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一不小心受了傷,責任應該誰承擔呢?
今天,咱們就來了解一起相關案件。
01案情簡介
2018年5月,某中學學生張某在該校組織的籃球比賽中受傷。
張某受傷後被送至醫院診療,經診斷,小張為右踝關節骨折。醫院為小張行「右踝關節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小張當月25日出院。去年7月11日小張又到該醫院行「內固定取出術」,當月16日出院。兩次住院、複查的醫療費等均為自行墊付。
因與學校協商未果,小張起訴要求校方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31萬餘元。
訴訟中,張某申請對其受傷造成的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1、被鑑定人張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人體致殘率10%。2、被鑑定人張某的護理期30-60日,營養期60-90日。張某支付鑑定費4350元。
關於張某受傷的原因,張某方陳述:籃球比賽是在學校的籃球館中進行,張某是在爭搶籃球落地的時候受傷,沒有和其他同學碰撞,可能是籃球館場地滑以及學生運動出汗沒有及時清理地面造成張某受傷。
某中學方陳述:籃球比賽是學校組織的,比賽本應在室外進行,因當天天氣原因改為在籃球館進行,籃球館場地是新裝修的,確實有些滑,比賽過程中未安排專人負責清理比賽場地。
02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某中學在案涉籃球比賽的安排組織上存在一些問題,諸如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新比賽場地地板滑、未安排專人清理場地,該相應問題與張某受傷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故某中學應對張某受傷承擔一定責任。
同時,籃球比賽作為一項較為激烈的運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和危險性,張某對此也應知曉,其對該次受傷亦應自擔一定風險和責任。
此外,某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籃球比賽,也是為了增進學生友誼,增強學生體質,應當得到鼓勵和支持。
基於上述分析,本院判決該學校賠償張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輔助器具費共13萬餘元。
03法官提示
一方面,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尤其是有一定風險性的活動時,應完善安全保障工作,結合集體活動的類型和參與人員的數量等情況,妥善選擇布置活動場地,提前謀劃應急事件處置應對預案。
另一方面,學生參加集體活動時既要盡力而為、踴躍參加,也要量力而行、注意安全,尤其是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活動時更要妥善評估自身身體健康情況,做好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避免出現身體的損傷。
供稿 | 張 雲
圖片 | 網 絡
編輯 | 李雪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