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老總「一言堂」公款「變身」入私帳

2020-12-17 中國經濟周刊

職務高了,理想信念反而動搖了;權力大了,思想上生活上反而腐化了,年節收禮演變成雷打不動的「規矩」。為了謀取私利,他甚至不擇手段、不顧組織原則,私自決定公司發展的重大決策,導致約2000萬元的國有資金無法收回。他,就是廣東省湛江市金葉貿易公司原黨總支書記、總經理林茂。

2018年11月8日,廣東省湛江市紀委監委對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線索初核後,決定對林茂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4月,林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違紀違法所得被依法收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內外勾結,國企利益遭啃食

「他借錢給我,幫我渡過難關。我付給他一定利息,是他的搖錢樹。」吳衛勇用這樣一句話,概括了他和林茂的「互利共贏」關係。

吳衛勇在湛江開發區有家百貨商行,主要經營蚊香生意。林茂先後多次借款給吳衛勇並收取利息,兩人長期存在借貸關係。林茂擔任金葉貿易公司總經理後,為使吳衛勇能及時償還其借款及利息,擅自決定讓下屬全資子公司金葉發展有限公司以合作經營蚊香產品的形式,借款給吳衛勇使用。吳衛勇沒有讓他失望,拿到公款後,大部分直接用於償還他同林茂個人之間的債務。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該公司累計借給吳衛勇4000多萬元。截至案發時,吳衛勇因無力償還債務,尚欠該公司本金1300多萬元。吳衛勇向金葉發展公司借錢期間,也多次向林茂借款並支付利息,截至案發時,吳衛勇尚欠林茂本金及利息900多萬元。

「當時,考慮到我們公司沒有經營蚊香生意的經驗,且這樣的合作方式不妥,風險又大,包括我及相關部門對公司與吳衛勇的合作並不支持,甚至明確反對,我與林茂還就這件事發生了激烈爭吵。但是,林茂根本聽不進去我們的意見,甚至還嚇唬我們說,如果誰有本事去拉回這麼大額這麼優質的生意,可以不與吳衛勇合作,否則免談,必須上該項目。」金葉發展公司的一位班子成員回憶道。

林茂的強硬行為,表面看似乎是為企業創收,實則將個人財產風險惡意轉嫁給企業。在決定這場所謂的「合作」前,他既沒有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也沒有進行市場考察。合作中沒有進行跟蹤、監督,甚至在吳衛勇多次違約,不能按約定還款給公司時,林茂仍然同意借款給吳衛勇繼續使用。國有資金流失的風險性,國有資金回收的可控性,均不在他的考慮之列。

國有資金究竟去哪兒了?「吳衛勇借款後因大部分用於償還林茂個人的高額利息借款,才導致沒錢還給金葉發展公司。林茂左手將個人資金借給吳衛勇並收取較高利息,右手借公款給吳衛勇償還個人借款並收取較低利息,這一左一右,很巧妙地將私人借款風險轉移到公款上。換言之,公家的錢經過轉化後,全流進了林茂個人腰包。」辦案人員分析公款的去向問題道。

至於吳衛勇,他並不傻。為了拿到較低利息的流動資金,他當然要儘可能地協助林茂完成公款出借。如此內外勾結,最終損害的卻是國企利益。

此外,林茂還擅自決定公司採取同樣的虛假合作形式,借款給其他幾家公司使用。更有甚者,未經集體研究,林茂盲目決策,個人決定購置無產權房產,絲毫不顧及國有資金安全問題。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林茂如此肆無忌憚、無視組織紀律?

腐化墮落,仕途不順闢「蹊徑」

林茂出生於一個農民家庭,家裡比較拮据,憑著勤奮好學,他成為村裡的第一位大學生。畢業後,他幸運地被分配到縣人事局工作,後被組織選拔,成為全縣最年輕的副鎮長。由於表現出色,他先後被選調到團委、組織部等重要崗位工作,並獲得湛江市優秀組工幹部、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榮譽稱號。2004年,他被組織提拔為湛江市國資委紀委書記。2014年起,他開始擔任湛江市金葉貿易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

這樣一位一度表現優秀的幹部,為什麼會步入歧途、自甘墮落呢?

「想當年,我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但是,1997年因擬提拔擔任縣區組織部長受阻後,我變得心灰意冷,認為自己的努力未必能得到組織的認可,不如多做些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從此,我就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把黨紀國法拋之腦後,開始經商謀利、貪圖享受、收受紅包禮金……」林茂道出了背後的隱情。

回顧其人生軌跡,不難發現,林茂曾在人事、組織部門工作多年,又擔任過國資委紀委書記,對組織程序、組織紀律不會陌生,為何還會一再無視組織紀律,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呢?

利字當頭,組織原則拋腦後

違反組織原則的背後,逃不開一個「利」字。正如林茂所說,個人理想信念動搖後,更多考慮的是發家致富、謀取私利,而不是黨和國家、集體利益。在辦案人員看來,林茂對黨的組織紀律「既熟悉又麻木」,麻木的背後皆因利字當頭。

2018年11月9日,湛江市監委對林茂進行監察調查的消息一經發布,金葉貿易公司上下議論紛紛,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道:「林茂出事,看似偶然,實則必然。他為人處事高調,作風專橫,大事小事自己說了算,把公司當成自己家了。」

金葉貿易公司一位副總則坦言:「多年來,林茂養成了個人凌駕於黨組織之上的習慣,開班子會有時就是走走形式,一切以自己的意志為中心。」的確,當初林茂為了讓吳衛勇能夠及時還錢給自己,以合作經營為幌子,將公款出借給吳衛勇。在借款遭到金葉發展公司其他班子成員或相關部門大多數人反對後,林茂竟然撤掉這家子公司的董事長,由自己擔任,全然不顧外界影響。

另外,在2017年,明知金葉貿易公司準備購買的某寫字樓200平方米房產不能辦證且存在較大使用風險,林茂仍不顧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拍板決定購買這處房產。這樁異常的房產交易背後,林茂收取房地產商回扣款高達60萬元。

監督嚴重缺位,權力不受制約,項目在未經充分論證的情況下,盲目決策上馬……「如果當初上級黨組織和國企主管部門能加大對關鍵崗位關鍵人的監督力度,帶動形成班子成員內部相互監督的良好風氣,如果林茂能認真聽取班子成員的意見,將黨的紀律挺在前面,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國有資金就不會流失,他也不會一步步滑入犯罪深淵。」辦案人員頗感惋惜。

黨的組織紀律講得很明白,重大事項不能由個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班子集體決策,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一把手搞「一言堂」,規範權力運行,讓決策更加科學有效。然而,為了一己之私,民主集中制等組織原則在林茂這裡,卻成了一句空話。

「都怪我沒有正確履行組織賦予的權力,驕傲自大,主觀上把國有公司當成私有公司看待,獨斷專行,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我既沒有按規章制度辦事,也沒有將『三重一大』事項交由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導致合作經營上出現了不該有的錯誤。在利益的驅使下,哪管什麼黨紀國法、組織原則?貪慾真是萬惡之源!」面對審理人員的談話,林茂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崔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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