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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民政局 福鼎市財政局
關於
修訂
福鼎市城鄉困難家庭
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的通知
鼎民〔2020〕51號
為進一步規範臨時救助工作,強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據《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範的通知》(閩民保〔2019〕121號 )和《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作用的通知》(閩民救〔2020〕67號)等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臨時救助工作實際,制訂了本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總 則
■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的基本生活困難,築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後一道防線。根據《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範的通知》(閩民保〔2019〕121)和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臨時救助工作實際,制訂了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臨時救助實行縣(市)、鄉鎮(街道)兩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局負責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工作,是縣(市)級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龍安管委會(以下簡稱「鄉鎮(街道、龍安)」)是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並受市民政局委託審批本級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街道、龍安)做好臨時救助日常服務工作。
對 象 範 圍
■ 第三條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疫情、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原則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因實施危房改造、災後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易地搬遷造成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家庭和個人、特困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養或因病住院照料護理需求,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人員;因生活成本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和個人。
■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實施專利技術標準戰略,爭取形成企業技術標準或行業技術標準,並積極參與國家標準乃至國際技術標準的制定,打造專利品牌,增強市場競爭力。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上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可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 第五條
本細則中所述家庭成員、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規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範圍進行認定。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個人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人均金融資產在扣除剛性支出後仍超過低保年標準的4倍的;擁有中高檔汽車(當前有效商業保險車損保額10萬元以上);經商辦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擁有別墅等高檔商品住宅或者兩套以上產權商品住房的;
因自殺、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或參與其他非法活動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拒絕配合管理機關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的,隱瞞家庭真實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臨 時 救 助 標 準
■ 第七條
臨時救助除給予救助金、發放實物等救助方式外,還應充分運用轉介服務機制,使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專業服務聯動互補。對符合低保、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的,應予以告知並協助其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救助和服務的,應及時轉介。
■ 第八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城鄉低保月標準上浮25%(金額取整)確定。
■ 第九條
臨時救助金額要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
對支出型救助對象,一般按照家庭人口、救助時長(按月)計算核定,即:臨時救助金額=臨時救助標準×救助人數×救助時長,原則上救助時長不超過6個月;也可以按醫療、教育等自付費用分類分段分檔救助,其中:
因家庭成員患病需長期治療,當年度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保報銷、商業保險、醫療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幫困措施後,家庭基本生活仍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10%(計算結果取整百元,下同)予以救助,低保邊緣戶、大病患者按20%予以救助,低保、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按30%予以救助,一個家庭或者個人全年臨時救助累計金額一般不超過20000元。
因子女非義務教育階段費用負擔過重,扣除其他救助幫困措施後,家庭基本生活仍暫時陷入困境且無能力自救的家庭或個人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救助,因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進入非普惠性幼兒園的,其自付費用超出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普惠性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認定為剛性支出。
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可採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進行救助,其中:困難程度較輕的,及時予以2000元以下救助;對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對象確定救助金額;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後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序進行二次救助。
對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根據上述救助標準確定的救助金額已達上限仍不能緩解的特殊個案,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 第十條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申請人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同一類型的臨時救助。
申 請 受 理
■ 第十一條
依申請受理。凡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街道、龍安)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於申請人持有我市居住證或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員可向鄉鎮(街道、龍安)申請臨時救助。未持我市居住證或未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外來人員可向救助站申請救助,由救助站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 第十二條
主動發現受理。鄉鎮(街道、龍安)、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本轄區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重度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困境兒童以及失能、孤寡、高齡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難群眾和因疫情、突發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開展定期巡訪、排查,並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鄉鎮(街道、龍安)或市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工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含輕鬆籌、水滴籌等網際網路募捐平臺)、公民個人報告等救助線索後,鄉鎮(街道、龍安)應主動核查情況,市民政局應督促鄉鎮(街道、龍安)核查情況,對涉及對象較多的重要線索,應直接實地核查,對於符合臨時救助條件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福鼎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根據申請救助類型及範圍,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取得我市居住證並連續居住滿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應提交居住證、固定住所證明以及與用人單位籤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營業執照》;
支出型救助對象需提供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家庭、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幹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等無需提供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①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申請臨時救助的,提供相關部門或鄉鎮(街道、龍安)出具的突發性事故證明;②因交通事故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事故責任認定書,已投保的應提交保險部門的理賠憑證;③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傷殘或死亡的,提供醫院開具的傷殘證明或死亡證明;④因重病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提供縣(市、區)醫療機構的病歷(出院小結)或診斷證明書、醫院收費單據、醫療費用結算單;⑤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交學籍證明和學校有關證明;⑥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鄉鎮(街道、龍安)民政服務窗口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當即受理並登記;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急 難 型 對 象 審 核 審 批
■ 第十四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的程序辦理,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
■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龍安)應主動發現或依申請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完成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情況調查,對於救助金額在審批權限額度內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對超出審批權限額度的部分,應立即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縣(市、區)級救助金額,並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在急難情況緩解後,應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宜、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相關材料、經辦人員、相關負責人籤字、蓋章手續。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在做出不予批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由鄉鎮(街道、龍安)將材料退回申請人或者代理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支 出 型 對 象 審 核 審 批
■ 第十六條
支出型對象救助按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審批工作規程辦理。
■ 第十七條
調查核實。
鄉鎮(街道、龍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福建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對臨時救助申請人家庭(個人)或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發起核對。市民政局接到省民政廳核對報告反饋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反饋至鄉鎮(街道、龍安)。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家庭、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幹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申請臨時救助,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鄉鎮(街道、龍安)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了解申請人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
■ 第十八條
張榜公示。鄉鎮(街道、龍安)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並作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在申請人居住地村(社區)委員會張榜公示擬審核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相關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於5天。
■ 第十九條
經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後,對情況複雜或爭議較大的,由鄉鎮(街道、龍安)在張榜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召開評審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評審意見。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包括鄉鎮(街道、龍安)負責人、民政部門負責人、參與調查人員、駐村(社區)幹部代表等,並可請紀檢監察人員列席。評審意見,由參會人員籤字確認,並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 第二十條
審核審批決定。鄉鎮(街道、龍安)在張榜公示或集體評審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對救助金額3000元以下的,由鄉鎮(街道、龍安)做出審批決定並發放救助金;對超出鄉鎮(街道、龍安)審批權限額度的,應籤署審核意見上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報送的材料和審核意見做出審批決定並給予救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鄉鎮(街道、龍安)將材料退回申請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制 度 銜 接
■ 第二十一條
對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和個人,同時符合低保、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優先適用低保政策,並視情輔以臨時救助;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家庭和個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條件的,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再按規定程序納入低保、特困供養。對返貧人口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並根據其致貧原因和困難程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幫助其渡過難關,實現穩定脫貧。
對持居住證的申請人,鄉鎮(街道、龍安)或市民政局實施救助後,應將救助情況書面函告其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
■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局要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社會組織,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救急難」公益基金並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加強市民政局與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的信息對接和工作銜接,對政府救助政策解決難度較大的特殊案例實施靈活救助,向臨時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務。
資 金 的 籌 集 、使 用 和 管 理
■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市財政要按照戶籍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根據資金籌集標準向市財政局提出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預算。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
■ 第二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嚴格按照《福建省財政廳、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7〕34號)執行,實行專款專用、調劑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
■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市民政局以委託方式將3000元以下的救助審批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龍安),並按照下轄各鄉鎮(街道、龍安)人口數量,按季或每半年劃撥一定金額的臨時救助資金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鄉鎮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每月25日上報給民政局,並及時與民政局結算。
■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監 督 管 理
■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市民政局要加強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系統數據維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實行全程跟蹤監管,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問題發生。
■ 第二十八條
市民政局和鄉鎮(街道、龍安)應當公開社會救助監督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 第二十九條
市民政局和鄉鎮(街道、龍安)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鄉鎮(街道、龍安)不予受理或受理後不調查核實、審核審批的,由市民政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民政局發函鄉鎮(街道、龍安)效能監督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
■ 第三十條
市民政局應會同財政局、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臨時救助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 第三十一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由審批主體負責追回已領取的資金,並視情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有工作單位的,通報其工作單位。
附 則
■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福鼎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往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福鼎市民政局
福鼎市財政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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