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辦公區,俗稱「死刑覆核大樓」。
在與最高法院、雲南普洱中級法院爭取了一星期後,昆明律師惠君琦才從後者處拿到當事人的死刑覆核裁定書。彼時,當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一審的普洱中院執行死刑。
為了這起死刑覆核案件,惠君琦往北京跑過五趟,五次約見最高法院的承辦法官,遞交了五份書面辯護意見,換來的只有覆核裁定書中的一句話:「(合議庭)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覆核權,迄今已近十年。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透露,十年來,中國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總數已由「萬字號」減少到「千字號」,少殺、慎殺效果明顯。
但在死刑覆核這一攸關生死的最後防線,律師的參與程度、辯護空間依然有限。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員張亮統計,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覆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佔比8.63%。
法律不明確,就叫辯護人吧
與十年前相比,惠君琦的遭遇已經好多了。
知名刑辯律師張青松說,那時的律師,找不到死刑覆核案件到了哪裡,找不到承辦法官在哪裡,不知道如何表達意見。
接受當事人委託後,律師們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閱卷難。在死刑覆核階段,最高法院、終審法院都會拒絕律師的閱卷申請,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被告人家屬、一二審律師手裡的案卷,很可能只有關鍵部分,如此,死刑覆核律師便無法掌握全部案情。
會見當事人也是障礙重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師想在死刑覆核階段會見被告人,先要出具最高法院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認為死刑覆核期間的會見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出函。
一個既看不到案卷、又見不到當事人的律師能做些什麼?或許可以嘗試找找法官。在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下稱「尚權所」)於2009年完成的《律師參與死刑覆核程序實證報告》中,律師是這樣聯繫法官的——首先,通過網絡搜索查詢某地、某類死刑覆核案件歸屬最高法院的某個刑事審判庭管轄;然後,通過「114」或其他方式找到相應審判庭的電話,並與該庭內勤聯繫。如果運氣好,內勤或許會告訴你案件承辦法官的姓名、電話。
當然,運氣也可能不好。在尚權所200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師直接撥通了一位法官的電話。不料,法官上來就說電話保密,還質問他從哪裡得來的號碼。律師只想問問案件進展,對方卻說沒有義務告知,電話直接掛斷。
這種情況下,律師想與法官聯繫,只能通過兩種途徑:郵寄、信訪。涉及死刑覆核的郵件,收件人一欄不必寫明具體審判庭或法官,但要標註案件性質和被告人姓名。經過整理、分揀,這些郵件會被自動送到案件承辦人手裡。若是走信訪通道,律師就要親自去一趟永定門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訪接待點。曠日持久的排隊後,得到回應的機率微乎其微。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三庭一位法官的話似乎給出了答案:對於律師在死刑覆核階段的身份,法院沒有明確規定。那時,律師在死刑覆核程序中開展的是辯護業務還是代理業務,都沒有統一的說法。作為慣例,辦案時一般稱為「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但在死刑覆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對此沒有要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教授吳宏耀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不盡合理。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訴法,對於死刑覆核階段律師的作用,只寫了一句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吳宏耀組織過一個研討會,提出死刑覆核階段,必須為那些沒有辯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律師。然而司法解釋公布時,只規定了高級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時,要為被告人指定律師。對於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隻字未提。
法律援助規定遲遲未出臺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前,學界就在關注死刑覆核階段律師的作用。一種設想是,讓死刑覆核走向訴訟化,逐漸發展成控辯雙方你來我往的聽證模式。或者至少,為合議庭、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檢察人員等搭建起一個平臺,大家可以見見面、說說話。
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死刑覆核訴訟化並未實現。死刑覆核不開庭,法官們對著案卷審案,律師們能做的就只有約見法官、會見當事人、提交辯護意見。
儘管作用有限,死刑覆核程序依然需要律師參與,因為絕大多數被告人根本沒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在張亮的統計中,255個死刑覆核案件涉及281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學歷者246人,佔比87.54%;高中及以上學歷者35人,具有大學學歷者僅7人。
為保障被告人權利,從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尤其最初三年,兩高每年都會發布一兩個新規。比如2007年,兩高會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頒布《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等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剛收回死刑覆核權的幾年,不核准率相對較高,大約15%。2007年,死刑緩期執行數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行。此後,不核准率漸趨平穩,基本保持在10%以下,規範出臺的密度也相對放緩。
直到2014年3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在一篇內參中指出,為確保死刑覆核案件質量,應儘快賦予死刑覆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權。很快,劉仁文的建議得到官方回應,「為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務」中。
隨之而來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牽頭制定《關於為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下稱《法律援助規定》)。
據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設想是,將法律援助、免費辯護推廣到全部死刑案件中。2016年3月全國「兩會」前後,時任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對制定中的法律援助規定進行過解讀。孫軍工稱,「為所有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需要,是進一步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的需要」。而規定一旦發布,不僅所有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師辯護;在律師辯護方式、律師資質、律師權利義務和權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方面,也都將有所規範。
2016年9月11日,在尚權所和法大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死刑覆核收回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上,有學者表示,在死刑覆核案件法律援助一事上,「財政部的錢都落實了」。但本擬於2015年年內出臺的法律援助規定,至今沒有下文。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規定之所以擱置,可能因為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律協等各方在一些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比如是否要對死刑覆核律師進行資格限制,是否設立死刑覆核案件最低工作標準等等。
「所以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下稱《辦法》),專門對律師閱卷、提交辯護意見、死刑覆核裁定書送達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李貴方說。
死刑覆核的標準「太散」
《辦法》出臺後,律師們的境況確實有所改觀。至少閱卷、約見法官、會見被告人不再困難。律師再也不必到處亂撞了,他們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庭應當答覆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個審判庭負責。
「但最受挫的是,律師的辯護意見完全沒有反映在死刑覆核裁定書上。法官不會像一審、二審那樣,(說明)採納或者不採納律師的意見,完全沒有評判。」尚權所律師張雨說。
張雨的困惑同樣困擾著其他律師,他們的所有努力往往只能換來裁定書上的一句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惠君琦認為,這樣的反饋過於簡單。
對此,有法官回應,一些律師水平有限,辯護意見沒有參考價值。「除了說被告人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強,你還能不能講點別的?」
法官的說法也並非沒有道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張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並公布的276個死刑案件,儘管所有被告人都獲得了律師辯護,但辯護質量實在令人堪憂。在一些案件裡,律師不但無法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甚至會發表不利於被告人的言論。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師寫道,「對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師稱「原審判決……已對其從輕處罰,提請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中,律師直接表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核准」。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曾在接受南方周末採訪時介紹,死刑覆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詳見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其中,政策較難把握。
「標準是什麼呢?它散見於最高法院發布的刑事參考、指導案例、會議紀要、領導講話之中,太散。」自從接觸死刑案件以來,張雨一直試圖挖掘出這些標準,但很難歸納成體系。
「收回死刑覆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吳宏耀認為,最高法院正在執行的一些標準並沒有規則化,仍然具有彈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一書中,記錄了一起因婚戀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郭某用水果刀對懷孕的戀人連捅三十餘刀,一屍兩命。由於符合婚姻家庭糾紛、鄰裡糾紛等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情形,且有自首情節,最高法院未對郭某核准死刑立即執行。而在張亮搜集的案例中,有三起類似的案件,核准了死刑。
「想要維持標準的動態平衡並不容易,」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現於最高法院掛職刑一庭副庭長的林維說,「至少在最高法院內部,應該實現各個庭之間的融合。」
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覆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佔比8.63%。
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確立,但相關文件至今尚未出臺。
「收回死刑覆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