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日常經營中,經常出現「高管用私人帳戶進行公司收、支款」的現象,然而這種常見的操作卻隱藏了較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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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們看到一則案例:王先生作為公司高管,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並將款項用於日常公司支出。但隨著交易增多,王先生個人資金與公司資金髮生混同,個人消費的款項來源難以證明,偵查機關據此認為王先生存在職務侵佔的故意。
為什麼高管用私帳進行公司收、支款存在刑事風險?如果用私帳收款又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私帳收公款」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罪
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日常生活中,公司職工職務侵佔較常見的情形有「截留貨款不上交」、「篡改採購清單」、「虛高貨物單價侵佔差額」及「使用個人帳戶冒充公司帳戶」。前述情形中,職工一般帶有明顯的非法佔有的故意。
然而另一種情況下,高管收取公司營業收入後,又用作公司日常開支,也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罪。對於規模較小的公司而言,股東之間關係較為密切,因此常常會將某位股東的個人帳戶用作公司日常收支,也因此留下法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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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回到文章開篇我們提到的案例,王先生(化名)與陳先生(化名)共同投資一家公司,為了方便,雙方同意將王先生的私帳用作公司日常收支使用。
後來雙方發生爭議,陳先生舉報王先生涉嫌職務侵佔罪。因為年代久遠,以及當時並未進行財務做帳,王先生難以證明收款是否均用於企業支出,且存在一筆款項用於王先生個人支出,偵查機關據此認為王先生存在職務侵佔的故意。
可見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應當注意公司財產與私人財產的獨立性,以免發生資金混同。
「私帳收公款」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條件
儘管「私帳收公款」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罪,但該種情況下構成職務侵佔罪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侵佔對象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在於所侵佔的財產權益屬於法律上的組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還是自然人(如個人合夥),如果是前者,應當職務侵佔罪論處,如果是後者,則屬於民事權益糾紛。
因為個人合夥不具備職務侵佔的對象條件,在個人合夥中,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因此,個人合夥之間的經濟糾紛,一般屬於民事權益糾紛。
(二)檢察機關應當證明存在「將公司經營收入用於個人支出」的情形。
私帳收款後用於公司經營支出的,並未改變公司財產的性質,並未侵佔公司財產。
但如果檢察機關能夠查明高管存在將企業收入用作個人支出的情形,則會認為高管存在職務侵佔的故意。
實踐當中,很多高管貪圖方便,直接從私帳中「借用」部分公款用作個人開支,並認為只要之後還上這部分的借用資金就沒有什麼問題。但由於「財務記載混亂」、「時間太久」、「交易複雜」等原因,高管往往很難說明該部分資金是否被非法佔用。
規範財務管理,高管慎用私帳收公款
如因各種原因存在私帳收款情形的,高管切勿將私帳收取的款項用作個人開支,避免個人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除此之外,公司應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公司收、支款項應當明晰和清楚,避免公司資產流失。
▼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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