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萃報》案例解析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

2020-12-25 搜狐網

  騙還是沒騙?

  背景:《法制文萃報》讀者董女士的父親董某發明過多項專利,獲得多項榮譽,並開辦工廠從事機械製造。近日,他在經營活動中卻因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法院審理董某案,應從各方面綜合分析判斷,而非簡單地套用相關規定,以免案件定性有誤。

  諮詢人:我是遼寧省莊河市人,想諮詢一起有關我父親合同詐騙的案件。

  律師:請介紹具體情況。

  依法履行 反被起訴

  諮詢人:我父親董某多項發明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曾獲莊河市勞動模範、大連市百名創新能手、大連市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2007年成為莊河市政協委員。1997年,我父親開辦了莊河市某機械廠。2003年該廠註銷後,我父親於2005年成立了大連某機械有限公司,並於2006年9月6日頒發了營業執照。

  我父親發明的實用新型專利中有一種高效節能澱粉機,2005年7月21日,遼寧省某農業科技公司(需方)廠長經考察,與我方機械廠(供方)籤訂了一份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1、需方購買紅薯破碎機15臺、洗薯機15臺,滾動篩120臺及配套電機等,每臺套57000元,共核款855000元。2、供方保證所供產品加工能力為10噸/小時,所供設備澱粉提取率為98%,並應於9月20日前安裝調試設備,無償負責打澱粉期間的設備維修。3、首次付款30%,提貨時再付60%,餘下10%作為產品質量抵押金。4、需方付首次訂金時,合同生效。當時因我父親正在辦理營業執照,沒有新的印章,徵得某農業科技公司同意,就加蓋了一個沒有經公安機關備案的章。

  合同籤訂後,某農業科技公司拖至8月22日才交訂金,這樣距交貨時間只有一個月時間,部分配套設備無法按時生產完畢,於是我父親提出解除合同。後來,某農業科技公司決定從山東收購一部分可用的新舊設備,由我父親幫助他們辦妥此事,並將200臺滾筒篩和20臺提升機運回莊河,設備主機由某機械廠生產。某農業科技廠長9月24日才到莊河驗貨、交款,26日僱車提走。我方按合同約定派技術人員隨車去安裝調試,因他們的基建沒完工,直到10月19日才投入生產。並且在生產過程中,某農業科技公司管理問題嚴重。

  之後,某農業科技公司又向我方借了兩臺分離機,五臺滾筒篩,並分別於2005年10月17日、22日出具借條。2005年11月5日,某農業科技公司近3000萬斤紅薯全部加工完畢,並送回我方四名技術人員,但未歸還設備和未支付8萬多元的貨款。11月7日,某農業科技公司到遼寧省某市法院起訴我方,稱因設備質量有問題,要求我方賠償損失70餘萬元,返還貨款769500元。11月12日,某農業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請設備的質量鑑定。2006年10月,遼寧省某市中院委託黑龍江省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進行鑑定。2006年底,鑑定結論為質量不合格。在此期間我們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駁回。

  律師:合同已履行完畢,在剩餘貨款和借出設備問題上,你們是如何主張的?

  指定鑑定 官司敗訴

  諮詢人:我方提出反訴,要求某農業科技公司給付所欠設備款、違約金、增加購買的設備款,共計18萬餘元。我方提出以下觀點及證據:1、我廠設備獲得了相應專利和合格證書,某農業科技公司不按操作規程使用。2、安裝調試後,我廠多次通知某農業科技公司測試,但他們予以拒絕。3、鑑定問題上,此前法院通知我們是黑龍江省某司法鑑定中心,但出具報告的卻是黑龍江省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其鑑定權限範圍在黑龍江省內),並且該站是轉委託某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瀋陽)進行的鑑定。在鑑定過程中,我方也不在場。此外,該鑑定是在某農業科技公司加工了三千萬斤紅薯一年後進行。4、一份錄音(於2005年11月5日紅薯加工完畢時錄製),內容為某農業科技公司廠長承認合同時間較緊,未能留出製造機器的時間,因此在山東收了部分舊設備,地瓜全部加工完畢,沒有損失。在生產過程中,一是加工時間較晚,紅薯儲存時間長有澱粉糖化、受凍等問題。二是無熟練工人,並且工人經常罷工,向設備裡扔石子、鐵絲等東西。5、我方技術工人維修記錄,證明設備多次損壞是因有石子、鐵絲等異物。6、證人王某證明我父親多次強調因人的體力有限,用鏟車上料才能達到10噸/小時。還證明某農業科技公司無相關技術人員及生產經驗。7、某物流公司證明,某農業科技公司廠長與其商談運輸設備,發票上的收發貨人均為某農業科技公司,並且該廠長稱驗貨完畢。

  某市法院稱由某市中院委託黑龍江省某司法鑑定中心、黑龍江省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在公證機關公證的情況下進行設備質量鑑定,兩鑑定部門籤有長期合作合同,前者所承接農機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均由後者專家組成鑑定小組。為防薯渣變質,鑑定部門轉委託某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瀋陽)對薯渣含澱粉量進行鑑定。我方所供設備經實際運行和鑑定,無論是生產能力、工作效率、設備質量,還是出澱粉率均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屬於違約。我方的說法因未提供證據不予採信。

  2007年4月19日,某市法院判決我方賠償某農業科技公司損失70餘萬元,返還貨款769500元。某農業科技公司所欠我方24218元貨款可抵扣,並將所借設備返還我方。我方的反訴請求被駁回。

  律師:本案判決稱,法院委託黑龍江省某司法鑑定中心、黑龍江省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在公證機關公證的情況下進行設備質量鑑定。本案中相關鑑定結論卻無一份是該司法鑑定中心所作。而在司法實踐中,為防止多頭鑑定,法院往往指定一家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吉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司法機關鑑定機構不得聯合鑑定。確有必要需聘請其他司法機關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參與鑑定的,須徵得鑑定參與人所在單位的同意。《江西省司法廳關於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受理個人委託鑑定案件的通知》也規定,個人委託的初次司法鑑定,只能向一個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不得同時向多個鑑定機構委託。因此,我們認為,在本案法院對外委託中,委託兩個鑑定機構無相關法律依據。

  本案判決中還有如下內容:為防薯渣變質,鑑定部門轉委託某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瀋陽)對薯渣含澱粉量進行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黑龍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也規定,社會專業鑑定組織接受司法鑑定委託後,不得再轉委託。可見,在法院對外委託中,鑑定機構須由法院進行委託,鑑定機構不能再轉委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情形的,法院應予準許。綜上所述,本案中相關鑑定程序違法。此外,本案鑑定於合同履行完畢一年後作出,而根據你所提供的某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於2005年8月9日出具的《檢驗報告》,設備生產率達到了10.5噸/小時。我們認為,本案應予重新鑑定。

  合同糾紛 竟成詐騙

  諮詢人:就這樣我方輸了官司,在執行過程中,本案委託我方所在地法院執行。因我父親籤合同時用的印章名稱與工廠實際名稱不符,我方所在地法院以未找到該單位為由退回案件。某市法院便將此案件轉給了該市公安局,公安局將此案定為合同詐騙案,經我們申訴後該案撤銷。

  未料,2008年12月4日,某市法院作出民事再審裁定,撤銷原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起訴。2009年2月9日,我父親再次因涉嫌合同詐騙被網上通緝。我們多次上訪,2009年3月2日,省人大將我們的申訴轉到市人大,但至今無回復。2011年7月7日,我父親被該市公安局拘留,7月21日被該市檢察院批捕。

  2011年12月20日,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我父親以沒有在工商部門註冊的某機械廠的名頭,與某農業科技公司籤訂的合同加蓋了沒有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公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我父親到山東省購買了120多臺滾筒篩和15臺洗薯機,均屬「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我父親以次充好造成某農業科技公司直接損失157萬元。

  2012年1月9日,某市法院認定我父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構的單位名稱和私刻的公章對外籤訂合同,提供外購的不合格產品,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80萬元。

  律師: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籤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可見,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而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往往通過客觀方面來認定。

  對此,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張起淮認為:「本案的關鍵是董某為了交易方便私刻公章,並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事實上為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而並非法院判定的合同詐騙行為。」

  本案具體分析如下:

  一、從行為人的身份判斷。本案中,某機械廠於2003年註銷。根據你提供的2006年9月6日頒發的營業執照(一般在《營業執照》 籤發日期起一個月之內在公安機關辦好刻章備案),你父親於2005年9月27日又成立了某機械有限公司。二者工商登記中均有你父親姓名,經營範圍基本一致。某物流公司證明裝貨地點與某機械廠工商登記中經營場所基本一致。

  本案民事再審裁定中認定,本案所涉工廠名稱分別為「某市某機械廠、某某機械廠、某機械廠」不等,而該裁定所撤銷的民事判決中有如下內容:「在產品鑑定報告中標明的某機械有限公司是依照某機械廠出售的設備標牌和產品說明書上的記載認定的,從其廠址、電話號碼看應同屬一家」。

  對此,張起淮教授認為:在合同訂立時,由於某機械有限公司正在成立,並未完成刻章備案。董某無奈使用「某機械廠」印章,並在購銷合同中使用了三個名稱已明確主體聯繫,對此董某已告知某農業科技公司原因並經過了其同意。事實上,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為方便交易,民間交易往往注重交易的實質要件而不重視形式要件,董某是發明家並不是法學家,其使用「某機械廠」印章目的是為方便、完成實體交易,而非虛構主體以進行詐騙行為。

  二、從行為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判斷。這種情況一般以籤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金狀況、信譽評價、貨源情況作基本依據。本案中,你父親發明多項專利,獲得各種榮譽稱號,開辦工廠主要業務為機械製造,本案所涉設備也被授予了實用新型專利。可見,你父親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三、從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積極行為判斷。本案中,根據你提供的錄音可認定,雙方經協商後由你父親聯繫購買部分舊設備,在刑事判決中有某農業科技公司廠長稱驗貨時有舊設備的證言,你提供的物流公司證明中也有該廠長稱已驗貨完畢的內容。可見,某農業科技公司對有舊設備是知情並同意的,否則提貨後就不應交納貨款。

  張起淮教授認為:「在本案中合同標的物『高效節能澱粉機』已獲得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其產品真實存在,並沒有虛構產品欺詐某農業科技公司。某機械廠無法按時交貨是由於某農業科技公司的違約造成的,某農業科技公司對使用舊設備也是事前認可同意的。在合同履行中,某機械廠完成其設備交付並經某農業科技公司質量驗收,隨後依照合同約定派出技術人員安裝調試,指導操作,完成了合同的履行義務,另外,某機械廠還義務將設備免費借給某農業科技公司使用以幫助該公司生產,由此可以認定,某機械廠有實際履行能力,並積極地履行了合同義務,至於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履行是否有瑕疵是民事領域合同糾紛問題。而合同詐騙罪的一項重要特徵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以完全無價值或對等價值極低的履行騙取他人財物。某機械廠的行為明顯不符合上述特徵。」

  四、從產品質量是否有問題判斷。本案中設備主機澱粉機獲得了專利,鑑定結論中也並未提出澱粉機的質量問題,只稱其更適合加工馬鈴薯,並提到配套設備提升機及滾動篩的一些問題。可見,即使設備有問題,也不能認定你父親具有欺騙行為。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和訴訟階段,均可申請重新鑑定。本案相關鑑定結論前述已進行相關分析,我們認為應予重新鑑定。

  綜合上述分析,張起淮教授認為:「客觀上某機械廠(董某)有真實產品存在,有履行能力,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糾紛出現後沒有逃避可能存在的法律責任而是積極應訴、反訴以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而法院僅以《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印章』認定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無疑是對法律認識的錯誤。其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應屬於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法院在刑事一審判決中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應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另外我們還應該看到,法院在先前民事訴訟中沒有履行相應的審判職責和相應的訴訟引導義務,在立案時沒有對訴訟主體進行詳細審查,在審判、執行時沒有查明事實以變更主體,沒有尊重民間交易自治以及保護交易原則而僵硬機械地適用法律。正是由於上述法院責任的缺失,才引發了執行中的問題及刑事程序的啟動,最終導致了錯誤的刑事判決結果。」

  由此,我們認為本案應屬於合同糾紛,定性為合同詐騙無充分依據。

  諮詢人:謝謝你的解答。

  律師:希望你的問題能夠得到圓滿解決,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諮詢人:董女士

  解答:《法制文萃報》法律顧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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