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上海匯管罰字〔2019〕3111190401號)顯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簡稱:「新韓銀行上海浦西支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上海市分局對新韓銀行上海浦西支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0122.22元人民幣,並處40萬元人民幣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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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