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打球受傷,誰要承擔責任?

2020-09-05 河北九度律師事務所

【案情回顧】

小陳多次打電話約小周陪他去打桌球。一次,兩人在球館打球時,小周因扣球時用力過猛右手碰到了邊上的牆壁,結果導致右手肘關節骨折。經醫治,前後共花費醫藥費了7000多元,並留下後遺症。前不久,朋友提醒小周說:第一,打球是小陳要你陪他去打的,這筆醫藥費應該由他來承擔;第二,球館方也應該要為你承擔些責任,因為球館方沒有貼上要人們注意安全的標誌。小陳與球館方要不要承擔責任?

【作者解答】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小周所稱事實,小陳與球館方對小周的受傷有無賠償責任關鍵在於是否有過錯。

參加競技性對抗性體育活動,雙方都能意識到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小周應小陳邀請參與桌球運動,本身雙方均沒有過錯,體育運動也有益於雙方身心健康。如在打球過程中小陳未違反運動規則,也未有其他過錯行為,對小周受傷的損害結果不承擔賠償貴責任;作為球館,體育活動設施和場地的提供單位,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周人身損害,小周可依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侵權責任法》向球館主張權利,但根據小周所稱其受傷是因為扣球時用力過猛右手碰到牆壁,僅此,不能直接判斷為其自身還是他人過錯所致或者球館提供的服務所致。確定小陳和球館有無賠償責任,應根據小周受傷的具體原因和球館設施是否規範,結合上述規定而定。

實習律師 田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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