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收購銀行卡,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出罪?

2020-12-02 允道刑事律師

斷卡行動以來,各地公安抓獲了一批又一批的辦卡人、收卡人、賣卡人,大部分是被指控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也有一些與上家聯繫緊密的,被指控與上遊犯罪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如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很少有指控兩個罪名的。

但筆者前不久辦理的一個幫人收購銀行卡的案件,和大多數類似案件一樣,公安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案件到檢察院後,檢察機關指控我方當事人不僅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數罪併罰。

本文主要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構成、如何構成以及如何處理該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關係入手,嘗試歸納當事人被指控兩罪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要點。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思路

一、行為人是否確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筆者認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就認定行為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對於「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應當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進行分析

(一)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犯罪的主觀意圖

(1)行為人明知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

如果行為人不小心將他人遺忘的信用卡當作自己的信用卡持有,且其也沒有發現該卡是他人信用卡,就不能認定其明知持有他人信用卡。

(2)行為人具有利用他人信用卡實施犯罪或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

雖然在實務中公檢法機關往往認為行為人只要持有他人信用卡就符合刑法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事實上,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信用卡實施違法或犯罪行為的主觀意圖,就不應以追究刑事責任來評價他的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帳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以及該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三)惡意透支的;(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可以看出,行為人即便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但並沒有利用信用卡實施惡意透支、欺詐銀行資金等犯罪行為的主觀意圖,其行為的嚴重程度並沒有達到必須要用刑法來規制的程度,完全可以用責令改正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來代替刑罰,否則就可能侵犯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行為人獲取信用卡的方式是非法的

(1)行為人通過撿拾、購買等行為獲取信用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帳戶。持卡人出租或者轉借信用卡的行為是違法的,與這兩種行為的違法程度接近的撿拾、購買信用卡的行為,自然也是違法行為。

(2)行為人通過盜竊、詐騙等行為獲取信用卡

舉輕以明重,行為人利用犯罪手段獲取信用卡後持有屬於非法持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利用盜竊、詐騙等犯罪手段獲取信用卡後持有,不需要查明其主觀上有利用信用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意圖,可以推定其具有犯罪意圖,如果通過這種方式持有的信用卡數量較大,就直接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有無達到五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實務中對於適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這一情形來指控行為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基本不會在證據方面出現問題,即把搜查到的行為人的信用卡錯當成他人信用卡的情況基本不會出現。

但辯護人在審查時還是應當注意:1.公安在搜查行為人住處時有無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等;2.公安有無提交扣押清單,扣押清單上的銀行卡、信用卡與實際上扣押到的銀行卡是否能一一對應等。對於諸如此類的程序性事實需要審查其合法性,否則就有可能因程序違法導致證據不能採信。

三、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無關聯

筆者辦理的這個案件,當事人非法持有的他人銀行卡達到六張,雖然包括銀行卡流水在內的證據中無法找到這六張銀行卡的流水,但當事人收購這六張銀行卡的目的是提供給上家從而獲取一定的費用,幫助上家實施犯罪行為。

其主觀上並無利用這些銀行卡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意圖,如果在已經將這六張銀行卡評價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基礎上,再將其重複評價一次,認定當事人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就違反了重複評價原則,將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與檢察官進行多次深入地溝通交流後,其也採納了我們的觀點,只追究當事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刑事責任。

結語

在指控行為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同時,還指控其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這是非常少見的。筆者總結如下辯護思路,供各位同仁參考:

是否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方式——核對、審查證據,行為人有無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是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數量有無達到五張——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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