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嚴懲!

2020-12-17 天津二中院

來源: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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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通報了全省法院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判執行工作進展情況,並發布全省法院2020年度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湖南高院副院長楊翔發布新聞。這些案例中,有開闢綠色通道為出省務工農民工追回百萬工資,有疫情期間「雲執行」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有包工頭悔改努力籌集資金被從輕處理,也有拿著農民工血汗錢肆意揮霍被嚴厲懲處。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湖南法院充分履行職能作用,為全省根治欠薪與涉農維權工作做出的積極努力。



2020年度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01廖某、徐某等69人訴樂某等人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樂某等人與湖南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籤訂《建設合同書》,合同中雙方約定由樂某等人承建湖南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的永州市回龍圩管理區的民宿項目工程,所有工程款按三次結算,即完成基礎和主體工程付50萬元,完成所有砌磚工程付50萬元,剩餘的工程款在驗收合格之後3個月內支付95%,另外的5%作為保證金。合同籤訂後,樂某等人組織廖某、徐某等69人施工。工程完工,發包方僅給付樂某等人工程款100萬元,樂某等人無錢支付廖某、徐某等69人勞務費,廖某等人遂訴至法院。

【處理情況】

因該系列案涉及農民工人數較多,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反響很大,江永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承辦法官針對本案實際情況,認真核實勞動者人數和勞務費,積極與發包方聯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採取分別做工作的策略,促使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發包方最終同意用另一項目的工程款先行支付廖某、徐某等69人勞務費。人民法院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撥付工程款用於支付勞務費,最終兌付給勞動者,切實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調解手段實現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辦案法官針對本案實際情況,耐心細緻的做發包方及用人單位的工作,一攬子解決一大批案件,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降低了訴訟成本,及時充分地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展示了人民法院做群眾工作的司法能力。本案也是人民法院與政府之間聯動開展根治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農民工人數眾多,他們中勞務費單筆最低幾百元,最高三、四千元,但江永縣法院秉持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在政府的協助下,快速讓69名涉案農民工的「討薪權益」得到了法律支持和及時兌現,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審判理念。


02安化某建築勞務公司與廣東韶關南雄市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安化某建築勞務公司承包廣東韶關南雄市某房地產公司一個建築面積達6.96萬平方米的工程項目,2019年2月1日,涉案工程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並進行了備案,但廣東韶關南雄市某房地產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項,後因當事雙方對剩餘部分勞務款爭議較大而致該房地產公司拖欠一部分農民工工資沒有支付,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安化某建築勞務公司遂起訴至安化縣人民法院,要求廣東韶關南雄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勞務承包款421.7萬元。

【處理情況】

承辦法官接案後了解到該勞務承包款實際為農民工工資後,為了讓農民工儘快拿到血汗錢,加班加點,多次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在外地的被告聯繫溝通、闡明法理。經不懈努力,廣東韶關南雄市某房地產公司最終來到安化與原告當面協商,涉案工程債權債務全部結算完畢。雙方達成協議後三天,農民工成功拿到235萬元工資。

【典型意義】

近年來,為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針對農民工討薪案件,我省法院多措並舉,建立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的欠薪案件「綠色通道」,為討薪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該案就是通過訴訟「綠色通道」,讓出省務工農民工快速實現權益的典型,讓農民工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體現了人民法院為人民的宗旨。


03羅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7月,羅某承包了懷化市靖州縣甘棠鎮風貌改造、御園新居、縣民族體育館、電力公司營銷綜合樓、縣一中看臺跑道、私人商鋪及住房裝修等項目中刮膩子灰、粉牆、打掃衛生等工序。在承包工程完結、工程款全部結清的情況下,羅某僅發放給了農民工部分工資,餘款用於投資新項目及個人花銷,尚欠15名農民工工資共計人民幣92 945元,後羅某帶家人離開靖州,並更換了手機號碼。靖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羅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期限改正指令書》,責令羅某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羅某沒有在限定日期內支付。2019年1月19日,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2月1日,羅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資3.4 萬餘元,並籤訂支付協議,約定2019年8月1日前付清餘欠工資,但羅某未按協議支付工資。

【處理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人民幣92 945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羅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3日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羅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羅某將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全部付清。可酌情從輕處罰。2020年9月4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羅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依法從嚴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同時,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有悔改表現,在法院審理期間積極籌集資金,全部付清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從輕處理,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最大化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本案羅某在一審期間支付了部分農民工工資,在二審期間全部付清拖欠的工資,說明羅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


04周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7月,周某在承包湖南省邵東市某農貿市場1、2、3棟房地產收尾工程期間,僱傭農民工劉某、寧某等人從事泥工、雜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後,周某拖欠劉某、寧某等二十餘民工工資共計574 043.6元。邵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限令周某支付勞動報酬,周某仍未支付。2019年9月29日,周某在長沙家中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16日、17日,周某的銀行帳戶由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分別轉入8萬元、4萬元生產發展用地補償費用,周某並未將其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周某在長沙市月湖大市場馬欄山安置小區有一處124平方米的私有房產和一間24平方米的門面,每個季度約有3000多元的房租收入。

【處理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據此,邵東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30日依法判決:一、周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責令周某支付劉某等人工資人民幣574 043.6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9月28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周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刑事案件。周某在長沙市有房產、門面,有固定的房租收入,其銀行帳戶在2019年1月的時候有12萬元生產發展用地補償費用入帳,但周某並未積極支付勞動者報酬,而是拿著農民工的血汗錢揮霍,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周某一年十個月實刑,並處罰金,體現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決心。


05張某勝等261人與湖南某冶金實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勝等261人於2001年至2008年間陸續入職湖南某冶金實業有限公司及下屬的機械廠工作。因經營不善,該公司從2010年起陸續欠發員工工資。2013年1月31日,該公司發出《公告》,載明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公司及各分廠決定從2013年2月1日起解除所有員工的勞動關係。此後,張某勝等261名員工未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係實際解除。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間,張某勝等261名員工陸續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組織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調解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訴求。後因被告未及時履行,張某勝等261人陸續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情況】

2016年1月起申請執行人張某勝等261人與被執行人湖南某冶金實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陸續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經審查發現,被執行人湖南某冶金實業有限公司已沒有履行能力,但有應收帳款,遂逐一核查,找到與被執行人有業務往來的企業,追收帳款。自2017年開始,該案執行法官遠赴多省,歷時四年,累計成功追回被執行人應收帳款560餘萬元,並已分批次發放給張某勝等261名申請執行人。執行團隊不僅在全國各地「討」薪,為被「欠薪」職工解決了實際問題,同時對「欠薪」的被執行人湖南某冶金公司也是以「活查封」方式,保證其正常經營,讓企業重獲新生,部分員工重回工作崗位,共克時艱。

【典型意義】

執行法官持續四年堅持為農民工討薪,多次遠赴外省多家企業追收被執行人應收帳款,同時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被執行企業依法靈活審慎適用活查封措施。不但保證了被「欠薪」企業職工工資順利執兌,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又幫助困難企業走出困境、復工復產,真正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落實了「六穩」「六保」的具體要求,充分彰顯了人民法官的責任和擔當。


06康某等4人與海南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道縣分公司勞動工資糾紛案


【基本案情】

康某等4人共同就職於海南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道縣分公司,分別從事建築工程的塔吊設備組裝及拆卸工作。因公司拖欠康某等4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間的工資,2019年8月7日,康某4人強行將道縣某工地的塔吊停機。當日,公司以康某等4人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將其開除。之後,康某等4人將海南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道縣分公司訴至道縣人民法院,訴請要求被告給付未付的2個月工資。經審理,道縣法院判決被告海南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道縣分公司給付康某等4人工資欠款共計60226.98元。後因海南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道縣分公司未及時履行給付義務,康某等4人遂向道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情況】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正處於疫情防控期間,被執行人海南某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道縣分公司未開門營業,執行法官也不便外出。為確保案件順利執行,執行法官採取線上辦案模式,充分運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平臺,對該公司的銀行帳號持續反覆進行查控,並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簡訊的方式跟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溝通聯繫,講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會給企業信譽帶來的不良影響。經過執行法官的耐心釋法析理,被執行人主動安排財務將全部案款轉至法院帳戶。執行法官通過微信視頻等方式為申請執行人辦理領款手續,避免了防疫期間人員流動,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生命健康安全,並第一時間將執行案款發放至申請人銀行帳戶。

【典型意義】

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執行法院創新實行「非接觸式」執行方法,藉助網絡查控等「雲執行」模式紮實推進執行工作,確保了防疫期間執行「不打烊」。通過微信視頻、電話溝通、簡訊告知等方式加強與被執行人的溝通,引導其懂法、守法,促使其主動履行法定義務,讓農民工的血汗錢得到及時兌現,及時高效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07劉某受等83名農民工與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產生勞動爭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受等83名農民工因與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產生勞動爭議,經瀏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由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支付劉某受等83名農民工工資共計82萬元。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被執行人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並未如期履行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義務,劉某受等83人依法向瀏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處理情況】

瀏陽市法院執行局受理案件後,執行法官一方面及時對被執行人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財產採取了強制控制措施,查封了被執行人的部分生產設備。另一方面,廣泛聯繫發動鄉鎮企業主管負責人、村組基層組織負責人參與協調執行,在鄉鎮企業辦負責人的多方協調下,順利變賣了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部分機器設備,支付了劉某受等83名農民工工資款41萬餘元。時值年關,款項的發放讓農民工安心過了一個好年,極大了緩解了社會矛盾。為解決剩餘工資款項問題,執行法官多次與被執行人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面對面交流,與該公司所在地村組基層組織協調,妥善解決了土地租賃承包等後續問題,被執行人瀏陽市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亦同意自行變賣公司廠房並將變賣款用於履行支付拖欠工資款項的義務,並於2020年7月29日將拖欠的工錢尾款42萬餘元給付完畢。至此,劉某受等83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共計84萬元,在執行立案數月後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法官積極發動鄉鎮、村組基層組織參與協調執行,在成功為83名農民工追回勞動報酬的同時,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較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08康某等訴醴陵市紅大媽本幫菜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醴陵市紅大媽本幫菜館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周某,經營多年,在當地小有名氣。康某等均系餐館員工,分別從事傳菜、配菜、清潔衛生等工作,個別已工作十多年,每月工資約為2000-3000元。2018年餐館因經營不善,關門停業,尚欠康某等9名員工工資合計30000餘元。周某於2018年10月23日向員工出具欠條,但因其自身對外負債較多,工資一直未予支付。

【處理情況】

2020年9月,康某等向醴陵市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周某的欠薪情況,勞動監察部門發現周某經濟狀況不佳,遂告知康某等向醴陵市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益。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情況後,考慮到周某涉訴較多,其名下存款均已被司法凍結,房屋亦在評估拍賣中,且周某本人已處於失聯狀態,隨即轉由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醴陵市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材料後,認為該系列案所涉金額不大,且周某本人曾於上半年到法院參與部分案件調解,並非下落不明人員。立案庭訴前調解團隊通過系統查詢到周某所涉其他案件的當事人,請其代為傳達員工索薪一事,同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到其父母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溝通協商,並上門請求其父母協助聯繫周某積極解決。經多方努力及支持配合,周某本人主動到法院與康某等進行調解,就剩餘部分工資的支付達成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法律援助中心等各個部門在處理農民工群體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時,從自身職能出發,相互配合,既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又形成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巨大合力,體現了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精神,也是當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生動體現


09曹某等23人與桃江縣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桃江縣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因涉及資江汙染源治理被責令強行關閉,該公司從2017年底開始拖欠23名員工的工資至今未付,員工多次催討工資,但該公司以公司已被政府強行關閉為由拒絕支付。2019年底,桃江縣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多名員工向政府、司法、勞動仲裁等部門提出幫助解決工資的請求,政府部門了解情況後組織當地鄉政府及司法部門的負責人召開了聯席會議,並建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該問題。

【處理情況】

2020年3月初,桃江縣人民法院在受理該案後,立即與桃江縣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取得聯繫,在立案當日便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主審法官耐心向拖欠工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明法析理,說明利害,使其逐漸認識到拖欠員工工資行為的嚴重性,當天便與員工達成了支付工資的協議。之後,法院執行部門了解到桃江縣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尚有其他案件的案款被凍結,便將被凍結案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目前該起員工討薪系列案件的案款執行率達92.7%,從立案到執行到位僅43天。

【典型意義】

法院在被告被強行關閉,拒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通過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明法析理,使被告能夠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並主動與農民工達成支付工資的協議。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在最短的時間內啟動調解程序,且各部門緊密配合,迅速化解糾紛,將農民工工資執行到位,體現了法院辦案的公平與效率,充分發揮了訴前調解的作用,最大限度保障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10張某等43人與朱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桃源縣漆河鎮朱某承包了烤菸生產工程,並在鍾家鋪鄉僱傭了張某、杜某等43位農民工為其提供勞務,當時口頭約定好了薪酬。但是工程結束後,朱某卻並未支付43人的工資。為討要工錢,張某等43人多次找到朱某,但都無功而返。無奈之下,他們又到該村村委會、縣政府等地方要求解決,均未果。

【處理情況】

43名農民工在縣政府要求再次協商解決此事,縣政府請求桃源法院漆河法庭協助參與幫助。漆河法庭法官了解情況後,根據申請迅速立案並審查相關證據,連夜趕製支付令,在立案後的第二天清早,就專程驅車趕到朱某住處。法官見到朱某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朱某承認了拖欠張某等43人薪資的事實,同時當場承諾會儘快籌集資金,在兩個月之內將拖欠的40000多元工資兌付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群體性農民工勞動報酬追索糾紛等重點民生問題,桃源法院秉持「司法為民」的理念,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建立農民工綠色訴訟通道,堅持「三快三優先」原則,快立、快審、快結,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確保農民工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及時、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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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資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請問我去年在一家公司上班,4月份公司和另一公司合作,生產經營有合作的這家公司負責,10月31日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合作期間一直沒籤勞動合同),解除時還拖欠2月工資沒發,後多次找負責生產經營的合作方,合作方老闆以個人名義給打了欠條,並約定了還款日期,約定日期到期之後一直以多種理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資(欠條上沒有蓋原公司的法人章)。
  • 鳳凰法院:男子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判刑
    工程竣工後,工程發包人將工程款轉至被告人鄧某波的銀行帳戶,但他並沒有將相應的工資支付給何某、麻某等人。當被告人鄧某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起訴到鳳凰法院後,該院發現該案是典型的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案件,便立即成立案件辦理領導小組,制定以「追討工資」為重點的案件審理方案,限期要求被告人鄧某波湊齊所欠15萬餘元的農民工工資,否則將對其進行收監並從重處罰。
  •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怎麼處理?
    2017年,陳某承包了江蘇某建設公司的部分項目,陳某轉包給左某,哪個曉得這個左某好佬的,拖欠了22名民工的工資一直不肯把。民工們一怒之下,就把左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左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同時責令左某支付民工工資52萬。
  • 「兩清零」,讓拖欠農民工工資成為過去式
    一方面,今年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實施的元年。落實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為《條例》執行開好頭提供了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人社部門早就提出「努力實現到2020年基本無拖欠農民工工資」。今年的欠薪治理成效,關係到預期目標的實現,更應抓嚴抓實。  從通知規定的細節上看,專項行動對不同拖欠主體,提出了差異化的對待。
  • 武邑縣水務局破解農民工工資拖欠難題
    近年來,衡水市武邑縣水務系統項目多、任務重,工程工期緊、跨度長,因中標企業實力各異,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偶有發生。為解決這一老大難問題,武邑縣水務局忠誠履職,主動擔當,以問題為導向,採取「定製度、嚴懲罰、主動調」等措施,解決了農民工工資拖欠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