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因為疫情不讓租戶停車,合理嗎?停公共車位產生的費用物業能否...

2020-12-20 正義網

  河南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東:1、2月10日,北京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在該通告中規定「外來人員和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村),情況特殊確需進入的,由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備案。」,該規定的意思是,對疫情期間外來進京人員和車輛是不能進入小區的,但是不能將一直在京人員和車輛不讓進入小區。你所在小區物業讓在北京租房的業主的車輛駛離小區違反了上述規定。

  2、在2月11日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公安機關要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群眾居家防疫、停車需求上升等實際,積極提請政府採取免費開放公共停車場、減免路側停車收費等措施,並會同相關部門調整優化停車管理措施,最大限度滿足群眾停車需求。但是沒有查詢到北京政府相關部門發布通知說停車場免收停車費。

  因此,一方面,你可以看一下你的車輛所在停車場規定的收費標準是否違反了北京市政府規定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如果違反了停車場收費規定,對多收取的部分可以要求退還,因為物業違反規定要求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所產生的停車費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物業予以承擔(但是否由物業承擔停車費以法院判決為準);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電話諮詢或網上留言的方式諮詢北京市政府關於疫情期間停車場是否應當收費,如果北京市政府已經規定停車場免收停車費,則你可以要去停車場全額退還停車費。

  山西省大同市天鎮縣人民檢察院專職委員李恆師:您反映的問題涉及三個法律問題。您在北京小區租用的地下停車場的性質及權屬問題。該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可能就是人防工程地下車位,根據《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該條款並未明確人防車位的權屬問題,且《物權法》對此也未做規定,各地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人防車位的權屬難以確定。據北京市的規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的投資者即小區開發商,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並無產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人防車位可以通過租賃等形式流轉。因此,您繳納租用車位的停車費,實質是物業公司代開發商收取的車位使用費。關於合同履行問題。作為車位租用合同的一方,物業公司的責任是確保您能夠安全順利進入地下停車場,並停在指定的車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了保護小區居民健康,小區物業公司採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導致您不能進入小區地下停車場停車,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您可以要求物業返還由於不能停車而繼續繳納的租賃費或拒繳。對此,可以參照湖北省宜昌市住建局3月17日發布《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宜昌城區住宅小區停車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業主或房屋使用人在小區辦理月卡的車輛,疫情期間停放在小區內的,按照正常標準收取停車費,受小區封閉管理影響未停放在小區內的,扣除在小區實際停放時間後順延計算月卡期限。三、當然,在您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關於您在公共停車場支付的停車費,是您自己的意思表示,不應也不能以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該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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