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聞客戶端9月18日訊(YMG全媒體·大小新聞記者 任雪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今天一起學習第九和第十個「準確」: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
《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
陳月浮正當防衛案
——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害人陳某某酒後來到被告人陳月浮家,用隨身攜帶的一把菜刀敲擊陳月浮家鐵門,叫陳月浮出來打架。陳月浮的妻子下樓,佯稱陳月浮不在家。陳某某繼續敲擊鐵門,陳月浮便下樓打開鐵門,陳某某遂用菜刀砍中陳月浮臉部,致陳月浮輕傷。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陳月浮擋開,菜刀掉在地上,陳月浮上前拳擊陳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後陳某某因鈍性物體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剋死亡。
處理結果
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陳某某無故持刀上門砍傷陳月浮,陳月浮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陳某某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司法適用中,要妥當把握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
第一,根據刑法規定,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限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與一般防衛不同,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實質在於不法侵害系「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不法侵害必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且系暴力犯罪,才能實行特殊防衛;相關不法侵害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對於相關不法侵害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應當注意從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斷。本案中,陳某某無故持菜刀凌晨上門砍傷陳月浮,屬於使用致命性兇器實施的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應當認定為「行兇」,對此陳月浮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第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可以是使用致命性兇器實施的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實施的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不法侵害人的具體故意內容不確定,但根據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兇器判斷,暴力侵害行為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衛人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本案中,陳某某持菜刀砍中陳月浮臉部致其輕傷,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其擋開,菜刀掉到地上。此時,要求陳月浮被菜刀砍傷後保持高度冷靜,在將行兇者打倒之後,還要仔細判斷行兇者有沒有繼續行兇的能力,這對於在黑夜之中高度驚恐的防衛人,是強人所難。因此,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應當認為在陳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後仍然可以實行防衛。
第三,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刑法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認定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實踐中,受「人死為大」觀念的影響,在處理因防衛致人死亡的案件時,辦案機關往往面臨外部壓力,存有心理顧慮,以致有的情況下將原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連防衛因素也不予認定。這是極端錯誤的。作為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是天職,決不能為了所謂的「息事寧人」犧牲法律原則。否則,既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尊嚴,也不利於為全社會樹立正確導向,對正當防衛人來說更是有失公正。對於確係正當防衛的案件,應當勇於擔當,嚴格公正司法,堅決依法認定。實踐證明,只有依法判決,才能贏得好的效果;只要依法判決,就能贏得好的效果。本案就是例證,依法宣判陳月浮不負刑事責任後,獲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肯定,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責任編輯: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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