是公司法的義務,出資義務除了當事雙方外,還涉及第三方的利益。
  • 未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不論轉讓股權是否早於公司債權,公司債權人均可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請求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老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即轉讓股權,可否追加老股東為被執行人?
    (二)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九民紀要」第6條規定:「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出資不足的股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案情回顧】 2010年,A公司註冊成立,股東為甲、乙、丙三人。A公司申請登記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甲出資額500萬元,佔出資比例50%,乙出資額300萬元,佔出資比例30%,丙出資額200萬元,佔出資比例20%。但實際設立中三人均未足額出資,甲實際出資200萬元,乙實際出資150萬元,丙實際出資100萬元。
  • 公司破產,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結果只有一種
    法律知識要點: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就需要清理公司資產,用來清償對外的債務。但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股東的出資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為現在的認繳制,如果公司已經破產的,股東的認繳出資尚未到期怎麼辦?
  • 解讀:「九民紀要」關於認繳制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九民紀要第6條: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出資期限屆滿,而未繳納出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 「未到期未出資的股東」是否提前承擔出資加速到期的責任?
    後因索償未果,曾某將A公司及其股東劉2某、劉1某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代言費,同時要求股東劉2某、劉1某對該債務在各自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律師解讀】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能否要求出資期限未到期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這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可以看出一二審法院針對該問題所持的態度截然相反。
  • 關於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眾所周知,資本充足原則是公司法最基本的原則,足額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法定義務,股東出資的不實行為會導致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降低,作為懲罰,相關股東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XX公司設立時僅有甲和乙兩位股東,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後,現存股東丙和丁。假設每一次股權轉讓均未實際繳納出資,每次股東轉讓時的出資繳納期限均未到期。
  • 股東的這4種行為屬於抽逃出資,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知識要點:公司的股東以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兩點責任承擔方式是現代公司的核心制度。股東出資後享有相應股權,但出資的財產已轉化為公司所有,公司在對外經營中產生的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的法律關係,一旦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債權人的債權很可能無法得到有效償還,股東並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 股東出資瑕疵責任分析
    當股東出資瑕疵,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償清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他發起人與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與對公司的責任一致。出資瑕疵股東向債權人承擔的是「一次責任」。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 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即轉讓股權,不能免除其出資義務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在認繳的出資期限未屆滿前轉讓股權的,應視為其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未屆滿的出資義務,但該轉讓行為及認繳期限未屆滿並不能免除其出資義務,應按照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 【巧兒說法】【第1306期】股東瑕疵出資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正 法治基本案情張某、李某共同創辦A商貿公司兩人實繳出資均為各自認繳出資20%,且至今未繳足出資。某工程公司因與A商貿公司籤訂了建設施工合同,A商貿公司應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700萬元及利息,因A商貿公司無履行能力,某工程公司起訴要求張某、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 「最高院裁判文書」股東出資期限屆滿未履行出資,並在未取得債權人...
    【裁判要旨】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出資義務,在未取得公司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大幅增加認繳出資額並延長出資期限,在無證據證明公司具有債務清償能力的情況下,上述行為客觀上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
  • 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可以躲避債務嗎?最高法判例告訴你
    2014年7月31日,某石公司修改章程,將某元公司出資時間延後至2034年12月6日。直至2016年3月22日,新元公司仍未實繳任何出資額。2016年,北京市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某石公司向某研究院支付合同價款及違約金等一百餘萬元。在某石公司財產尚不足以清償的情況下,某研究院申請追加股東某元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某元公司稱其根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認繳出資尚未到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