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立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制度 擴大救助覆蓋範圍

2020-12-20 四川手機報

四川手機報7月18日訊(記者 劉瑞強)記者從成都市民政局獲悉,近日,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財政局印發《關於建立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試行)》。建立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制度,擴大救助覆蓋範圍,解決困難群眾因教育支出、火災、疾病等突發性原因,造成家庭支出過大,影響基本生活的問題。

《通知》對救助對象認定條件、救助方式與標準等進行了明確和規範。救助對象劃分為兩類:

一是將具有成都市戶籍的居民家庭、居住證持有人家庭納入臨時救助範圍,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臨時救助,年救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二是成都市戶籍的居民,因病導致其家庭的醫療支出費用較大,上一個自然年度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支付、商業保險報銷、民政救助、社會關愛幫扶後,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達到4萬元以上,且家庭財產符合條件的因病致貧家庭。對這類對象醫療費用實施分費用段按比例救助: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超出4萬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10萬元以上,超出4萬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對象個人救助總額不超過4萬元。2017年度醫療費用納入2018年救助範圍。

《通知》還明確了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即申請人向戶籍地(居住證持有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後,鄉鎮(街道)審核,由區(市)縣民政部門審批。

資料圖

附: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建立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試行)

各區(市)縣民政局、財政局,成都高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發展局、財政和金融服務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助力我市高標準精準扶貧工作,經研究決定開展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救助對象

一類對象:我市戶籍的居民家庭、居住證持有人家庭(均包含與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教育支出、火災、疾病等突發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家庭,納入我市臨時救助制度範圍。

二類對象:我市戶籍的居民,因病導致其家庭的醫療支出費用較大,上一個自然年度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支付、商業保險報銷、民政救助、社會關愛幫扶後,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達到4萬元以上,且家庭財產符合條件的因病致貧家庭。

二、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一)一類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成辦發〔2017〕3號)的規定執行。

(二)二類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1.申請家庭收入(上一個自然年度家庭總收入扣減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金後的收入)、存款、股票等財產不能超過因病住院支出總費用;

2.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

3.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名下機動車輛價值不超過8萬元(含8萬元),一手車通過購車發票、二手車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結果認定。

三、救助方式與標準

(一)一類對象救助方式與標準:實施臨時救助,一年內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臨時救助,年救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二)二類對象救助方式:實施醫療救助,分費用段按比例救助。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對象個人救助總額不超過4萬元。具體如下:

1.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超出4萬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

2.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10萬元以上,超出4萬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

3.下列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1)自行到非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就醫的費用;

(2)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3)因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障礙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四、一類支出型困難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程序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成辦發〔2017〕3號)的規定執行。

五、二類支出型困難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程序

(一)申請時間

2018年申請時間為8月1日至31日,2019年起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二)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成都市二類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申請書》,並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書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並籤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並籤署授權書;

3.提交上一個自然年度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醫療費用原件、複印件;

4.商業保險報銷、民政救助、社會幫扶等相關資料。

(三)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救助申請後,參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工作程序,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程序後進行審核。

(四)審批

區(市)縣民政部門對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准醫療救助金額,並將批准意見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在村(社區)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發放

區(市)縣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發放。2018年救助資金應在10月30日之前發放到位。此後應在每年8月30日前發放到位。

六、資金籌集和管理

支出型困難家庭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分別納入「臨時救助」、「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統籌管理,市級在市對區(市)縣的社會救助救濟補助資金中,根據區(市)縣保障對象人數、資金需求總額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後起施行,有效期2年。符合二類支出型困難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2017年度住院費用納入2018年醫療救助。各區(市)縣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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